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税收相关概念:国际税收、涉外税收、预提所得税、财政降格、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如何产生2•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居民的判断标准:•自然人居民判断标准•法人居民判断标准•所得类型•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举例–史密斯先生从2002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5000元。2006年6月,史密斯先生被该美国公司临时派往泰国,为一家集团公司检测设备。他于2006年6月5日从中国出境,当年6月17日回到中国后继续在M公司工作。现需要计算史密斯先生2006年6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分析:在本例中,史密斯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5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工作取得的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史密斯先生当月应向我国纳税的税额计算如下:(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50000-4800)×30%-3375(速算扣除数)=10185(元)(2)当月应纳税额:10185×(1-35000/50000×12/30)=7333.2(元)3•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含义•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三种不同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R是A国居民,从B国取得收入200万元,假设R在A国适用税率50%,B国税率25%。如果A国采用扣除法、抵免法和免税法的情况下,R向A国报税,请分别计算扣除法、抵免法和免税法国内外纳税总额。•将计算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填入下表。•扣除法抵免法免税法•外国来源所得•外国已纳税额(25%)•列支外国已纳税额•本国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前本国应纳税额•减去:外国税收抵免额•最终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总纳税额•抵免限额举例:1.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国家企业应税所得(万元)所在国税率(%)已纳外国所得税额(万元)甲国总公司A100050乙国分公司B1006060丙国分公司C1004040(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1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100万元•实际抵免额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5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40万元•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510万元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综合抵免限额〔525×(100-50)/1050〕25万元•实际抵免额25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25)5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50万元•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475万元4•国际避税的含义•国际避税地含义、类型5国际避税的手段•利用转让定价•组建内部保险公司•资本弱化•利用税收协定•利用国际避税地•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避税性移居。。。。。。6•转让定价的含义•审核、调整的原则•预约定价协议•7对付避税地的法规•8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课后习题——第二章1.帕瓦罗蒂涉税案。答案要点:意大利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基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只要是意大利的税收居民,就要对其取得的所有收入向意政府纳税,不管这些收入来自国内还是国外。所以意大利对帕瓦罗蒂享有税收管辖权。“我是一个足迹踏遍整个世界的艺术家,所以我只向我演出所在地的政府缴税。”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帕瓦罗蒂的这个理由无法成立,无论他在哪个国家演出,他都要基于他意大利居民身份就其全部所得向意大利缴税。•2.德·贝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纳税案。•答案要点:英国在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采用注册地标准或总机构标准。由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大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均住在伦敦(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住在南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一部分也是英国人,公司的董事会多在英国伦敦召开,从而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均在英国伦敦做出,由此可判断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在英国伦敦,为英国的居民公司。德·贝尔斯公司以“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都在南非进行”为由,认为无需向英国政府纳税,这个理由无法成立。课后答案——第三章•1.甲国M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的国内所得为500万美元,来源于乙国的所得为700万美元。甲国实行累进税率:年所得500万美元以下税率为30%,超过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以下税率为40%,超过1000万美元税率为50%。乙国实行比例说率为30%。试按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分别计算M公司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解答:•(1)全额免税法:•M公司向甲国缴税:500×30%=150(万)•M公司向乙国缴税:700×=350(万)•M公司共缴纳税收:150+350=500(万)•(2)累进免税法:•M公司向甲国缴税:500×[(500×30%+500×40%+200×50%)÷1200]=187.5(万)•M公司向乙国缴税:700×30%=350(万)•M公司共缴纳税收:187.5+350=537.5(万)•2.某集团是一家中国企业,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2010年纳税年度其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A国分支机构所得为200万元,其中经营所得150万元,A国规定说率为30%,投资所得5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10%;B国分支机构所得为100万元,其中经营所得80万元,B国规定税率为35%,租赁所得20万元,B国规定税率为20%。•试计算该集团在2010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注: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解答:(1)计算该集团允许抵免的A国所得税税款在A国的分公司向A国缴纳税款:150×30%+50×10%=50(万元)在A国的分公司抵免限额为50万元(150+50)×25%=50(万)因此,该公司允许抵免的A国所得税税款为50万元。(2)计算该公司允许抵免的B国所得税税款在B国缴纳税款:80×35%+20×20%=32(万元)在B国所得税税款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因此,该公司允许抵免的B国所得税税款为25万元。(3)该集团向中国缴纳税收:700×25%-50-25=100(万)(4)该集团总纳税:100+32+50=182(万)•3.中国居民A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抵免法•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00=400(万元)第四章•1.(1)该企业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50=950(万元)•应纳所在国所得税税款为:•950×40%=380(万元)•实际缴纳的所在国所得的税税款为:•380-10=370(万元)•(2)该企业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50+150)=800(万元)•应纳所在国税款为:•800×40%=320(万元)•实纳所在国税款为:•320-10=310(万元)•利息汇出境外预提税为:•150×20%=30(万元)•可见,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下,该企业可以少缴税款30万元[370-(310+30)]。•2.答:由于美国与南非之间没有国际税收协定,因此美国母公司直接从南非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要缴纳30%的预提税,税后净股息只有140万美元。美国母公司可在荷兰设立一家中介控股公司,南非子公司改由荷兰的控股公司100%控股。此时,南非子公司就不再向美国母公司支付股息,而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根据南非与荷兰的税收协定,南非只对荷兰公司征收5%的预提税,因此,荷兰控股公司只需缴纳南非的预提税10万美元,税后获得净股息190万美元。•如果荷兰控股公司把190万美元的股息支付给美国的母公司,根据美国与荷兰的税收协定,只征收5%的预提税。因此,美国母公司只需缴纳9.5万美元的预提税。总的来说,南非子公司通过荷兰中介控股公司向美国母公司转汇股息,预提税总税负为19.5万美元(即10万美元+9.5万美元),这比直接向美国母公司支付股息少付预提税40.5万美元(即200万美元×30%—19.5万美元)。第五章•1.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了低税国乙国,从而降低了跨国集团公司的总税负。•转让定价调整前:•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0•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15)×18%=2.7(万元)•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0+2.7=2.7(万元)•甲国可以根据比照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转让定价调整后:•该批零件的比照市场价格=30×(1-25%)=22.5(万元)•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22.5—15)×35%=2.625(万元)•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22.5)×18%=1.35(万元)•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2.625+1.35=3.975(万元)•由此可见,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使总税负减轻了3.975—2.7=1.275(万元)•甲国通过对转让定价的调整,避免了税款损失2.625万元。•2.按照成本加利法,对中国子公司销售这批小轿车的收入(价格)每辆应调整为:•10÷64%=15.625(万元)•经过调整分配后,中国子公司取得的每辆利润为:•15.625-10=5.62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625×2000=11250(万元)•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1250×25%=2812.5(万元)•日本母公司取得的每辆利润则为:•20-15.625=4.3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375×2000=8750(万元)•应纳所得税税额为:8750×37.5%=328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