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海商法第十五章海商法概述第十六章海事事故与救助第十五章海商法概述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船舶与船员第三节海事合同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与特点一、海商法的概念二、海商法的特点一、海商法的概念目前在国际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学界遂与立法相统一,一般将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海商法的特点(一)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二)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三)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四)海商法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第二节船舶与船员一、船舶二、船员一、船舶(一)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三)船舶物权(一)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海商法上的船舶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2)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达到一定规模。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3)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以商业为目的。船舶在海商法上具有以下特殊的法律性质:(1)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处理。(2)船舶是合成物。(3)船舶的拟人化处理。(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船舶登记是船舶取得国籍和航行权,确定船籍港,建立港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船舶的监督管辖关系,确认和公示船舶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使船舶在法律上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必经程序。依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三)船舶物权1、船舶所有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优先权1、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共有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从表现形态上可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消灭实行登记制度。2、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符合下列条件:(1)只有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3)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营运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置抵押权。(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设定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处置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不受船舶共有权分割的影响。船舶共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发生转让,抵押权随之转移。抵押权人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而非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在同一航次的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同一船舶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通常因被抵押的船舶灭失,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抵押船舶被法院强制拍卖而消灭。此外,船舶抵押权还可因抵押权人放弃、注销登记等而终止效力。3、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而行使。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优先性、追及性、秘密性,并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而行使。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以下五种: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上述船舶优先权间的受偿顺序为:因船员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受偿;人身伤亡的债权优先于财产损害的债权受偿;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但是,依《海商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先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先行拨付下列费用: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船舶优先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担保的债权消灭;在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4、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与民法上留置权的法律效果相同,只是适用范围有些差异。我国《海商法》对留置权只是在第25条第二款有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二、船员(一)船员的资格与配备(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船长的职责船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员;狭义的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其他船员。我国采广义理解,《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一)船员的资格与配备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船员被录用后,依据法律和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船员的一般权利包括:取得工资报酬权;病残补助金请求权;受遣返权;休假权;获得保险的权利。船员的一般义务包括:忠于职守,服从指挥;不得随船私运货物,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擅自离船。(三)船长的职责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2、负责船舶的安全和秩序。3、负责制作海损、污染事故报告书。4、救助海上的人命和遇难船舶。5、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6、船长的准司法权。第三节海事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提单三、航次租船合同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五、船舶租用合同六、海上拖航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种类(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我国《海商法》以运输方式为标准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了如下分类:件杂货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又称班轮运输合同,零担货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又称包运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往另一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件杂货运输一般以订舱的方式订立,托运人应按公布的船期表向承运人办理托运,填写托运单,经承运人同意后,合同才能成立。航次租船合同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选用的格式合同的基础上,订立附加条款而成。航次租船合同可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直接签订,也可通过船舶经纪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因法定的事由或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情况:托运人于开航前任意解除合同。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1、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2、托运人的责任3、货物的交付1、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1)承运人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不进行不合理绕行。按明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2)承运人的责任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或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除法律规定可不承担责任的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包括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和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承运人有权依法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但是,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4)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除上述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的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已经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二是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这些规定将货物装载于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2、托运人的责任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约定提供货物的义务,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资料的正确性;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港口、海关、检疫、检验等各方面的手续;正确通知危险货物;支付运费。3、货物的交付(1)货损索赔通知(2)迟延提取货物(3)对货物的留置权二、提单(一)提单的概念与特征(二)提单的种类(三)提单的签发(四)提单的内容(一)提单的概念与特征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二)提单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提单进行不同的分类:1、依据货物是否装船,提单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是指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但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需提供已装船提单。2、依据货物运输方式,提单可以分为直达提单和转运提单。直达提单也叫直运提单,是指从装货港不经转船直接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而签发的提单。转运提单是指货物全程运输须由两个以上承运人完成时所签发的提单。3、依据提单是否有批注,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没有任何货物残损、短量及其他瑕疵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