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课件第2章汽车保险原则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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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汽车保险原则与合同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一、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确定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2.构成保险利益的要件构成保险利益的要件可以理解为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经济上的而且是在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限制了保险补偿。4.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汽车保险有效期内,所有权转移,不需要重新投保,但需要进行批改手续。保险利益消失,则保险合同终止。5.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案例1】2000年7月末,某县林业局将本单位一辆已投保的奥迪轿车以20万元卖给该县钢窗厂。双方到车辆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了交易和过户手续,变更了车牌号码,付款后车转交钢窗厂使用,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8月15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经交通部门处理,该款奥迪车负主要责任,赔付对方7万余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核实发现该车已于7月底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变更了车牌号,车辆过户后并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于是,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案例分析】《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新条款第26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上的利益。被保险车辆转卖后投保人(案中就是被保险人)已经不再具有对原车的保险利益,丧失了被保险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请求权。而且被保险人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未遭受实际损失。合同中的保险金只能最终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总结】车辆过户后必须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出险后很可能得不到理赔。二、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的内容主要包含下面几个方面。①保险人应主动说明合同条款内容。②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③合同订立后,如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④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⑤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⑥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的告知形式如下。①明确列明:将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合同中即可。②明确说明:要对主要内容进行提示和正确解释。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如下。①无限告知:投保人将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②询问回答:即有限告知。目前,我国保险法规定采用询问回答的告知形式。(2)履行保证义务。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险上的保证有下面两种。①明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②默示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既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当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的基础,没有遵守此原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当违反此原则时,受害方有以下权利。①废除保险合同。②如果涉及欺诈行为,除了可以废除保险合同外,还可以向对方索赔损失。③可以放弃上述两种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3.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案例2】原告王某于1998年7月6日与被告L保险支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奔驰600SEL轿车,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玻璃破碎险、盗抢等附加险,保险金额总计220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为130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9140元。1999年5月14日晚9时许,原告驾驶承保车辆发生事故,汽车坠入山涧并起火烧毁。原告在返回公司后报案。被告和L市公安局在次日上午进行了现场勘察。原告于1999年8月6日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理由拒赔。被保险人遂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以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却投保1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事实,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欺诈骗赔。法院同意被告的意见,认为原告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未能及时报案,事后拒绝向被告提供该车的实际价值,判决原告败诉,被告胜诉。【总结】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如果保险人询问了汽车的购买价格,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回答就可能构成不实陈述,进而成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三、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的含义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2.保险事故中近因原则不同情况下的认定方法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下面3种类型。第一种,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第二种,几种原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第三种,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一些案件还存在着同时具有两个近因的特殊情况。在这类情况下,又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两个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或者除外责任;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非承保责任;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责任。3.近因原则在实际当中的应用【案例3】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上车点火起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而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杨某考虑该修理厂设备不齐全,又将车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水被吸进燃烧室,由于水不可压缩,导致活塞运转中受力过大,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杨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①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起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②事发时的可能:当天凌晨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格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起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格有无进水,使空气格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量监督检验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这起保险纠纷案在证据的采信和事实认定上均无异议,只是对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损有下面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车辆遭受泡浸后,没有进行修理、清洗,而继续使用导致发动机受损,属于操作不当,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关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的费用不予偿付,只需赔偿合理的清洗费用。第二种意见认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格有余水,起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而进气管空气格有余水,则是由暴雨所造成。暴雨和起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立于前因之外的一个原因。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起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暴雨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远因。而起动发动机属除外风险,由起动发动机这一除外风险所致发动机缸体损坏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因暴雨造成汽车浸水后进行清洗的费用。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在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地台的情况下,不可预见进气管空气格进水,此时起动车辆属正常操作。另外,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格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起动发动机是前因,起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格进水,才使起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杨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总结】认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搞清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只有当它的近因是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赔偿责任。这里的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起动发动机是开动汽车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开动汽车不可避免要起动发动机。本案中虽然起动发动机是导致车损的重要原因,但它并不必然直接引起损失结果,如果没有暴雨的发生,则车辆进气管空气格将不会进水,此时起动发动机也不会有车辆损失结果的发生。既然暴雨使车辆进气管空气格进水,那么起动发动机造成车辆气缸损坏成为了必然。因此,车辆损失的近因是暴雨而不是起动发动机,虽然起动发动机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且在其后发生,但是暴雨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既然暴雨是造成车损的原因,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发动机缸体损坏的损失。四、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损失补偿原则的核心是要维护保险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积极意义,即它一方面要确保被保险人在遇到承保风险造成损失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以稳定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一些不法的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非法牟利。2.损失补偿方式(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补偿。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3.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案例4】2005年8月27日晚7时,被告彭某驾驶华鹰175型三轮摩托车载客从茨岩塘镇去龙山县城,途经桑龙线89km+950m处时,与被告余某驾驶的渝G07238号大卧客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上乘客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之子曹某即为死者之一。事故发生后,龙山县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认为该事故系三轮摩托车无证违章载客碾压路边砂堆致左侧翻与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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