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贸易的程序(以CIF贸易术语为例)A履行合同申请出口许可证租船订舱发运货物办理报关持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汇集有关单证向买方发装船通知货装船后取得提单海关检验放行催证审证改证检验证书向商检局报检备货/加工/包装/刷唛办理保险保险单制作有关单据一、备货备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筹备相应配套资金、组织货源、催交货物、核实货物等。核查货物应注意的问题:1、货物的品质2、货物的数量3、货物的包装4、备货时间5、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二、催证进口方信用证最少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有时也规定30天)开到出口方手中。用电传催证,举例:SaleContractNo.WF99CS008Goodsareready,pleaserushtoopentherelevantL/C.三、审证审证时,要注意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审核信用证是银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是各有侧重。业务中,银行重点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及信用证的真伪等。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和买卖合同是否一致。1、银行审核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政治性、政策性审核(2)资信情况审核(3)信用证性质的审核银行审证的依据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来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2)L/C的款项在何地支付(3)信用证到期的地点。(一般要求在我国到期)(4)开证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有误。(5)来证的货币金额、单价、价格术语是否正确。(6)品名、数量、规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2、出口商的审证的内容(7)装运期和有效期期的规定。一般装运期在前,有效期在后。如果装运期和有效期在同一天(我们叫双效期)是否接受?双到期的信用证一般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即使出口方在装运期的最后一天,或最迟装运期的前几天装船出运,出口商也很可能无法及时拿到提单向银行交单,从而错过信用证的有效期无法收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求进口方改证。UCP规定信用证的最迟交单期不得超过提单日期后的第21天。实际操作中进口方一般给予出口方至少15天的交单期,因此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是最迟装运期后的第15天。但是,如果信用证给的装运期限很长,出口商有充足的时间在最迟装运期之前装船出运,并能及时拿到提单交单议付。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需要修改信用证。例如:合同规定交货期为2008年9月30日之前,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均为2008年10月30日。虽然此信用证为双到期信用证,但出口方可以接受。(8)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与合同一致一般情况下,港口的名称应与合同一致;如果合同是从新港→汉堡,信用证要求,anyChineseport→Hamburg,可以吗?如果合同写的是任何港口,信用证开来写的是天津,可以吗?如果合同上写的是NewYork,来证写两个港口,另加一个其它港口,可以吗?(9)是否允许分批、转运分批有分批的要求一批货分几次运,如L/C没提分批,可以按分批掌握。如果一批货,卖方要求不准分批,但买方分别从天津、秦皇岛两地将货物装到同一条船上,是否叫分批?关于转运如果没注明是否可以转运,一般按可以转运处理,但必须用一张运输单据(含全程)如联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10)检查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证是否可以提供。(11)关于投保险别。(12)议付单据之间是否有矛盾的地方。(13)来证要求的单据是否与合同一致。(14)检验进口许可证是否已经获得。(15)有关费用问题。通常开证费用,开证人出;议付费用,可以开证人出,也可以受益人出,如受益人出,必须要在条款中写明白。案例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1000公吨,单价20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机动幅度。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200000美元,数量1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1050公吨。问我方能否安全收汇?案例我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出口某货物3000公吨,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7/8/9月分三批等量装运。我公司于7月28日发运第一批1000公吨货物并顺利结算了货款。当8月29日准备装运第二批货物时,由于台风登陆港口不能作业,台风过后已是9月1日。装完货后,公司持9月1日的提单和其他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但公司认为不能如期装运是不可抗力,因而坚决要求银行付款。问,银行是否应该付款?为什么?案例我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笔进出口合同,国外客户按时开来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8月10日,信用证有效期9月10日。我公司在8月5日装船完毕并取得当日提单,9月1日持相关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问,我方是否可以得到货款?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WARES),我司报价FOB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WARES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THEORDEROFBURGANBANK,KUWAIT错写成了TOTHEORDEROFBURGANBANK。即漏写KUWAIT。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此案例告诉我们什么?三、改证1、改证的原则(1)凡是不影响收汇的,可给予通融,不必修改信用证(2)凡是间接或直接影响交货和收汇的,一定要改。案例:我国按CFR条件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3/4月,未注明可否分批。我订舱时因数量较大,没有足够的舱位,而必须分2至3批装运,对此,我方是否应要求外商改证?当受益人接受修改内容以后,修改书即成为原信用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般由受益人带上原信用证,由通知行将其与修改书贴在一起,叫锁证)这时L/C就此生效。2.修改的路线改证可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由受益人提出。(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开证人到原开证行填一修改书,由原开证行通过原通知行转递正式信用证修改书。3.改证时需注意的问题(1)在信用证修改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对原信用证多次修改,力争一次看彻底,全面。如遇到信用证修改书中仍有不能接受之处,可以多次要求修改,直到完全接受为止(2)在修改进行中,一定待信用证修改书到达,生效后再发货,不能认为买方的确认,就是修改。(3)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若无,当它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修改内容一致时,则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作修改。案例1: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2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四、安排装运办理货运的步骤1、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B/N,bookingnote)2、船公司或代理人签发装货单(订舱单,S/O,shippingorder)或下货纸3、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Mate’sReceipt)或收货单4、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五、投保我国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采取逐笔投保方式。投保时,出口方首先向保险公司索取空白投保单,按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考虑接受承保,签发保险单。六、报关1、报关方式:口头申报/书面报关/电子数据交换2、办理报关委托3、申报时间:出口货物应在装货24小时前申报4、准备报关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5、填制出口报关单6、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出口货物通关程序:(1)申报(2)审核(3)检验(4)征税(5)放行出口货物报关时应提交的单据:1、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出口许可证商品时)2、装货单或运单3、发票4、装箱单/重量单5、减税或免税的证明文件6、合同、产地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7、商检证书(需要检验的商品)8、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的填制出口报关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一印制,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使用不同的专用报关单。出口报关单一般一式三份,退税商品另加一份退税黄联,用计算机报关只需填一份报关单。报关单由海关考核认可的报关员填写申报。出口合同的“四排队”、“三平衡”工作“四排队”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要求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落实等按四种情况——“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进行分析排队,摸清货证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有效衔接,保证按时交付和装运货物,从而保证出口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七、制单结汇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即应按信用证要求,整理和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填写出口结汇申请书,连同全套正本单据,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一、出口制单缮制正确的结汇单据是出口商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交易中,安全及时收取货款的前提,保证。二、交单结汇出口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银行提交整套齐全的单据要求收取货款。出口商在提交全套单据时应留一套副本单据存档,当付款人或付款行提出异议时以便有据可查。信用证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付款行将款项拨入议付行时才拨入出口公司帐户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议付行买入单据3、定期结汇:预先固定一期限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1、凭保议付:受益人出具保证书2、表提:议付行把不符点开列在寄单函上,征求开证行意见3、电提(电报提出):议付行用电传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点4、跟单托收电提:如果客户单据存在不符点,议付行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在寄单前接洽开证行,告知单据中的不符点,并请开证行与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联系是否接受不符点并向议付行进行确认。相关资料这里顺便讲一个出现不符点后用SWIFT“电提”的处理方法,很有用,但新手知道的不多。出货制单,交单银行之前才发现不符点,而有些不符点单证无法修改更换的,很多时候我们会询问外商意见,外商不计较的我们就硬着头皮交单。这其实挺危险的。有点信用证知识的朋友都知道,外商其实是无权直接承诺我们“放弃追究不符点”的,交单之前外商无论是电话还是书面邮件确认接受不符点,都不管用。外国开证行一样会判定不符点,然后再征询外商意见,只有外商对银行做出承诺,才有效。如果我们听信外商“承诺”,贸然交单,单证到了外国银行手里,外商如果突然翻脸,唧唧歪歪,我们非常被动。即便想拉回货物,也要等外国开证行退单,一等几十天,货物都到外国港口了,手续、费用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