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任务一合同法基本原则任务二合同的订立任务三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任务四合同的变更、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任务五合同的担保任务六违约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任务一合同法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概念合同又叫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注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从合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一)概念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二)举例1.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三)练习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代位权: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3.单式联运合同: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4.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狭义:《合同法》广义:还包括其他有关调整合同的法律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特征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3、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任务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二)承诺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四、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概念区分合同订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是一个过程;合同成立是当事人通过订立的程序而使合同客观存在的结果。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表示意见,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要约1、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即: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PS: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要约2、构成要件(2个)要求同时满足:(1)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示例】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该电报属于要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区别】看是否满足两个条件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说明A.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B.商业广告有可能是要约邀请或要约。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视为要约。C。随到随购,数量不限VS欲购从速,数量有限,“随到随购,数量不限”意味着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欲购从速,数量有限”意味着有可能来了也买不到,即没有法律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示例1】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示例2】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元。该行为属于要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示例3】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典型习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属于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且符合要约的要求,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答案】C【解析】(1)选项ABD: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2)选项C: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4、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又称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是指要约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效力两方面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4、要约的效力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已经发出,要约人即受到该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或者撤销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就取得依要约作出承诺的资格。如果要约得到了承诺,要约的约束力就转变为承诺的约束力,即表现为合同的效力。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看到≠知道)(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5、要约的撤回、撤销(1)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5、要约的撤回、撤销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A公司于10月20日向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欲向其购买材料一批,第二天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停产,便想反悔,10月2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10月26日到达B公司。27日,B公司正在组织讨论是否应该接受这个要约的时候,撤回通知到达。则:()A.要约有效,撤回通知后于要约到达,未被撤回B.要约有效,要约未被撤销C.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回D.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销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D【考点】要约的撤销和撤回【解析】要约的撤回需要要约的撤回通知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而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通知在承诺作出前到达,则要约被撤消。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B【考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