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合同的终止刘红梅2013.3.25课前复习一、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课前复习二、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1.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课前复习二、合同的变更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3.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课前复习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如人格或身份权如:租房如:土地课前复习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课前复习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2.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8课前复习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3.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练习题(单)1.甲公司欠某供应商500万元货款,现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家公司。关于甲公司分立后的500万元债务的清偿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不承担清偿责任B.应当由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D.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的权利义务。《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将全部转移给新企业,这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因此,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答案:B练习题(单)2.依据《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规定,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A.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通过协商均可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B.采用范本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C.采用格式合同的,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D.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不允许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参考答案:A练习题(多)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转让行为无效的是()。A.甲将中标的某项目全部转让给乙施工单位B.甲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单位C.甲将中标的某项目的劳务作业全部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丁企业D.甲不顾合同所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条款,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E.甲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单位【答案】ABD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答案:ABD练习题(单)4.甲、乙双方在2012年2月7日订立买卖鱼粉的合同,约定每吨6000元,由丙方为乙方付款提供保证担保。同年4月5日,甲、乙双方又约定每吨6800元。根据已知条件,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甲、乙变更原买卖合同,不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B.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为更新C.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保证人丙方不知情,丙方免除保证责任D.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丙方不知情,但丙方不免责【答案】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是以第二个合同变更第一个合同,第二个合同也是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故A项排除。更新不同于变更,更新产生新的给付,即产生新的合同,故排除B项。《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排除C项,肯定D项。答案:D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部分合同终止概述•第二部分合同的解除(重点)第一部分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重点)•(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举例】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建设单位也付清了所有的费用,双方合同终止。二、合同终止的原因•2、合同解除即经过合同当事人协议或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合同终止,亦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最常见的法定事由是不可抗拒力。二、合同终止的原因•3、债务相互抵消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只要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则不能相互抵消。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互负债务,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但经双方协商,也可以抵消。二、合同终止的原因•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即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提存机关: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提存机关。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权受理提存的机关包括:法院、银行、公安机关所设的失物招领处(办理所有权不明的遗失物的提存保管事务)、公证处(1995年司法部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从法律上赋予了公证机关作为提存机关的法律地位。)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债权人免除债务•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债务一经免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二、合同终止的原因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即由于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原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为一个法人了,债权、债务同归合并后的法人,原合同终止。二、合同终止的原因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例如,《保险法》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各种终止合同的条件从而使合同终止。《合同法》作上述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如:出外游玩,但遇恶劣天气,游客要求只要能安全返回即可。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权利及义务消灭。(三)负债字据的返还(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仍需履行。(通知、开具发票、三包等)(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的终止合同的变更合同效力的停止消灭既存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关系中内容要素的变化,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概念辨析练习题(单)1.甲、乙双方在2012年2月7日订立买卖鱼粉的合同,约定每吨6000元,由丙方为乙方付款提供保证担保。同年4月5日,甲、乙双方又约定每吨6800元。根据已知条件,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甲、乙变更原买卖合同,不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B.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为更新C.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保证人丙方不知情,丙方免除保证责任D.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丙方不知情,但丙方不免责【答案】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是以第二个合同变更第一个合同,第二个合同也是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故A项排除。更新不同于变更,更新产生新的给付,即产生新的合同,故排除B项。《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排除C项,肯定D项。答案:D第二部分合同的解除(第93条至第98条)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议或法律规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合同无效标的不同是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