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目的为强化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更好的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特别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3、术语,定义。3.1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总经理。3.2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工程师、安全员、等领导成员。3.3施工现场:指我公司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3.4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生产活动。4、职责权限及工作的内容4.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4.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案。4.3项目负责人每日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管理。5、考核5.1项目部办公室未编制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的,处罚考核负责人(项目副经理)200元。5.2项目负责人未按带班生产制度的时间要求现场带班的,每月考核处罚项目负责人500元。5.3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时,没有请假或未委托相关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的,每次考核处罚项目负责人100元。5.4企业负责人带班到项目检查时,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生产,每次考核处罚项目负责人200元。5.5发生事故时,项目经理没有在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如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6、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