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比较研究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别和联系选择并购方式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主要内容定义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优劣势分析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费避税方案解析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并购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资产并购资产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并购方协议购买目标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企业运营该资产,或目标企业以资产出资与并购方设立合资公司运营该资产。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定义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别和联系1、并购意图。并购方的并购意图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体现在股权并购中的股权层面的控制和资产并购中的实际运营中的控制。虽然层面不一样,但都是为了取得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扩大并购方在生产服务等领域的实际影响力。2、并购标的。股权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是目标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动,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资产的运营。资产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如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3、交易主体。股权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只在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之间发生。资产并购的交易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企业的股东。4、交易性质。股权并购的交易性质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如分红权、表决权等,但目标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变化。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优劣势分析•优势:操作方法简单,不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同时更能有效解决一些法律限制,能逾越特定行业、进入的限制,能规避资产并购中关于资产移转的限制。•劣势:并购完成后,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最佳初衷。股权并购•优势:仅需重点关注目标资产的权属情况和资产质量,无需承担承接目标企业的潜在法律风险。•劣势:通常情况需要多交税费,不能承接目标企业的资质和业绩,且需要就每项资产办理所有权转移审批手续,程序相对复杂。资产并购选择并购方式的主要参考因素税费目标企业经营是否规范是否承继目标企业的资质和历史业绩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费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卖方买方卖方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注:资产并购涉及的税费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例。股权并购涉及的税费-企业所得税(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并购涉及的税费-企业所得税(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010年2月22日实施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并购涉及的税费-个人所得税(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主席令第48号,1980年9月10日实施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五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五款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并购涉及的税费-个人所得税(出让方)《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1年1月14日实施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股权并购涉及的税费-个人所得税(出让方)(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股权并购涉及的税费-印花税(双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1988年10月1日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第三条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资产并购涉及的税费-企业所得税(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资产并购涉及的税费-营业税(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40号,2009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年1月1日实施三(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资产并购涉及的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修订)——国务院令第448号,2005年10月1日实施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资产并购涉及的税费-土地增值税(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1994年1月1日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资产并购涉及的税费-土地增值税(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1995年1月27日实施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