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题讲座(一)民法是调整曰常生活的法律一、民法概念重探(二)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三)民法的内容财产法身份法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四)民法属于私法(五)民法的基本原理——意思自治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二、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有三要点:※特定物:当事人具体指明‘‘这个’’、‘‘那个’’的物。※支配性:用人的四肢对财产进行控制。※排他性: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与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有关。三、物权法应规定什么(三)物权法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遗失物拾得制度、埋藏物发现制度等。(一)物权的对象:动产和不动产;(二)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占有权等。(四)物权法应规定何种国家财产1、只规定非经营性财产:①公有物②公用物2、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四、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2、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1、基于法律对物权和对合同的不同判断。(二)物权公示原则:公开表示出来。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便是法定的公示的方法。法律另有规定(例外):2、破产企业优先支付工人工资。1、“买卖不破租赁”。(三)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登记机关不统一,多头登记。不动产因法律行为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都应当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便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专家提议:登记机关统一设在县级人民法院,但没有被采纳。草案创新:异议制度预告制度。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一)定分止争。(二)不是保护法。(三)谁的财产谁保护。(四)普及物权观念。六、物权法草案:意见与异见巩献田:北大教授,被指为物权法的“搅局者”(一)物权法草案是否鼓吹私有制?巩献田:《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法律,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没有。没有写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而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起草者意见:1、对合法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准则。2、没有写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由:①宪法已规定,物权法没有必要重复;②如果重复该规定,易引起误解。3、贫富分化是社会本身问题,不是物权法问题。(二)物权法是否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物权法更有利于穷人:1、有钱必有势,穷人没有势。2、穷人易遭受侵害。3、社会经验告诉我们,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在富人面前格外谨慎。4、穷人财产虽少,确是一家生活的依靠。5、物权法对富人有限制作用。(三)住宅用地续期问题顺应民心物权法草案二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草案四审稿: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六审稿: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