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法条]《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法条(评注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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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微博:weibo.com/civillaw1《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法条(全)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微博:weibo.com/civillaw友情提示:基于“最核心、最精练”之宗旨,[口袋法条]不收录虽必考但属常识性的条文,以及虽考过、但考到频率不高的条文。对于学有余力的考生,建议阅读众合版《重点法条解读》。《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注意:司法考试中出现的广告多为要约,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场合。)《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此种不可撤销的要约属常考类型)(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此外,承诺人若已发出承诺(不管是否到达),要约均不可撤销)《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未迟发而迟到,原则上发生效力,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场合,即使要约承诺达成一致,合同尚不成立;但履行行为能治愈形式缺陷。)《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之推定)《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支付报酬,不以其有行为能力为前提,亦不以其是否知悉悬赏广告之存在为前提。)《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注意:当合同本身对于订立地有明确约定时,即以约定地,而非实际订立地作为甲乙要约发出要约到达(生效)承诺发出承诺发出要约到达前(可随意撤回)承诺到达要约到达后(可有限撤销)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可随意撤回)承诺迟到迟发而迟到未迟发而迟到合同成立合同订立流程图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微博:weibo.com/civillaw2其成立地点。另,请准确理解“最后签章地”,具体可参见本人微博“脑筋急转弯6”。)《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第1款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习惯”的“两当”标准:当地或当事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缔约过失责任这个考点上,除合同无效、被撤销等外,最经常考的事由就是“恶意磋商”。注意,恶意磋商指磋商之始即无缔约目的,若初有缔约目的,后因其他原因而中断缔约,并不构成恶意磋商。此外,缔约过失责任不赔利润,只赔缔约费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常考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的有效;房屋预售合同未经登记的有效。)《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非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多卖,两个合同均有效,必考点,去年在卷三卷四均考到。)《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注意:本条仅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要笼统记成了未成年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沉默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几个字是表见代理的考点所在,别忘了“空白合同书”、“盖章的授权书”等标志性事实)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注意:表见代理虽发生有效代理的后果,但其作为无权代理的本质依然不变。)《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实际履行推定为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去年卷四刚考到过。)《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1年为除斥期间,在考题中常隐含于题干事实中,需要你自己去发现,提高警惕啊!另,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撤销是1年,违约的诉讼时效也是1年,这两个1年性质不同,需注意。)(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微博:weibo.com/civillaw3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一般性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有效)《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65条涉及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常考,法条易懂,答题时亦须会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此处的“下列情形”记不记两可,所需掌握的是它们的共性:后履行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虞。)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确切证据”是常考点,因为两者的后果截然不同。)《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三大抗辩中,不安抗辩是较常考的一种,因其结构较复杂,须准确掌握其流程)《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注意怠于的标准,即未提起诉讼或仲裁)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价3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3款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市价30%)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注意:保全中甲(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乙(债务人)诉讼中可追加为第三人丙(次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代乙之位、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向甲进行给付债权到期债权到期、怠于行使代位权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微博:weibo.com/civillaw4的撤销权比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中的撤销权多了“5年”这一层限制。请注意本条中的1年和5年起算点不一样。)(代位权和撤销权每年必考其一,许多年份是两个都考。)《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在转让的双方间仍为有效。只是对债务人而言,其向原债权人清偿亦为有效。此时债权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债的抵充,基本上以按照对债权人有利的方式来抵充。请注意抵充的顺序)《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单方解除)(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预期违约解除后,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两个迟延的解除条件不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约定或法定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纵使解除或抵销不符合条件,亦发生解除或抵销的后果。)《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事变更原则。①题目若考到情事变更,须一眼望去即能确信已达情事变更之程度;②须向法院请求,而不能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③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包括合同撤销。)《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甲(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乙(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丙(第三人)诉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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