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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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种类介绍---人身保险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胡少勇2人身保险TEXT01人身保险概述TEXT02人寿保险TEXT03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TEXT0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3人身保险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3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4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1第二节人寿保险2402030401人身保险的含义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5一、人身保险的含义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602030401人身保险的含义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7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三)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在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802030401人身保险的含义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9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2.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4.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1002030401人身保险的含义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11--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按保险期间分类--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按承保方式分类四、人身保险的分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按保险责任分类12第一节回顾一、人身保险的含义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四、人身保险的分类13人身保险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3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42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1第二节人寿保险14按照保险责任分类---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传统寿险---创新寿险类型第二节人寿保险payattentionto创新寿险创新变额寿险(即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15一、死亡保险(一)死亡保险的含义按照保险责任分类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二)死亡保险的种类1、定期死亡保险2、终身死亡保险161、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是指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至70岁等等特点:保险期限固定保险费率较低172、终身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是指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死亡保险特点:保险费率较高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按照缴费方式可以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又称连续缴费终身寿险限期缴费终身寿险趸缴保费终身寿险18二、生存保险(年金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类191.生存保险的含义•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生存保险可以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在现实中生存保险最主要的形式是年金保险。*此处主要讲述年金保险生存保险202.年金保险的含义•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生存保险213.年金保险的特点1)年金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和年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2)免体检3)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生存保险22年给付年金季给付年金月给付年金即期年金延期年金定期年金终身年金期初年金期末年金无返还年金返还年金4.年金保险的种类按照给付周期按照给付起期按照给付期限按照给付日期按照有无返还生存保险23趸缴年金期缴年金定额年金变额年金个人年金联合年金4.年金保险的种类按照投保人数按照给付额变否按照缴费方式生存保险24三、两全保险(二)两全保险的特点:1、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2、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3、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按保险责任分类(一)两全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5四、创新寿险(一)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可以调整分类261、保费灵活2、保额可调3、要素分立(二)万能寿险*万能寿险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而提供了一种可能,即一个人一生需要的惟一的寿险保单就是万能寿险。27(三)变额万能寿险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额寿险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28第二节回顾一、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三、两全保险四、创新寿险29人身保险第二节人寿保险2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4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3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13012345意外伤害保险含义意外伤害保险特点意外伤害保险种类意外伤害保险构成要件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责任期限条款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31(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有三层含义: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而且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上述两者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意外伤害保险32(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要件伤害意外意外伤害保险33一、伤害(1)致害物–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或物体–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等(2)致害对象–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伤害–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3)致害事实什么是伤害?34二、意外(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什么是意外?35*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可以承保,按此标准可将意外伤害划分为:1.不可保意外伤害2.特约承保意外伤害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ps:除了1、2以外,均属于一般可保意外伤害。36A不可保意外伤害主要包括:•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37B特约承保意外伤害包括:•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等剧烈的体育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38(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职业、工种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2.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3.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4.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意外伤害保险39(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期限条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三个必要条件: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责任?40(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期限条款•责任期限: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即责任期限内(通常为90天或180天或1年等)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保险金。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限条款☆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意外伤害保险41(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意外伤害保险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3、按照保险期限划分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4251324二、健康保险主要种类含义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特征构成要件费用共担条款43(一)健康保险的含义•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一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保险;二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收入损失——残疾收入补偿保险。44(二)健康保险的构成要件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健康保险45(三)健康保险的特征•1、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不是对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伤害进行补偿,而是对被保险人因为疾病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由此引起的其他费用损失的补偿。•2、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3、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健康保险46(四)健康保险的费用共担条款1、免赔额条款2、比例给付条款3、给付限额条款健康保险§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对于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均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保险人承担80-90%,被保险人承担其余部分。§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47(五)健康保险的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这一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等待观望期出现的疾病或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健康保险48(一)医疗保险(二)疾病保险(三)长期护理保险1、普通医疗保险2、住院保险3、手术保险4、综合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定期、终身)1、按月或按周支付2、按给付期限给付(六)健康保险的主要种类(四)收入保障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健康保险490102第三节回顾意外伤害保险(一)含义(二)构成要件(三)特点(四)保险责任、责任期限条款(五)种类健康保险(一)含义(二)构成要件(三)特征(四)费用共担条款(五)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六)主要种类50人身保险第二节人寿保险23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4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1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51红利任选条款中止、复效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自杀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不可争条款年龄误告条款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受益人条款完整合同条款52一、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53•《保险法》32条:“投保人申请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年龄误告条款§在国际上,通常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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