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汽车保险概述学习目标●掌握汽车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掌握汽车保险的作用●了解汽车保险发展的历程一、汽车保险的起源国外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莱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二、汽车保险在国外的发展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汽车保险公司。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到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三、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一)萌芽时期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二)试办时期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三)发展时期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汽车保险所面临的风险1财产损失风险2人员伤亡风险一、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又称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汽车保险的种类(1)交强险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2)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承保的汽车,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的毁损灭失予以赔偿的保险。由于涉及保险汽车的意外事故很多,各国为打一大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一般提供综合保险。针对一些损失频率很高的危险事故,有时会被列为独立险种。如美国和日本的车辆损失险,包括碰撞损失险和汽车综合损失险(非碰撞损失险),全车盗险包括在汽车综合损失险内。我国由于机动车盗抢现象较为严重,发生频率很高,所以将全车盗抢险作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单独列出。(3)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法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由于汽车的第三者损失对象既有人身伤亡又有财产损失,所以汽车责任保险又分为第三者伤害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汽车责任险有代替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是为无辜的受害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以过失主义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一般遵循“无过失就无责任,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所以当被保险人负有过失责任,或者第三者有由过失直接造成的损害发生时,保险人才能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4)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另外,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附加险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与汽车有关的其他风险的保障要求,保险人常提供附加险供被保险人选择。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购买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选择性地投保。以A条款家庭自用车产品体系为例,人保财险提供了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险、更换轮胎服务特约险等附加险供被保险人选择。二、汽车保险的特征(一)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主要采取修复方式(三)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四)业务量大,投保率高(五)扩大保险利益(六)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七)机动车辆损失赔偿的特殊性三、汽车保险的作用(一)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二)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三)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四)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从目前经济发展发展情况看,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汽车产业政策在国家产业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汽车产业政策要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离不开汽车保险与之配套服务。汽车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汽车保险的出现,解除了企业与个人对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欲望,一定程度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二)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重要的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成为社会经济及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汽车作为一种保险标的,虽然单位保险金不是很高,但数量多而且分散,车辆所有者既有党政部门,也有工商企业和个人。车辆所有者为了转嫁使用汽车带来的风险,愿意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在汽车出险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开展汽车保险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经营管理与汽车维修行业及其价格水平密切相关。原因是在汽车保险的经营成本中,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车辆的维修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汽车保险产品的质量。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四)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地区的日本和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从我国情况来看,随着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道路交通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多,汽车保有量逐年递增。在过去的20年,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吃饭险种”。其经营的盈亏,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汽车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汽车保险理赔业务流程图受理报案的操作流程图事故现场查勘操作流程图定损核损的流程图核赔操作流程图案例分析玻璃单独破碎险案例【例】秦女士为其一辆广州本田小轿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玻璃单独破碎险。一天,她去一小镇办事,将车辆停放在小镇的街边,办完事回来后,她发现自己车辆的左倒车镜的玻璃被人砸碎了。在回城的路上,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被一颗小石头击中,造成前挡风玻璃破裂。于是,她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对这两起事故的损失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却答复只能赔偿前挡风玻璃的修复费用,左倒车镜的玻璃损坏不予赔偿完蛋了这要如何是好呢????问:你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秦女士的小轿车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被一颗小石子击中,造成前挡风玻璃的损坏。这是玻璃破碎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是左倒车镜玻璃的损坏不属于玻璃破碎险的赔偿范围,玻璃破碎险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车辆的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的破碎是保险责任,而车镜玻璃的破碎是玻璃单独损坏险的除外责任。另外,该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只有当保险车辆发生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列明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坏,同时倒车镜的玻璃损坏,才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单独的倒车镜的玻璃损坏,车损险也是不予赔偿的未上牌新车被盗1月8日,王先生在刚买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的费用中包括抢盗险保费1321.70元。由于该车没来得及上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只载明了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3日0时至2014年1月8日24时。一个月后,小车被盗。公安机关经过两个月侦查未果,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拒绝,理由是《保险合同》已经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双方因而成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理赔。一方面,保险公司明知汽车尚未到交警部门办理上牌手续而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了发动机号、车架号,不仅意味着已经确定保险汽车的唯一性和特定性,而且明确了双方对保险汽车的权利、义务,当属彼此已经达成特别约定。另一方面,虽然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有着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让投保人对此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保险公司却未能这样做本章结束Theend...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