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用法律知识讲座(2014)主讲人:谭观秀大学生实用法律知识讲座主讲人:谭观秀大学生实用法律知识讲座•第一个专题法的基本理论•第二个专题行政法•第三个专题民法•第四个专题刑法•第五个专题社会法•第六个专题诉讼法案例:1、2013年4月1日林森浩投毒案和今年1月14日南宁校园曹某以投毒开玩笑,都说明了什么问题?2、网络造谣传谣会有什么后果?3、广州一家四口捡银行卡后取走2.67万均被刑拘(捡拾银行卡,盗走26700元,和在路边直接捡到26700元,未归还给失主是否性质一样?)4、超市可搜身吗?5、大学生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6、甲、乙两同学打架,乙被打成轻伤,甲是否一定要负刑事责任?可私了吗?假如乙重伤呢?7、目前在校大学生没毕业能结婚吗?8、恋爱分手后可以索赔吗?9、薄熙来为什么可以不穿囚服,不戴手铐?10、直销与传销有区别吗?第一个专题法的基本理论•一、法(法律)的概念•二、法的作用•三、法的起源和发展•四、法系•五、我国的法律效力•六、法的渊源•七、法律体系•八、法律规范•九、法律关系•十、法的适用•十一、法的执行•十二、守法与违法•十三、法律监督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它有哪些基本特征?•2、法与道德、法与政策分别有什么关系?•3、法有哪些作用?•4、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5、法有哪些历史类型?一、法(法律)的概念(一)法的概念•1、法的内涵•法(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法的外延•广义(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务院各组成部分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和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狭义(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2、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它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三)法与其他社会规范•1、法与道德•区别:•第一,产生的时间不同•第二,产生的方式不同•第三,调整的范围不同•第四,内容结构不同•第五,实施的方式不同•联系:•第一,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第二,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基础•(法律规定的是道德的下限)•2、法与政策•区别:•第一,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第二,两者的规范形式不同•第三,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第四,两者的约束对象不同•第五,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联系:•第一,执政党的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第二,法律通常由党的政策转化而来。•第三,执政党的政策有利于推进法律的实施。•但法对执政党政策有制约二、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反对法律无用论;反对法律万能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强调法治,但是,一遇到问题就依赖立法,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律不能管得太宽,通常来讲,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最低标准”。三、法的起源和发展•(一)法的产生•1、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2、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三、法的起源和发展•(一)法产生的三大根源•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二)法产生的三大标志•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三)法产生的过程•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四)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五)法的未来四、法系•(一)概念:•法系是指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二)世界上的几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非洲法系和中华法系五、我国法的效力•(一)法对人的效力•1、对中国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外。(二)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三)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一般无溯及力但从旧兼从轻•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六、法的渊源•(一)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法的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都不同。•(二)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等。七、法律体系•(一)概念:•它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构成:•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程序法法律部门。八、法律规范•(一)法的要素•它是构成法的整体而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构成要素:•法的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及分类•1、法律规范的概念•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有区别;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同。•2、法律规范的构成:•由假定、处理和制裁•到假定、处理和后果•3、法律规范的分类:•授权性法规、命令性法规和禁止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强行性法规、任意性法规;•确定性、非确定性规范。(三)全国人大的立法(补充)•1、立法权限(狭义)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立法程序:•法律议案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生效(实施)•2、立法程序:•法律议案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生效(实施)(四)法律解释•正式解释:•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有效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或非法定解释(无效解释)九、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种类:•1、纵向和横向法律关系;•2、单向(务)、双向(双边)、多向(多边)法律关系;•3、第一性法律关系(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十、法的适用•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检察、法院)十一、法的执行•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行政机关)十二、违法•(一)违法•1、违法的含义•含义:它又称违法行为,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2、违法的构成条件:•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有危害性客体);•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客观方面);•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主体)。3、分类:•刑事违法(犯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二)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三)法律制裁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2、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十三、法律监督(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二)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1)社会组织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等。)•(2)社会舆论的监督•(3)人民群众的监督练习1:(单选题)•以下不属于狭义上法律的是()。•A、《民法通则》•B、《著作权法》•C、《专利法》•D、《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练习2:•不属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的是()。•A、法律产生于阶级社会;道德比法律古老、长久•B、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强制性;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教育、习惯起作用•C、法律只适用于违法行为;道德适用于一切不道德的行为•D、法律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在阶级社会法律和道德都具有阶级性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部门规章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12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9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是:《湖南省信息化保护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湘江保护条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湖南省植物园条例》、《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此外还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28件。指引作用•张某承租宋某一套住房,租期两年,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订有书面合同,各执一份。后因宋某要去国外继承一笔遗产并定居国外,将该房卖给刘某,并办理了交易手续,但未能及时通知张某。刘某买了此房后又在外地出差。半年之后,刘某以房主身份向张某收取房租,张某拒绝将租金向刘某交纳。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其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判刘某败诉。预测作用•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水泥300吨,由供方分三批将水泥运至需方指定的施工地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前两批货交付良好,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第三批货起运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货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致使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水泥厂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并在一星期后又将公路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送给对方。公路被修复后,水泥厂将第三批水泥送到指定地点。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而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由,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水泥厂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有关规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律师说,水泥厂的货款一定能够收回,而且至多承担部分责任,甚至可以免除全部责任。水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