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李博士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讲座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二、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合法、公正、公开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4.联合执法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三、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宪法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地方性安全法规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6.安全生产标准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四、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第一节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四、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制定该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该标准。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服务:**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同上。3.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活动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于矿山、危化品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2.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其签订专门的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责。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应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第三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第四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1.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举报;受理的举报经查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需整改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2.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有权举报。3.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安全生产报告权。三、监察部门的职权:*1.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1.有进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情况的职权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组织与队伍、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2.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不建立,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有关地方政府和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六、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七、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六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1.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保持一定距离。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3.依法得到审批。4.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5.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6.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四、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责任:**对未满足安全条件的危化品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到10万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并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1.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以下罚款。2.对安全投入不足的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供必要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成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或2—20万的罚款。3.违反三同时和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4.生产、经营、存储危险物品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5.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该协议无效,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10万元的罚款。9.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执照。六、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及处分。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节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一、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3.技术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取得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4.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5.聘有与申报业务相关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6.能够独立完成调查分析并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7.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经济制裁。3.撤消其相应资质。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章相关法规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4.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2、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3.受委托组织应具备一定条件:(1)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鉴定的,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鉴定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1.地域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行政处罚的适用:1.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以14、18岁为界线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2.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3.对于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4.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情况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1.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时,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九、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十、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当事人不能履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单据罚款3.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财政部门违法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行为4.非法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以及利用职权便利,牟取非法个人利益行为5.行政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行为7.行政机关为违法牟取本单位私利,以罚代刑,包庇纵容的违法行为8.行政机关玩忽职守,因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