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寓整改合同(粤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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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三期E/F栋)住宅室内装修修葺、公共走道、电梯大堂整修整改和施工及其他零星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C/B/06/0200号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粤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7月日1/6甲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广州市粤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三期E/F栋)项目住宅室内装修修葺、部分公共走道、电梯大堂整修整改和施工及其它零星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本工程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合同图纸、设计/工程规范,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东方都会广场住宅室内装修修茸、部分公共走道、电梯大堂整修整改和施工及其它零星工程二、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与中山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三、工程范围及内容:3.1E/F栋二层电梯大堂精装修工程3.2住宅室内装修修茸(F栋4-5层,E、F栋6-22层共612套)3.3收楼中心翻新工程3.4洽谈室装修工程3.5A/B栋酒店大堂装修工程3.6五楼酒店房装修工程3.7酒店大堂电梯轿箱装修工程3.8交楼前工程质量处理工程3.9交楼后工程质量处理工程3.10外围装修工程3.11广场灯安装工程3.12裙楼公共卫生间维修工程3.13外广广场水表基座工程3.14后街天篷工程3.15屋面改造工程3.16四楼办公室装修工程3.17以及一些甲方临时委托的其它工程四、合同工期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根据每项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甲方及乙方双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顺延的每项工程竣工日期。五、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方式:5.1合同总价: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叁佰捌拾陆万元整(RMB¥3,860,000.00元)5.2付款方式:2/6根据每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确定;5.3每项工程都要余下5%为保修金。5.4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开具合法金额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六、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构成本合同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内容、图纸内容、制作、安装、包工、包料、包施工水电费、损耗费、机械使用费、保险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运输费、装卸费、临时设施费、包工期、包施工安全、包与各专业的协调管理费、利润、税金、包一切按本合同要求需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根据各分项工程项目的特点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和综合总价包干两种计价方式。七、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7.1质量标准a)乙方用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同时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要求。b)工程质量标准按广州市现行最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图纸要求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如乙方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甲方负责。7.2工程保修a)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b)工程保修期从竣工证书上说明的竣工日的翌日起计算,乙方在提交验收报告时,应向甲方提交质量保修书。乙方须无偿自费修补在竣工证书及/或质量保修书上说明任何因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不合格工程。c)甲方认为任何不合格工程缺陷或其它过失由其它施工单位保修更为适宜,则甲方有权指令该施工单位进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以需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视作欠款向乙方追讨。d)甲方认为乙方已履行合同条款的责任时,甲方向乙方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e)保修期:一年,按合同总价的5%计取保修金(利率为零),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5天支付完毕。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损坏等原因,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所产生的材料及人工费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能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派人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另请他人进行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内扣减,若保修金费用不够,乙方必须补够。八双方职责A、甲方职责1、落实解决现场施工条件,提供施工用的水源及电源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2、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3/63、甲方派出专业工程师,包括监理工程师(本工程的监理合同: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工程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负责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4、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5、每项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B、乙方职责1.乙方选用的所有材料必须是优等产品并且必须向甲方提供所选用材料产品的样本,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2.乙方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规定的材料选用说明的要求。3.施工所需水、电由乙方自行接驳,所需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支付。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通道、照明、围护等设施,并负责维护、维修、拆除及安全保卫;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6.按合同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管线和原有建筑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乙方应在每项工程完工后七天内向甲方办理每项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从而确定每项工程的竣工日期。9.乙方应妥善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的管线、设备,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均由乙方予以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0.乙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8%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九、工程质量9.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工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9.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十、检查和返工10.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0.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4/6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10.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因工程验收而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经甲方书确认后,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其它一切情况(包括恶劣天气影响)下工期不予顺延。十一、材料采购及设备供应11.1乙方应提供所有材料、设备的样板供甲方审批确认。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政府有关的规范及有关的工程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12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查确认。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11.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11.4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5乙方要求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指定代表书面批准后才能使用。十二、工程变更12.1工程所需的材料及配件全部由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及配件标准提高产生价格变动,不予调整。12.2甲方因生产或技术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确认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12.3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给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和材料、设备积压的损失。12.4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应参照合同单价,如原报价没有的,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参照市场价合理计取。十三、转让及分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整个或任何部分工程分包。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十四、竣工验收1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两份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4.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发出竣工证书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甲方在验收后提出修改5/6意见的,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的费用。14.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送甲方的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归档。十五、工期、工程竣工及误期损害赔偿15.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5.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予甲方,误期损害赔偿金为每天RMB¥1000.00元,且不设上限。逾期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十六、合同文件16.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双方皆须遵守其规定:(a)本合同书;(b)各项工程报价书;(c)相方往来并经确认的文件。16.2任何不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不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文件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16.3合同文件内的天数,除另有说明外,乃日历天数。十七、保险乙方须购买工程项目名下所需的工程险、第三方责任险、劳工保险、施工机械保险和其他认为必须购买的保险。十八、合同解除18.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8.2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下,乙方擅自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b)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8.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3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18.5合同解除后,2天内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18.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十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有关争端或歧义须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6/6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确定无法履行;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二十、合同生效20.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20.2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肆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广州市粤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约代表:签约代表:电话:61301043电话:地址:天河区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4楼地址: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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