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知识结构:一、刑事诉讼价值二、刑事诉讼目的三、刑事诉讼阶段四、刑事诉讼结构五、刑事诉讼主体六、刑事诉讼职能七、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八、刑事诉讼客体九、刑事诉讼行为第四章内容省略内容何谓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系列最基本概念,但是作为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的概念,既不同于一般的刑事诉讼法学概念,也不同于作为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基本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它具有丰富的思想含量,具有较强的理论抽象性和思想凝聚力,并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一、刑事诉讼价值(一)含义——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和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刑事诉讼程序的有用性◆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二)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1.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核心观点:认为诉讼程序是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这种外在目标主要是指实体公正。◆绝对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论:认为诉讼程序只是用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标的工具和手段。◆相对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论:认为诉讼程序除了具有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价值之外,诉讼程序本身也应符合相应的价值标准:一是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二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2.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论核心观点:认为评价诉讼程序价值不应当以诉讼程序是否能够实现某种特定的外在目标为标准,而应当以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内在品质为唯一价值标准。“正义先于真实”。3.经济效益主义价值论核心观点: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和诉讼等)和全部法律制度都以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因此,应当以效益作为评价诉讼程序价值的唯一标准。(三)刑事诉讼价值构成或内容1.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对于实施刑法规范的有用性和积极意义,即使刑法得到正确实施,达到准确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目标,概而言之即实现实体公正。(1)准确认定案件事实(2)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2.内在价值或目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程序自身符合正义要求,即用来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应当符合公正的标准,概而言之即程序必须具有公正性。(1)程序结构公正第一、法官中立原则◆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第二、控辩平等原则(2)程序过程公正第一、程序公开原则第二、程序参与原则◆诉讼过程的公开◆形式参与◆诉讼结果的公开◆实质参与第三、程序维持原则◆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时限性◆程序的终结性05-21-单选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3.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关系(1)统一性(2)冲突性:进行价值平衡与选择【司考真题—05年卷二单选第21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二、刑事诉讼目的(一)含义——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二)内容1.惩罚犯罪(控制犯罪)(1)必要性:是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2)实现手段:第一、以国家的名义建立强大的侦控力量;第二、通过制定法律赋予侦控方各种权力;第三、通过财政预算提供充足的物力和财力保证。2.保障人权(1)时代性:是近代以来民主宪政和人权理论发展的结果;(2)范围普通公民的人权◆主体角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重心)依法被定罪的罪犯或服刑人员实体性人权◆内容角度程序性人权(3)实现手段第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第二,对侦查权和起诉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限定;第三,以审判程序对追诉机关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第四,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判权的启动和行使。(三)关系1.统一性2.冲突性三、刑事诉讼阶段(一)含义: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二)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三)内容1.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2.自诉案件:起诉——审判——执行四、刑事诉讼结构(一)含义——又称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二)类型1.历史上存在过的刑事诉讼结构(1)弹劾式诉讼结构: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第一、私人告诉,不告不理第二、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第三、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2)纠问式诉讼结构: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第一、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法官集侦查、控诉与审判于一身;第二、实行有罪推定第三、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第四、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2.近现代以来形成并正在运行的刑事诉讼结构(1)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第一、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诉讼权利被限制较多,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自由度高;第二、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即除起诉书外,控诉方还必须随案移送一切证据材料,以便法官审阅,决定是否正式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第三、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官职权活动主动、积极,控、辩双方活动受到限制。(2)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第一、在侦查阶段即赋予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限制较多。第二、在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即起诉只送起诉书而不随案移送有关证据材料。第三、在法庭审判阶段,法官活动消极、被动,审判进程由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推进。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在侦查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是否承认被告方的侦查权和调查权上。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侦查的对象,不具有侦查权,侦查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受国家机关侦查的义务。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承认侦查为国家机关专有,控辩双方当事人都是侦查主体,均有权各自独立收集证据。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②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是否实行起诉一本主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法定主义,当事人对起诉标的无处分权,即在诉讼活动中采用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起诉一本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取起诉便宜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诉讼标的,即使在起诉后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起诉变更主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③在认罪答辩程序上,区别在于辩方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则上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认罪答辩,被告人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取证的结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承认当事人双方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不仅追诉人对起诉与否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允许被告人承认起诉事实而服罪。因此,审判前有一道认罪答辩程序,由被告人对起诉事实作承认与否的答辩,若承认有罪,则可以直接对被告人就其所答辩之罪处罚,这是被告人对诉讼标的进行处分的结果。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④在审判程序上,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A.审判形式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指挥,主持诉讼,一切程序性决定都由法官依职权进行,法官决定诉讼进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除法院决定审判日期外,其余的均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B.审判内容上的不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调查取证完全由法官进行,是否有必要补充收集证据由法官决定,法院可以直接收集证据。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调查取证的权利义务全属当事人。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活动,法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法官只是判明证据的中立者。(三)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1.一个基本判断:1979年刑诉法是一部超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刑诉法典,2013年刑诉法职权主义因素有所弱化,但依然是具有浓厚职权主义因素的刑诉法典。2.实证分析裁判(1)“正三角结构”控诉辩护控诉裁判(2)“倒三角结构”辩护(3)“线形结构”国家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判决书罪犯公民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4)“双重结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