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一节期间一、期间概述期间,通常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意义:(1)可以防止诉讼拖延,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能够促使司法机关尽快办结案件,及时惩罚犯罪。(3)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期间的计算(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二)期间的计算方法1、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再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再期间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3、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什么时候起算,《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高法《解释》(三)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一应计算在期间以内。另外,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六部委《决定》同时又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5、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邓某在1996年4月将同村的王某打成轻伤。法院依法审理后,于1996年4月18日将判决书送到王某家中。王某不服准备上诉,由于王某所在村落交通不便,王某于4月28日从家中出发,经步行三天5月2日到达法院。[问题]法院应否受理王某的上诉?王某自4月18日收到判决书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应在十日内提起,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那么到28日便是最后一天,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因此应减去路途时间,正好于5月1日到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因此,王某的上诉请求并没有超过期限,法院应当受理。三、期间的耽误和恢复期间的耽误,是指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期间恢复的条件:1、申请的主体: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2、申请的理由: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3、申请的时间: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4、申请的裁决: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才能恢复期间四、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一)期间的延长期间的延长是指司法机关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不能完成应予完成的诉讼行为,而向后续展期限的办法。1、允许司法机关自动延长并明确规定延长时间的上限。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报经一定机关批准或决定延长。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二)期间的重新计算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日起计算期间。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案例:某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合同诈骗大案时,先行报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本案张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在逃。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三省二市,经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在随后的侦查工作中,相继发现并报捕张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经侦查该案仍然不能在法定的时间内移送起诉,而犯罪嫌疑人又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县公安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8条之规定,可以从发现张某等犯罪嫌疑人开始重新计算全案的侦查期限。问题:县公安机关的观点是否正确?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8条第2款规定,“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文书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1、送达只能是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机关实施的诉讼行为。2、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3、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二、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司法机关依法将诉讼文件送达收件人的凭证。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三、送达的方式和程序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2、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方式。4、邮寄送达:是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5、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某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覃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的第三天,法院的法警将判决书送至覃某家中(覃某被取保候审)。覃某认为量刑过重拒绝签收。法警遂将判决书留在罩某家中,在送达证上说明罩某拒收判决书原因、送达日期,并签了名。[问题]本案的判决书是否可视为已送达被告人覃某本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这种送达在理论上称留置送达。本案中,覃某拒收判决书,法警应邀请覃某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而法警在未邀请见证人的情况下即把判决书留置于覃某家中,尽管在送达证上记明覃某拒收的理由、送达日期并签了名,其送达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判决书不能视为已送达覃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