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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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诉讼时效《民法学》第一编总论一、时效制度概述时效的概念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甲乙法院家具15000元强制还款届时未付款出卖甲亦未摧要2年后家具?家具起诉甲丧失胜诉权一定事实状态存在:甲不行使权利持续经过法定期间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后果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如占有某物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二者结合,才能构成时效,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时效的特征——时效是法律事实——时效是事件——时效具有强制性时效制度的作用——稳定法律秩序——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证据灭失民法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因时效期间届满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因此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二、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意义上诉权(即胜诉权)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诉权实体意义上诉权程序意义上诉权起诉权请求权(胜诉权)民事权利实体权利诉讼权利财产权人身权起诉上诉撤诉和解------诉讼时效的特征《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日本民法典》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实体权消灭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分类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民法通则》第136条及其它法律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是由长向短发展的。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一般诉讼时效均规定为30年。其后的《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则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10年。再往后的《苏俄民法典》对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得更短:自然人之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社会组织之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例1甲借给同事乙金质胸针一枚,2天后乙将胸针归还,甲即放入匣内1年未动。有一天,甲取出胸针,发现胸针上镶嵌的5颗钻石少了一颗。这时乙已迁往到外地。又过了1年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乙称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法院不能强制其赔偿。问:1.本案适用什么样的诉讼时效期间?2.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例22003年元月,甲向乙借款20000元。甲答应2003年10月底前一定归还,直至年底甲也未提还钱之事。乙因不急于用钱也未催要。2004年2月甲突然离家出走,欠乙的钱也未还,乙也无处找人要钱。2005年底甲回家,乙要求甲偿还欠款。甲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已过,他可以不还。问: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其他障碍,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分析本案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2003年11月1日乙应知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到2005年10月31日届满。《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甲离家出走未归,乙无法行使自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2005年5月1日起)。2005年底甲回家,影响乙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离诉讼时效届满还有六个月的时间,所以乙可以请求法院强制甲归还欠款。《民法通则》对“其他障碍”的事由未予列举,根据《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及通说,下列事由可视为“其他障碍”:(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通说认为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例3甲有私房三间,2001年元月租给乙一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数额,租期一年,乙应在元月份一次交清全年租金,但乙未履行合同规定。2001年11月,甲再次向乙催交租金,乙答应租期届满前一定交付。但租赁期过后,也仍未交付租金就搬走了。2002年3月,甲诉诸法律,要求乙偿付租金。乙争辩道,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拒付租金。问:1.本案适用什么样的诉讼时效期间?2.乙的理由能否成立?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断提起诉讼——指民事诉讼依《民通意见》的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视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但是,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因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或者权利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均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不能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民法通则》规定的请求专指诉讼外的请求,不包括诉讼上的请求。依《民通意见》第173条规定,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法除了书面或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之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等都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方式,这些行为方式只要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当中,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例4甲借给同事乙金质胸针一枚,2天后乙将胸针归还,归还的第五天甲发现胸针上镶嵌的5颗钻石少了一颗,这时乙已迁往到外地。一年后,甲找到乙。乙承认钻石是她丢失的,答应照价赔偿。又过了1年,乙没有赔。于是甲向法院起诉。乙称从钻石丢失的那天算起,已2年多,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因此不予赔偿。问: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届满?分析根据《民法通则》136条的规定,本案甲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乙归还胸针时(此时甲应知其财产权利受侵害)起计算。一年后,甲找到乙,乙答应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年后乙还未赔偿,甲向法院起诉,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法院可强制乙赔偿。注意:乙已迁往到外地的半年构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延长思考题1、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2、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何区别?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相同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上面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形成之时起计算;4、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区别1、引起二者发生的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当事人主观不能控制;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能够左右2、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3、二者引发的法律效果不同判断正误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2、甲、乙两厂签订买卖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厂的最后交货期为2001年12月10日,履行期届满后,虽经催交,但乙厂仍未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1年12月11日起计算。()3、A、B两公司订有一份供货合同,因A不履行义务,从1998年4月5日起B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同时B当即便知道了此情。当年7月至9月因发生特大水灾,致使B无法行使权利。该诉讼时效期间应在2000年6月4日届满。()4、诉讼时效中止是由客观情况引起的,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由主观情况引起的。()练习5.某甲收藏字画。2002年10月30日购得名家刘某国画两幅。2003年4月1日发现其中一幅系另一画家孙某之作。2003年12月,某甲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画或降低价款。法院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的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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