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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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李西臣法学博士副教授1858323683主要内容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二、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制度三、储蓄管理法律制度四、贷款法律制度五、信贷担保法律制度六、银行卡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1.商业银行的法律定义•《商业银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10亿1亿5000万实缴资本大股东资格•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都银行2011年股东变动情况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2.银行设立的程序筹建阶段开业申请与审批开业登记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其他文件、资料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资格证明、验资证明、股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等设施、其他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3.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设立银行分支机构应向银监会提交:•(1)申请书(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行所在地等);•(2)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4)经营方针和计划;•(5)营业场所、安防措施和有关设备资料;•(6)其他文件和资料。F19: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向谁领取营业执照?•是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吗?•分支机构与总行有什么关系呢?银行分支机构分拆,如何清收贷款•G商业银行甲支行与A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40万元,贷款期1年。同时,甲支行与B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B集团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G银行进行机构改革,将甲支行的一部分机构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乙支行,A公司前述贷款也划归由乙支行管理。甲、乙支行与A公司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书》,但B集团公司一直未签章。后A公司不能还贷,乙支行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还款、B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试问该案如何处理?4.银行变更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5.银行的接管(F64—68)•第六十四条(接管及其目的):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六十五条(接管决定):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F66)接管期限届满,银监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F67)关于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决定•鉴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等问题,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实行接管。一、接管期限:1995年10月6日至1996年10月5日。为期一年。二、接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接管组。组长:常定国。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设在有关省、市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市分行成立接管小组同时实行接管。三、接管组职权:从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行使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被接管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不因接管而变化。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0月5日6.银行的终止与清算商业银行的终止解散F69被撤销F70宣布破产F71清算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存款本息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其他一般债权人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海南发展银行倒闭1995年在合并5家信托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注册资本金16.77亿元的海发行一开始就背负了44亿元的债务。1997年城市信用社引发海南金融问题。5月,陈琪事件导致储户恐慌挤提。支付危机波及全省十几家城市信用社。海南省执意要求海发行实施兼并。海发行收入28家资不抵债的城市合作信用社,托管了5家被关闭的城市信用社。接管的总资产为137亿元,总负债却为l42亿元。海发行发生挤提。人行再贷款40亿、海南政府动用7亿后无效,人行决定关闭。(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督•1.业务范围•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电汇收款人是否对汇款银行享有请求权?•B公司委托K银行办理汇款业务,金额5.5万元,收款人Y公司的开户行为石家庄X银行。因X银行尚未通汇,遂将款项汇至中国银行石家庄支行,并请求将款项转往石家庄X银行。此款到达中行后,中行以“非业务”为由将款项退回,K银行遂即将其转入B公司的账户。Y公司获悉后,要求重新汇款。与此同时,B公司以Y公司供货质量问题,要求停止汇款,并请公证处向K银行发送了止付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支付上述汇款。Y公司向人民银行投诉,人民银行要求K银行将款项再次汇出并“将二次汇款凭证复印件上传”。后K银行将上述款项再次汇出。B公司以K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相关法条:•《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物。•《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支付结算办法》第177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2.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1)负债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同业拆借款•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向国外货币市场的借款•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银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的资金•(2)资产业务•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贵金属•拆出资金•应收利息•发放贷款和垫款•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3)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结算•票据承兑•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3.担保物处分期限•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4.同业拆借业务管理•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2.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银行抵御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的能力。8%自有资本(第一类资本:股本和公积金)(第二类资本:呆账准备金和部分资产重估)(资产负债表内资产*风险权数)+(资产负债表外资产*转换系数*风险权数)我国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2.5倍市场风险资本资本充足率扣除项核心核心资本核心核心资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3.贷款余额限制•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限额以外的存款只能投放到库存现金、中央银行存款、国债等无风险或低风险资产上。4.流动性资产余额•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流动性资产:1个月内(含1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1个月内到期的贷款、1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二、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制度•(一)银行客户与银行账户•1.银行客户•广义:泛指接受银行提供的任何金融服务的人。•狭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委托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特殊情况:一个将要开立账户的人有时也可以被当作客户。案例:徐某某诉某国有商业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差错赔偿案4755——43552.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是银行与客户建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志。•(1)储蓄/存款账户•以获得利息为目的而开立并存入资金,到期支付本息的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契约关系束债权债务关系委托关系信托关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银行与客户关系的特点(1)资金融通有关的合同(2)合同有时并非书面(3)不能用嘴谈判,只能用脚投票(4)履行债务的条件银行能不能单方面更改银行卡收费?有时没有写进合同仍然是银行、客户的义务银行需不需要主动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客户主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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