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经营许可与非药品类易制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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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监管王关镇2013年7月4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地方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字[2012]79号)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16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要内容从下面四个方面讲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一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二是《江苏省禁毒条例》和安监部门有关的内容;三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的主要内容及申请材料的要求;四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字[2012]79号)的主要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解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共八章45条现有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共有24种2008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纳入时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安监部门监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共计21种。属于安监部门管理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共计:20个品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1类10种第2类5种第3类6种(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现在社会上存在这类品种的变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部门1、易制毒化学品涉及的部门有: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铁路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2、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核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行5项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五项管理制度,即分类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制度、分部门共管制度、许可制度和进出品国际核查制度。1、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在毒品加工中的作用,将列管的24易制毒化学品分成1、2、3类,对不同种类的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2、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种类、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由省级安监部门负责管理,2类生产、经营和3类生产由省辖市管理,3类经营由县级安监部门管理。3、分部门共管制度。1类药品类由药监部门管理,非药品类由安监部门管理,购买、运输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进出口由商务和海关负责管理。4、许可制度。对不同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和不同环节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5、进出口国际核查制度。公安、商务负责国际核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江苏省禁毒条例解讲读本条例和安监部门有关的内容是三条第二十第的第二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存储库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本企业生产、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化工企业出租、转让其反应釜等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前段时间,省禁毒工作会议专题片,讲某市利用出租厂房提取麻黄碱,环保和安监部门多次检查中未发现这一情况,出事故后,才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解读1、《办法》第7条、第8条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的材料;2、《办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2、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申请材料;3、《办法》第21第、第22条规定2、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和办理备案时间即时办理;4、《办法》第2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5、《办法》第28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工1、国家安监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2、省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3、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2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工作。4、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1、《条例》第7条规定生产许可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及省局《实施细则》规定生产企业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安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对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实行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1类非药品经营单位需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特点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在总则第2条确立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实行许可制度。在其后面的有关条文中规定生产、经营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备案,这说明《条例》所讲的许可制度包括备案。备案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手续。依据《条例》第26条,没有相应的备案证明,企业就不具备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条件。依据《条例》第32条、第40条规定,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而不备案的将受到相应处罚。由此可见备案也是许可制度的一部分,备案只是一种审批手续简便的许可。备案有一定的形式、程序要求。在实施备案制度时,只有设定一定的形式、程序使企业的备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实现备案的目的。在国家安监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中,将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经营的备案被设置为一种特殊许可形式。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2、3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提交的材料第2、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备案证明提交的材料第2、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书(一式2份);(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办理备案证明手续第2、3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当地安监部门颁发备案证明。备案主要注意下列情况:1、备案时限,是在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不备案的视为违法经营。2、备案的内容,是指生产、经营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其中品种是指易制毒化学品,不包括非易制毒化学品在内。备案的情况还包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3、备案的级别,第2类由省辖市安监局备案,第3类由县级安监局备案。同时经营第2、3类的由省辖市安监局同时备案。4、所在地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表明的所在地。5、流向的标法: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市)。出口标到国家,出省标到省(直辖市、自治区),省内标到市、市内标到县(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生产企业经销自产易制毒化学品如何处理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产品,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应手续:1、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或未进行备案的,需要先申请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取得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2、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不需要办理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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