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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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讲人:尤富娟、李晓霖2018年2月概述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法规共七章63条,分为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立法目的规定在总则第一条:有四个目的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立法背景:医患矛盾成为社会焦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新老定义比较:主体变化、范围扩大(从活动范围到损害后果范围两方面扩大)、明确行为违法性、取消“医疗差错”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行为违法性与过失损害后果过失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分级依据后果严重程度而分为四级一级:残废、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其他的明显人身损害医疗事故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疗事故的预防一般预防措施医疗质量监控机制防范预案制度报告制度病历书写规定禁止性规定病人对病历资料的权利病人的知情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一般预防措施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的教育、培训义务医疗质量监控机制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职责:监督医疗服务工作、检查执业情况、接受患者投诉、提供咨询服务防范预案制度目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院内报告制度行政报告制度院内报告程序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控部门(或人员)—机构负责人质控部门或人员职责:立即调查、核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向患者通报、解释机构负责人要进行相关处理行政报告程序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须12小时内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三人以上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病历书写规范按卫生部规定书写、保管病历资料抢救病历6小时内据实补记禁止性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抢夺病历资料病人对病历资料的权利有权复印、复制范围: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要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并加盖印章复印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可以收工本费病人的知情权及医方的告知义务病人的知情权医方的告知义务: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时解答其咨询告知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置行为处理预案制度防止损害扩大封存病历资料封存实物证据明确死因尸体处置处理预案制度目的在于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主要是相应的医疗措施要跟上封存病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双方在场时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可以是复印件由医方保管封存实物证据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封存实物医方保管需要检验的,双方共同指定;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输血引起的,供血机构到场明确死因48小时内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处长至7日尸检应经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由有资格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派人观察拒绝尸检的,拒绝方承担责任尸体处置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逾期,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备案,可按规定处理目的:保护医疗秩序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鉴定的启动程序鉴定机构及其设置鉴定的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鉴定机构的组织办法与组织过程鉴定程序与期间鉴定材料鉴定的证据与证明规则鉴定结论的形成及其内容鉴定的费用问题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启动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主动启动、被动启动当事人启动司法启动鉴定机构及其设置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地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初次鉴定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鉴定的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属地原则级别管辖鉴定机构的组织办法与组织过程专家库:专家资格、不受地域限制、合议制回避制度单数法医参加异地专家鉴定程序与期间受理起5日内,通知提交材料收到通知10内,提交材料、书面陈述、答辩收到材料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医学会可组织调查鉴定中的陈述与答辩鉴定的证据与证明规则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门诊病历鉴定结论的形成及其内容过半数通过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提交的材料和调查的材料;三、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五、因果关系;六、责任程度;七、等级;八、医学建议。鉴定的费用问题属于医疗事故,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提出方支付列举排除医疗事故紧急情况下,紧急避险病情异常、体质特殊现有条件下,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不可抗力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行政义务行政处理的启动及期间行政权限行政处理程序鉴定结论的行政效力结果报告制度医疗事故的赔偿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的三条途径赔偿原则赔偿项目罚则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处理机构的行政责任患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附则计划生育机构的适用问题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生效、效力、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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