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InsuranceforLife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第一节人身风险与人身保险一、人身风险:人的生命、身体所遭受到的,导致人的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费用支出增加的风险。※据统计,每100所房屋中只有不到1所可能经历大火或其他的损失,而每6个工人中就有一个在65岁之前死亡。此外,在一个保护措施很好的城市中,平均的财产损失不超过所有被保险财产损失的10%-15%,每30场大火中只有一场可能导致全部损失。二、人身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有形无形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导致导致三、人身风险的分类(从导致的后果看)生命风险健康风险早逝风险老年风险疾病风险残疾风险(一)(二)时间金额出生A就业C退休D死亡BFGE消费支出四、人类生命价值理论与人身保险(humanlivevalue——HLV)(一)人类生命价值理论:美国休伯纳1942◎人的生命价值:一个人扣除自己生活费用后,将来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人拥有两种财产◇人应有两种遗嘱已获得的财产潜在的财产财产遗嘱生命遗嘱时间金额出生A就业C退休D死亡BFGE消费支出(二)人的生命价值的估计◎确定个人的工作或服务年限;◎估计未来工作期间的年收入;◎从预期年收入中扣除税收、保险费及自我消费,得到净收入;◎选择适当的贴现率计算预期净收入现值,得到个人的生命价值。※例:一个25岁已婚的人有两个子女,65岁退休,年收入25000美元。假设其年收入不变,且其中的15000美元可用来供养家庭其他成员,使用每年6%的利率折现。◇服务年限40年◇预期每年净收入15000美元◇经复利计算折现率◇该人的生命价值是15000×15.05=225,750美元15.056%11n401i(三)确定人身保险金额的方法◎生命价值法◎收入置换法◎需要法:计算家庭收入来源者死亡的财务需求※例:张先生32岁,配偶30岁无工作,儿子5岁,现有住房一套,按揭贷款余额20万,汽车贷款余额6万,父母退休有养老金。◇丧葬费5000元◇配偶生活费用10000元*25年=250000元◇子女生活费10000元*13年=130000元◇房屋及汽车贷款余额260000元◇教育费用40000元◇应急费用10000元共计:695000元五、人身保险(一)概念: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保险金额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合同的履行一般称为给付◎大数法则的运用在人身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二)可保人身危险具备的基本条件:◎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必须是明确的◎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可行性: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高的风险(三)人身保险的特征◎是一种定额保险◎是给付性保险◎有变动的危险率,寿险中使用均衡保费死亡率曲线图0.0000000.0010000.0020000.0030000.0040000.0050000.0060000.0070000.00800013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33353739414345474951年龄死亡率※例:一位35岁女性投保10万元保额终身寿险,交费期为20年。假定按自然保费,35岁时每年缴500元,36岁缴600元,以后逐年递增100元,到最后一期缴费54岁时年缴2400元,缴费总额:500+600+700+…+2400=29000元采用均衡保费法:缴费总额:1450×20=29000元(5006007002400)290001450202015◎人寿保险具备储蓄性质◎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保险事故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四)人身保险的分类1.按我国《保险法》的分类: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年金)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长期短期寿险公司经营财险公司经营172.西方国家的分类:寿险非寿险3.其他分类方式◇按营销方式或营销渠道:人身保险机构销售的人身保险:直销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兼业代理◇按保险事故的不同: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按投保方式: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团体保险◇按投保的业务处理方式个人保险个险汇缴团体保险六、人身保险与相关活动(一)人身保险与储蓄◎风险处理技术不同◎所得性质不同◎保障性质不同◎经营技术不同(二)人身保险与投资(三)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保险责任与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法律调整与保险给付水平不同第二节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一)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案例:1982年出版商马丁·鲁滨逊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该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该出版商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4700英镑,保额22000英镑。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安德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1、利益原则(利害原则或利害关系原则):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英、美※英国的《1774年人寿保险法》、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第146条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具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①以感情为基础,有切实利益的血亲或者姻亲;②上列人员以外的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具有合法的、实际的、经济上的利益的人。2、同意原则(承认原则):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或承认。如:日本3、法定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所列明范围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4、混合原则:将以上几种确认方法相结合,既规定一定的亲属范围,又规定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我国※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案例:小伙子夏某与姑娘邱某一起到城里打工,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1999年5月开始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初,丈夫自己为投保人以妻子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10万元,受益人经投保人指定为夫妻二人,且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的签名为夏某代签名。投保后不久,邱某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死亡,夏某向寿险公司提出申请给付保险金遭拒绝,起诉至法院。(二)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案例:刘辉作为投保人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刘辉之子、李富国的外孙6岁的刘华。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儿子刘华由李芳抚养,但刘辉仍按期交纳保险费。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同时其前妻李芳也提出申请。(三)投保单签名与保险利益确认◎投保单代签名现象①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②投保人或亲属、朋友代被保险人签名◎代签名对判断保险利益存在的影响①被保险人非真实意愿的表现---保险利益不存在※《保险法》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②被保险人真实意图的表现---保险利益存在◎代签名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①投保人被代签,影响告知义务的履行②被保险人被代签,影响同意权的行使◎代签名责任的承担①代理人代签----保险公司承担②投保人代签----本人承担◎代签名保单的处理◎对代签名行为的防范和补救措施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或陈述)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重要事实:指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会对保险费率的确定起决定作用的事实。※《保险法》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人身保险采用询问告知形式—投保单与健康告知书※《保险法》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案例:96年3月龚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疗,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同年8月24日龚某经代理人推荐与其同事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填写投保单时未填报患癌症的情况及曾经住院治疗的事实。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其妻子以指定受益身份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曾患病并动过手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案例:1998年11月2日父亲王刚为女儿王红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保额4万元,投保单健康告知既往病史等内容均填“否”,王红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1998年12月18日签发保单正本。1999年6月21日王红被确诊患先天性心脏病,并于8月10日手术后死亡。王刚立即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并于8天后提出理赔申请。2000年12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决定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刚诉至法院。(二)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法》16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定事项保证(确认保证)约定事项保证(承诺保证)(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近因原则(一)近因:指在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之间,导致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案例:1938年英国的史密斯夫人作为被保险人向科恩希尔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保单责任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因暴力的、意外的、外在的、可见的行为造成身体伤害而导致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内的一天,史密斯夫人在驾驶汽车时遭遇车祸撞伤脑部,使其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她跳下车,无目的地狂奔,一直跑到离车很远的地方,跌入河中淹死。(二)近因的认定方法1、单一原因2、多种原因①链条原理:多种原因接连发生且持续不断形成因果链,因果链的首环就是近因。②多种原因形成的因果链被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断,新插入的、致使因果链中断的原因为近因。③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都相对独立的,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比例因果关系理论※案例:英国的被保险人玛多夫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综合性寿险,保险责任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