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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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2月22日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沙尔利格小学党支部2014年12月29日22020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32020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2月22日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20年2月22日5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2020年2月22日6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2020年2月22日7第三章学校•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2020年2月22日8第四章教师•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2020年2月22日9第四章教师•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2020年2月22日10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2020年2月22日11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2020年2月22日12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2020年2月22日1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020年2月22日1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2020年2月22日15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2020年2月22日16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2月22日17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2020年2月22日18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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