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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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区别与联系“交强险”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行驶必须交纳的保险类别之一,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方面的问题,属于非盈利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三者险”是按照《保险法》规定而成立的商业性质的保险类别之一,因而不具有强制性。由地方性规章所“强制”要求投保的三者险不应等同于交强险。“交强险”只是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而不能应对所有的事故风险,车辆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方式,共同构筑完备的交通保险体系。“第三者责任险”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关系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种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交强险”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能使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所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同时也能减轻车辆方的赔偿压力。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现实中其投保率全国只维持在30%左右;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其更注重的是让第三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保障,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2.赔偿的原则不同。“三者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有责是多少?无责是多少?关系到保险索赔的一些事项?)3.费率的厘定不同。“三者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4.赔偿的范围不同。“三者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基本是一样的,都是赔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伤亡损失。只是赔偿金额有区别:交强险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必须保,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是二千元,超过2000元部分自己负责,住院医疗赔偿限额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死亡伤残赔偿十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投保时自已选一档,假如选择五万元保额,这五万元包含了财产损失和住院医疗、死亡伤残,就是说单是财产损失也可以赔五万元(反正不管哪类损失,出险最多就赔五万元),不像交强险那样要区分开,哪类该多少就多少。不过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不管你保没保交强险,出险时都在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后再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就是假如甲出事,三者财产损失了5000元,那么交强险最多赔甲2000元三者财产损失,然后才是第三者责任险赔甲3000元,甲若没保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这3000元由甲自负。医疗、伤残也是同理。张伯在骑自行车上超市购物途中,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拐弯时撞到了张伯,致使张伯小腿骨折,在张伯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张伯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赔偿他的误工费等财产损失时,遭到拒绝,理由是司机王某醉酒驾车,损失应由王某负责赔偿。请问:司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司机王某是醉酒驾车致使张伯受伤,属于上述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之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拒绝张伯“交强险”的赔付要求是正确的,张伯只能要求司机王某赔偿他的损失,而且保险公司还要对所垫付的抢救费用向王某追偿。【案例2】韩某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车驾驶员的人身伤亡可否获交强险赔偿?【基本案情】2007年3月9日,张某驾驶其实际出资购买的湘A04583号货车由靖安装运瓷土至南昌,途经万黄线路段,因坡陡货车缺乏牵引力,张某停车搬石块垫轮胎时,由于车辆向后溜滑,张某被当场压死,车翻至山谷。经靖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湘A04583在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6万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韩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赔。原告韩某遂将保险公司及登记车主青扬运输队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保险金5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16万,青扬运输队赔偿3万元,计币24万元。1、何谓交强险的“受害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并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同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可见,交强险并非保障交通事故中所有的受害人。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由此得出,交强险的受害人至少排除三类人员,即:“本车人员”、“投保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车驾驶人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2、何谓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第五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据此,本案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显然也将“本车驾驶人”列为商业三者险“第三者”的除外范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以下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范畴,即:⑴保险人;⑵被保险人;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⑷本车驾驶人员;⑸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⑹投保人;⑺车上人员。3、张某能否获得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呢?因车上人员仅保障车载座位上合法乘客,车上人员下车后即不再属于“车上人员”范畴,而为“车下人员”,因此张某在“车下时的人身伤亡”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那么,本案下车后的张某,该如何才能获得保险保障呢?类似脱离保险车辆后的人身伤亡事件,建议相关人员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则可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车上乘客在下车时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但是驾驶员不一样所以保监会对第三者的解释为:除第一者(即保险公司)、第二者(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也就是致害方)以外的第三方司机属于第二者所以无法转化为第三者无证或醉酒驾车伤人,交强险埋单吗?5月31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女士1.4万余元。2009年7月7日6时30分,沈某无证驾驶轿车沿如皋市长江镇长江路行驶时,撞到沈女士电动车左前部,沈女士摔倒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耻骨上肢粉碎性骨折、骶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沈女士负次要责任。事后,保险公司以本案驾驶员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承担适用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均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沈女士予以赔偿。法官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对受害人沈女士进行赔偿,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无证驾驶的沈某予以追偿。这样既惩罚了违法者,又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至于无责任赔偿是保险公司一项人性化的措施,理由并不是楼上所讲的让交警好办事,而是照顾弱势群体。例如一辆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从后撞上你了,当交警判定你无责时而对方全责,对方为弱势群体,无力支付赔偿或无力支付个人医疗费,这时就可以申请无责赔付,帮助其渡过难关。而这个赔付是由车主申请的,纯属个人意愿,保险公司会尊重个人意愿给予赔付。对方也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我的轿车和一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一方负全责,但我的车交强险过期了,摩托车一方受伤评残十级,要我按交强险上的无责赔偿赔偿他一万两千元,是否合理,现在对方已经上诉我有几成能胜诉,我很纳闷无责还要赔偿。本人感觉很不合理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谢谢大家了简单地说:1、交警会由于你没有交强险而对你进行罚款2、就算有商业三者险,在你无责的情况下,也是不赔付的。因为所有险种里只有交强险有无责赔付。3、虽然你无责,但按交强险也是需要赔偿的,而你没有交强这本身就是你的责任,与对方无关,所以你需要赔付对方。关于这三楼说是赔1000。可是依据交强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中,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现在对方是属于伤残赔偿,因此赔偿金额应为1.1万元,而非1000元。对方提出的医疗费用12000是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里的1000元加在里面了,这个赔偿金额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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