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培训班讲义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节中国法律体系概述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用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的主要形式可以从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方面是从法律位阶角度,即在一个国家法律内部哪一类法律居于昀高地位,哪一些法律依次排列而下,位阶不同,它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同;另一方面是从法律内容角度,即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若干类。一、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我国法律位阶的角度可以分出以下若干法律部门:(1)宪法。宪法是由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用以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治、经济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具有昀高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2)部门法。部门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用以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是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所处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颁布的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法律形式,如国际条约、WTO规则、军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也都是我国法律的有效组成部分。2、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律、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律、军事法律等十大部门。《合同法》、《公司法》属于民商法律部门,《电力法》属于经济法律部门。二、中国电力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电力法律体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为核心,以有关电力开发建设、生产、供应与使用及其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所形成的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方面的有机结合体。从法律位阶上看它,它可分四个层次,即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电力地方性法规和电力规章。1.《电力法》是我国电力法规体系的核心部分。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力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力工业法律,它的出台在中国电力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电力立法的基础,标志着电力工业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对于促进电力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配套行政法规是我国电力法规体系的重要支撑。《电力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来支持。国务院根据电力发展需要和《电力法》的授权,先后制定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与使用条例》等,目前正在制定《电力监管条例》。3.电力行政规章是建立全方面、多层次电力法规体系的重要标志。多年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了一大批电力行政规章。这些规章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全方位、多层次的电力法规体系全面搭建起来,为我国依法治电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4.地方性电力法规和政府规章是电力法规体系中昀具活力的部分。近年来,许多省、市、自治区针对本地方在实施国家电力法律、法规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始并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大大发展了我国电力法规体系。第二节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概念一、合同的基本知识1、合同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体也称为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合同有时也被称为契约或协议,但有些契约或协议不是《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契约,不是《合同法》所指的合同。2、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主体资格,可以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一定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订立相应的合同,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订立合同行为则要其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订立合同的主要当事人。其他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也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可以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3、订立合同的程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具备上述全部条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受要约人就成为承诺人,同时与要约人共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要约人,合同即成立。承诺的有效要件是: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作出,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的约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就民事事件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对自身及对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看法肯定各不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对自身及对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协商,以便昀终达成一致。协商的过程即人们常说的谈判。协商或谈判的过程用《合同法》的专业术语来说就是要约、部份承诺,新要约、再部分承诺,再新要约,直至受要约人全部承诺(即合同当事人就全部条款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的过程。4、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般是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所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重复使用的固定合同条款。拟定一方具有优势地位的特点,为此,合同法对此作了严格限制。(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禁止出现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有上述情形,该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4)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5)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5、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依合同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①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③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④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⑤签订要式合同,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的完成为合同成立时间,如买卖房屋合同,以办理登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①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6、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协议达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的合同因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性质等,其生效时间和成立时间不一致。7、签订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要是关于民事事件,并经当事人就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协商一致是否就可以签订合同呢?事实上合同签订并不如此简单。《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公平、诚信、依法等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由原则严格说应是限制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应公平交易。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诚实守信,不得利用欺诈、蒙骗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获取不法利益。仿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超越合同规定行使权利,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受合同内容约束,合同内容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有些合同可能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时,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按规定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二、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概念上述合同的基本知识,目的是为了大家更好理解、掌握、订立及履行供用电合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秩序。1、供用电合同的定义供用电合同从大概念上讲可归于买卖合同。《合同法》将供用电合同从买卖合同中独立开来,作为十五大类合同的一个类别。什么是供用电合同呢?《合同法》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现行《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条款作出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专业性的法律、法规、规章也作出了规定。2、订立供用电合同的意义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供电企业和电力客户(委托转供电时,包括委托转供电客户)订立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所形成的法律文书。供用电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双方均受到合同的约束。订立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适应我国法制化治国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需要。供用电合同的订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供电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供用电合同制度,搞好合同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促进供用电合同订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3、供用电合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