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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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0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每年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下文是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维护展览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展览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由国务院直属机构及省市政府直接举办的展览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和经贸发展的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职能,从宏观上积极促进展览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20业的发展。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口市会展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负责本市会展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务、工商、旅游、市政市容、贸促、卫生、食药监、文体、公安、园林、环卫、交通、质监、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建立展览报备制度。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活动0日前到市会展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证明主(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二)展览组织实施方案;(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展览会,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六条在本市举办展览依法需办理审批的,举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境外到本市举办有关经济贸易技术类展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举办大型展览会有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的,举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市容环卫和园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20林绿化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第八条对于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外来展会,市会展办为举办单位提供申报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并帮助协调海关、卫生、食药监、税务、质监等部门。第九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览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未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名义举办展览。第十条展览举办单位的招展广告、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可信,与所举办的展览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夸大展览规模和性质。第十一条招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会展办备案,同时告知参展商。第十二条展览举办场馆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20第十三条展览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馆经营单位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展览安全承担责任。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应急措施,场馆单位应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办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单位应与场馆单位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市会展办应当与公安等部门及时衔接,协调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第十四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场馆单位、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应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展会现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并提交给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在展会现场指定或派驻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接受举报投诉,做好权利纠纷调解和案件处理工作。第十六条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通过行政及其它手段强行要求企业、个人提供赞助。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及参展经营者均应当在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20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时,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展览统计调查表。第十八条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九条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和经营活动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办展结束后1天内将展览活动的总结和有关数据统计表报送市会展办。第二十条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举办单位的展览,举办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办展计划,由市会展办汇总编制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并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场馆安排。第二十一条市会展办应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和展览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的办展信息,引导有序办展。对拟举办的展览,发现举办时间相冲突的,市会展办应加强协调,合理引导分期办展或整合办展,避免重复办展引发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场馆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市会展办引导展览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合理安排场馆办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增强经营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第二十二条在本市举办展览遵循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对同类展览,原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20则上相隔举办时间最低不应少于个月;对内容相近的展览,市会展办优先安排已连续成功举办三届以上展览的展期;对申报时间相近的同类内容展览,市会展办应予以协调,争取联合举办或差时举办。第二十三条展览活动的检查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依法对展览进行检查和收费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和开具统一票据。第二十四条对展览期间发生的各类投诉事项,举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受理、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市会展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形成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第二十五条涉及展览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展览活动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20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口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会同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海口市会展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市会展办负责本市会展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核以及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的使用;负责本市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及资金测算报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核查。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条件与标准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或资助本市辖区内的下列活动或事项:(一)对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支持的会展活动的培育、补贴或奖励。(二)对符合本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20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三)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四)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两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贴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双重补贴或奖励。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该专项资金。第四条用于培育本地展览项目的补贴。(一)补贴对象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展览项目。(二)补贴用途办展补贴主要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三)补贴标准1.对新创办的展会,按照展会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2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届。每届展会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150、250、350、450、550、650个标准展位,未达到规模的展会不予补贴。前届,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现有展会届以上的,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为基数,对超出的增加展位进行补贴,对超出基数100、200、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分别按每个展位200、250、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视作新办展会予以补贴。整合后的前届,对超出500个标准展位后实际销售的展位数量(特装折合成标展),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补贴条件和原则1.有本市辖区内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本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20本市相关产业发展。.对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协商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贴。.以本地小商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等不列为补贴范围。.多个主题的单一展览会,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贴,并按照符合条件的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本办法实施前,已举办但未达到届以上的展览活动,可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年开始对应实际举办届数予以补贴。本办法实施前的不予补贴。.特装展位按面积进行折合成标准展位,即每平方米折合一个标准展位。10.展览规模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天以上(含天)。第五条用于国内外流动性大型展览项目申办经费或补贴。(一)支付对象:在本市举办国内外流动性展览的举办方,或承接上述展会的专业展馆。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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