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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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本章主要讲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及审理程序等内容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审理的对象不同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期限不同审理的法院不同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1、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的审理对象是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3、提起的理由不同二审的上诉人提起上诉无需理由,抗诉需要理由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其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4、提起的期限不同二审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抗诉期内进行,判决在10日之内,裁定在5日之内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只在发现新罪或需要将无罪改为有罪时,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5、审理的法院不同二审案件的审理法院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一审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任何法院。6、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二审对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三、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审理的对象不同审理的法院不同审理的程序不同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对象是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是尚未生效的死刑判决裁定2、审理的法院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3、审理的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按照一审程序审理,也可以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死刑复核程序只能按照死刑复核的要求逐级上报核准四、意义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二、申诉申诉的概念申诉与上诉的区别申诉的理由申诉的审查处理(一)申诉的概念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提起后,并不当然引起再审,所以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二)申诉与上诉的区别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方式不同提起的时间限制不同提起的条件和效力不同1、提起的主体不同上诉由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近亲属、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诉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2、提起的方式不同上诉只能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提出申诉可以向原审法院及各上级法院、各人民检察院提出3、提起的时间限制不同上诉受上诉期限的限制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制,但发现新罪的或无罪改有罪的受追诉时效的限制4、提起的条件和效力不同上诉无需理由,必然使一审裁判归于无效且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申诉必须有理由,并且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也不必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三)申诉的理由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申诉的审查处理申诉具备正当理由的,应接受,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由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不受理或驳回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人民检察院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证据不确实、充分或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第四节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审级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理期限审判后的处理一、审级原来是一审终审的案件依一审程序审理原来是二审终审的案件或提审案件依二审程序审理二、审判方式以开庭审理为主以不开庭审理为辅三、审判组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四、审判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审判程序,依原来的审级确定五、审理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六、审判后的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应当对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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