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常见条款详解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二讲人身保险常见条款详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自杀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战争除外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目前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列入此条款案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1998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9年4月,肖某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间为3年。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起保日期为1999年4月14日。此后,肖某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2001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的,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有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分析:一般而言,不可抗争条款包括的范围,指的是年龄和健康。尽管在国外许多国家规定,对健康的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一定期限,保险人就将损失保险合同解除权,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加入了这一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案拒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故意不真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构成保险欺诈的除外。•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的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如果真实年龄超出投保限制,保险合同无效,保费无息退还•按照实缴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赔付•补交或退收年龄误告条款自杀条款•《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例2•2005年5月到10月间,郭梅投保了三份寿险。合同约定,如果郭梅在保险期限内意外死亡,她的父母、妹妹将得到总额达66万元的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梅如果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去年12月20日,也就是郭梅投保后一年半,郭梅被男友高先生发现死在家中。•通州警方调查,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尸检显示,郭梅因服用了含“苯巴比妥”的药物中毒而死,但未认定是自杀。•郭梅的父母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郭梅系自杀为由拒付。•问题:此案的焦点在哪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借款有息•累计垫缴战争除外条款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所有权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保单贷款款条款保单转让条款受益人条款共同灾难条款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力等。在人身保险中,很多时候保单持有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保单所有人的权力通常有: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借款;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力;指定新的所有人等。宽限期条款•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费时,给投保人30天或60天的宽限期限。在此期间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并且不加利息,不收手续费。•益处:避免被保险人非故意的失去保障,避免重复办理复效,节省费用,提高效率。•注意: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未缴费,保险合同则从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因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诉讼的形式追缴保费,所以保险人只能在必要时中止合同以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当然,如果签订了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则自宽限期结束次日起,保费自动垫缴。复效条款•这一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保险合同复效后,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负责。•此条款对投保人有利:复效以后,合同效力溯及以往,保费不重新厘定。健康险一般也不要求重新体检。节省费用,获得更多保障。•注意:保险人可抗辩期、自杀条款等有时间效力的条款的日期均从复效之日起计算。•保险人应慎重:投保人逆选择。•丁某,30岁,2000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安家定期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主险保额10万元,附加险保额1万元。保险期间至65岁,缴费20年,年缴保费6000元。保险合同自丁某缴纳首期保费的2000年5月25日0时开始生效。2004年5月25日丁某因故未缴纳续期保费,自2004年5月26日起该保单进入缴费宽限期(30天),至2004年6月25日丁某仍未缴费,则这份保险合同自2004年6月26日起失效。2006年3月1日丁某因病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元。病愈后丁某于2006年4月1日向保险公司申请合同复效,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合同自2006年4月15日起复效。2008年1月15日丁某自杀身亡。案例1:•请问:•1)保险人是否要支付丁某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3000元?•2)保险人是否需要支付丁某的身故保险金?•注意: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我国《保险法(修订案)》已做出明确规定:从复效日算起案例2•2004年5月,张某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一份,年缴保费。张某对自己的病史进行了隐瞒。张某在缴纳保费两年后停止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果后中止了该合同。2006年11月张某补缴保费,并申请复效,得到保险公司确认。2007年1月,张某由于生意不顺,自杀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和自杀为由拒绝赔付,张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案如何处理?•涉及哪些条款的应用?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一年或两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金额以保单现金价值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本息。保单转让条款•保单在不损害受益人权力的条件下可以转让,但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绝对转让•抵押转让•通知保险人加注或加批单生效。受益人条款•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注意:•(1)受益人一般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2)受益人只是享有对死亡保险金的“期待权”,即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要由保单持有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或者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3)、可变更的受益人和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案例2:•遗嘱可否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洪某和男友黄某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并住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今年6月黄某不幸意外去世。洪某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其男友在住院期间写了一封信给她,说几年前他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是他的父母(仍在世),他在信中提到准备将受益人变更成洪某。•请问洪某可以基于黄某给她的信去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吗?为什么?•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41条又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这两条规定说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变更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凡是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决定,在法律上都是不能被认可的,不能影响到原受益人的受益权。共同灾难条款•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受益人先死。•案例3:•小李,23岁,某快递公司雇员,2002年1月该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受益人为其父。小李12岁时其父亲与生母离异,后小李一直与父亲及继母一起生活。2002年9月小李与父亲同时于一次车祸中丧生。其生母与继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红利选择权条款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效力时,由其选择如何处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现金价值)。•可以退保以现金返还;可以减额缴清保单;可以展期保单。红利选择权条款•领取现款;以红利额作为抵免费用调整下一期保费;累计生息;增额缴清保单。•注意:保单红利与投资收益根本不同。分红险与投连险不同。?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给付选择方法除一次性领取现款外还有利息选择、固定金额选择、终身年金选择。补: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一)含义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双倍保险金,这项规定一般作为附加险,附加特约的费用较低。(二)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的规定该条款的限制性规定:1、死亡的近因必须是意外伤害2、死亡必须在意外伤害事故后90天内发生3、必须在规定的年龄前死亡。案例•李某,45岁,2008年9月1日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疾病保险保额为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额1万元。2009年4月13日李某遭遇车祸事故,受重伤。经过67天的抢救治疗,李某终因伤势过重于2009年6月20日亡故。•问李某能得到多少保险金?

1 / 4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