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等。3、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银行不垫款原则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方式。票据结算主要是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办理结算。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同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个字。4.(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例2—1】(多项选择)下列仅限于异地使用的结算方式有()。A.托收承付B.委托收款C.汇兑D.支票【例2—2】(判断)《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则票据无效。()【例2—3】(单项选择)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要求的是()。A.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在“角”之后没有写“整”字B.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C.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填写了人民币符号D.“1月15日”出票的票据,票据的出票日期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第二节现金管理我国对现金管理的目的是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等国家颁发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务、福利费及国家规定给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一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制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部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例2—4】(单项选择)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使用现金的事项是()A.职工工资、报酬B.个人劳务报酬C.给付给施工单位的大额劳务报酬D.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例2—5】(不定项选择)下列有关现金使用限额说法中,正确的是()A.现金使用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B.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开户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C.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超过5天但不得超过30天的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D.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队、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其是活期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三)守法原则(四)存款保密原则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名称的一致性——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的退还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是注销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2)因地址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3)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为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③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④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⑤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例2—6】(多项选择)根据r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B.临时存款账户(不包括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C.个人存款账户D.异地一般存款账户【例2—7】(单项选择)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