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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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市场部法律法规2009年2月28日第九号主席令《食品安全法》第五章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2010年3月17日卫生部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其中《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法律法规2010年8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2010年9月15日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0]49号《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法律法规2010年12月1日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的七: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2011年2月24日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的三:涉及食品检验的实验室,自2011年5月1日起,需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请有关行业评审组通知相关实验室修订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做好迎审准备。2011.4.28,国家认监委召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布置会,自2011年5月1日起,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应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取得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与食品安会法相关配套的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二十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授权签字人签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1.总则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1.5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1.总则1.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A+B2.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4.管理要求4.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4.1.2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4.1.3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食品安全法》第93条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4.1组织机构4.1.4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4.2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检验能力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4.2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检验能力d)能对食品中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关于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问题,既要考虑标准、又要考虑用途。比如,菜刀、棕叶、竹子、荷叶等等。用于与食品相关的加工和包装,它就是食品及相关产品,否则就不是食品检验的对象。4.3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4.4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4.5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5.1人员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5.1.2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5.1.3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5.1人员5.1.4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5.1.5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5.1.6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检验人:食品检验机构内部与食品检验活动相关的所有人员的统称。•检验人员:指具体进行检验过程实施和操作的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检验操作人员和结果处理人员,以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批准人等人员。他们是食品检验机构内部实施具体检验活动的人员个体。*技术管理人员:①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②检验报告编制人、复核审查人员、授权签字人;③监督员、内审员等关于人员及比例的说明+(1)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30%中分母是检验人员,分子是具有中级及以上或同等能力的检验人员。+(2)对“同等能力”问题理解:+①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本科“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累计满2年,可证明;+②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累计满5年,可证明;+③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累计满8年,可证明;+④中专、高中、以及非相关专业(理工类或其他)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累计15年以上,可证明5.2.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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