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纪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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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纪委文件湘纪发[2008]17号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意见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党的十七大针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明确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要求,深刻阐明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充分体现了注重预防腐败的战略思想。在这个基本要求中,坚决惩治腐败是三个“更加注重”的前提。三个“更加注重”既有各自的内涵,又有必然的联系。贯彻落实这个基本要求,实质是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前提是坚决惩治腐败,要义是更加注重预防和治本,关键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强调:“要坚持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既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又加大预防工作力度、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我们必须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这段讲话中的两点重要思想,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途径和手段是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强化惩治这一手,尽最大可能揭露并铲除已经发生的腐败现象,通过强化预防这一手,尽最大可能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减少腐败滋生蔓延的机会,只有两方面同时做到,“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才可能实现。这两方面的工作相比之下,有效预防腐败是最关键、最根本的,也是最难做到的,因此,必须把有效预防腐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近年来,我省在预防腐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中央纪委的要求和反腐倡廉形势发展的需要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对预防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预防腐败工作的要求和措施的力度还不够大,各地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发展不够平衡,有的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效性不够明显。因此,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要求的精神实质和《工作规划》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部署和《工作规划》上来,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正确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要求,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切实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切实增强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我省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力争在有效预防腐败上取得新突破、积累新经验、收到新成效。二、理清思路,明确任务有效预防腐败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目标,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反腐倡廉战略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通过强化教育,筑牢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从根本上消除诱发腐败的思想动因。通过强化制度改革创新,有效规范权力结构和边界、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权力义务和责任,把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根本上堵塞滋生腐败的制度漏洞。通过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和措施办法得到全面遵守、执行和贯彻落实,使各种腐败现象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被有效控制或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央部署,结合湖南实际,以督促推动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为着力点,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和试验有效预防腐败的新措施、新办法。(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督促、支持和配合政府办公厅(室)、法制办、发改委等部门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合理限制审批权,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行政审批管理体制,规范审批权力运行,建立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行为,督促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督促各部门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试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二)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督促和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地方党委讨论任用重要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督促政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优化司法权配置。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完善法律统一适用制度,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四)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督促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在合理界定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基础上,遵循人员支出按政策、公用经费按标准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探索从项目申报、论证、审核到排序的规范流程,逐步实现项目支出动态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抓好非税收入的规范工作,严格执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通过编制综合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完善财政资金支付运行机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探索建立重要财政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在市、县级预算单位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试点。支持和督促财政、审计部门强化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建立财税企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预算收支的动态监控。(五)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督促和配合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健全和完善投资核准制和备案制,进一步扩大省属重点骨干企业的投资决策权,积极鼓励社会投资,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深入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积极推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和专家评议以及非营业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投资监管制度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支持和督促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后续评价制度,完善政府投资社会监督机制。(六)推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督促国资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制度和程序规则,实行国企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务分设、交叉任职,健全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机制。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七)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督促金融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现金和外汇管理,依法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等制度,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督促、支持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严格落实“管采分离”,全面实行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脱钩。督促市州政府根据需要成立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原则。明确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代理采购机构的业务范围,支持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发挥政府采购中心的主导作用,督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督促财政拨款单位把采购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实行同类商品汇总采购,扩大采购的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招标程序,规范采购招标行为,防止暗箱操作,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举报受理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受理力度,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九)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督促发改、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积极探索廉洁高效、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形式。实施严格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评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构建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督促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实行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矿业权取得和矿业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督促国资、商务、财政、工商、证监等部门和机构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逐步实行各类企业国有产权全部进场交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督措施。重点建设和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交易动态监管,科学设定产权交易机构的运作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服务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督促政府办公厅(室)、工商局、公安厅(局)、经济信息中心等部门和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服务和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标准,建立健全评估评审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形成共享机制。(十)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积极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要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反腐倡廉立法调研任务,又要对上级下达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征求意见草案,严肃认真地进行审读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还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适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针对党风廉政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防治措施和办法。(十一)推进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完善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建立和健全防止领导干部发生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的措施和机制;完善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完善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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