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刑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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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刑罚论刑法是罪与罚的法律。犯罪论涉及犯罪的认定;刑罚论涉及刑罚的配置及执行。一、刑事责任与刑罚(一)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受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特征1、刑事法定性2、因犯罪行为而产生3、以刑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4、由犯罪人承担5、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二)刑事责任的实现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使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成为现实,使犯罪人承受具体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1、刑罚处罚:刑事责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实现方式2、适用实体上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3、消灭处理阻却事由的存在4、转移处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二、刑罚(一)概念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方法。在我国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1、刑罚通过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而具有惩罚性2、刑罚是保护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的重要手段3、刑罚种类、内容、适用机关、程序具有严格法定性4、刑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性(二)刑罚的正当化根据1、报应刑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体现了正义“因为犯罪,所以科处刑罚”纯粹的报应刑要求实现刑罚的结果责任报应主义基本观点报应主义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它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即罪犯对社会有一种“应偿付之债”,社会则因犯罪的恶行而向其“回索”。道义报应论以康德为代表:“违背道德上之原则,加害恶与他人者,需受害恶之报应(刑罚),此理有固然者也。”2、目的刑论刑罚的价值在于预防犯罪“为了没有犯罪,所以科处刑罚”纯粹的目的刑要求实现刑罚个别化目的刑(功利论)代表观点贝卡利亚:“从全面计量生活的幸福和灾难来讲,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边沁:“任何犯罪都是伤害,所有的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则,如果惩罚被认为是确属必要,那仅仅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3、并合主义刑罚一方面满足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必须是防止犯罪所必需且有效的并合主义的合理性:1、有利于均衡保护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2、有利于适当处理刑罚积极主义与刑罚消极主义的关系;3、有利于协调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4、使刑罚力度保持适当程度(三)刑罚的功能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教育鼓励(四)刑法的目的1、特殊预防2、一般预防(三)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四)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2、吸收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4、折衷原则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和并科为辅五、缓刑基本概念比较死缓、缓刑、战时缓刑缓刑的条件、考验期、考察机关、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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