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一、概念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业主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二、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1、三阶段1988-1993年为试点阶段1993年-1995年为稳定发展阶段1996年至今为全面推行阶段2、建设监理法规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行政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可以概括为:通过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现场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实现质量、工期和投资的有效控制,达到建设工程顺利而高效进行的目的。•从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业务上看,还可以把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总结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三、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所谓“三控制”,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工期控制;–所谓“两管理”,即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所谓“一协调”,即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协调。•(1)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控制的内容主要有:•按照ISO9000的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各类因素进行控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进行统计分析;质量成本分析等。•(2)建设工程工期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控制也叫建设工程进度控制,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建设工程工期控制的主要内容有:•运用网络计划技术等科学的计划方法编排工程进度,合理安排建设中的各类资源;•对工程进度计划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调整,及时纠正偏差,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正确处理不可避免的工程延期中的各种问题,尽量避免工程延期带来的损失。•(3)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内容主要有:•正确进行投资决策,正确估算投资数额;•控制设计标准,搞好设计概算;•认真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准确编制施工图预算;•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正确处理工程索赔事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认真审核工程量,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收集、整理施工的各种变更资料,正确办理工程结算。•(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选择适当的标准合同条件,协助业主和承建方协商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合同履行创造条件,促使双方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对双方履行合同提供咨询,协调履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合同的变更,协助办理有关手续。•(5)建设工程信息管理•信息管理是指监理组织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对所需的信息进行的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流通,使决策者能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应的信息,以便作出科学的决策。•监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进行目标控制,而控制的基础是信息,只有在信息的支持下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有:•明确建设项目监理工作信息流程;•建立建设项目信息编码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的收集;•建设项目信息的处理。•(6)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协调;•承建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协调;•承建单位和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业主和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四、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信息、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项目。五、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制(一)招标的方式(二)招投标程序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决标成交阶段1、组建管理班子;确定委托监理范围;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招标备案;编制招标有关文件等。2、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解答投标人的疑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传送与签收。3、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三)工程监理招投标特点1、经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2、业主主要看中监理单位的技术水平而非监理报价•案例1: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C、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解答:•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D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案例2:某市劳动局需要建设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某监理公司承担了实施阶段的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建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9月28日上午10点为投标截至时间。A和B等多家公司参加投标,B公司9月29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9月29日由该市信息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不妥之处1: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理由是: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妥之处2: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理由是:《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不妥之处3:招标办主持开标会。理由是: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不妥之处4: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额晚于规定时间。理由是:投标保证金是投保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保截止日前提交。•第二节监理合同的订立•一、委托的监理业务•1、委托工作的范围•2、对监理工作的要求•二、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权利和义务•(二)监理人权利和义务•合同用词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⑴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⑵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⑶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⑷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⑸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委托人的义务:①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③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④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⑤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⑥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⑦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⑧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⑨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⑩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