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规范与法律责任审计规范是指明文规定的各种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及准则。法律、法规准则、规则我国审计执业准则体系由四个部分组成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审计人员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审计准则定义是指由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师职业团体制定的,用以规定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规范和指导审计人员执业行为、衡量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分类政府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在西方国家,审计准则是20世纪40年代形成的美国是审计准则研究和开发的先驱民间审计——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由AICPA下属的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1947年AICPA提出了《审计准则的试点说明——审计准则的一般公认要点及范围》的报告,1948年9月得以正式通过,共3个部分9条标准。1954年修订时,增补了1条标准。1988年发布的《审计准则说明书》第55号和第58号又修订了第5条和第8条。这10条一般公认审计准则一直沿用至今——一般准则(3条)、外勤工作准则(3条)、报告准则(4条)(P107)为了便于执行和落实一般公认审计准则,AICPA还颁布了一系列《审计准则说明书》(SASs)。国际审计准则中国的民间审计准则CICPA于1995年1月发布了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1996年1月1日,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简称CIASs)》开始实施。由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基本准则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一般准则1独立审计的目的2注册会计师专业技能及能力要求3职业道德规范4审计责任5审计意见外勤准则1接受业务2审计计划3内部控制制度评审4审计方法5审计工作底稿6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7计算机辅助审计报告准则1依据2内容3意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执业规范指南是对上三种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审计业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1996年第一次发布了7项具体准则和1项实务公告,后来陆续制定了28项审计具体准则和10项审计实务公告、5项执业规范指南(P108)新审计准则——2006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同时废止。基本准则鉴证业务准则44相关服务业务准则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1新企业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国际趋同政府审计准则美国——最完善、最超前、修订最勤1972年,著名的《黄皮书》——《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能的审计准则》后经1981、1988、1994、2003四次修订,现通称《一般公认政府审计准则》(GAGAS)(P97)国际组织国际审计准则指南——利马宣言(P94)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标准(P96)中国的政府审计准则由三个层次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1996年12月,审计署发布,于2000年1月修订颁布。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前两者是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必须遵照执行。审计指南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内部审计准则美国1947年世界上第一个《内部审计师职责说明》1978年正式发布《内部审计专业实务准则》从1983年起开始发表一系列《内部审计准则说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1974年成立职业准则和责任委员会1978年颁布《内部审计实务标准》P102中国内部审计准则1990年制定《内部审计标准(草案)》第一章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第二章内部审计人员第三章内部审计作业第四章内部审计报告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现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2003年6月《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第三章作业准则第四章报告准则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第六章附则具体准则2003年6月发布10项,至今发布29项具体准则实务指南至今发布5项最新进展2013年4月1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关于征求中国内部审计执业准则意见的通知》,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内部审计准则体系重新进行编号,对原29个具体准则按照一定标准相应的进行分类和调整,对具体准则的数量及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形成20个具体准则;对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体例结构进行了修订并丰富了相关内容。此次修订不包括实务指南。2013年8月20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了《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1-29号具体准则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0个具体准则、5个实务指南构成。第二节审计职业道德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意义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的道德职业品德、职业纪律、执业能力、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对己是行为规范,对外是评价标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内容与结构美国职业道德准则的内容与体系(1992)内容(职业道德要素)体系1.独立、正直、客观2.胜任能力和技术标准3.对客户的责任4.对同行的责任5.其他责任和义务道德原则(理想标准,不具强制性)行为守则(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行为守则解释(规定行为守则的范围和适用性,不具强制性,如违反需说明理由)道德裁决(说明行为守则及其解释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性,不具强制性,如违反需说明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内容体系1.独立、客观、公正2.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规范3.对客户的责任4.对同行的责任5.其他责任1.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职业道德具体准则3.职业道德裁决指南中、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比较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9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7章32条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附则200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共9章51条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一般原则独立性原则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他所服务的对象和其他外部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守则1: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守则2: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守则3: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业务或职务。可能损害独立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八条: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注册会计师回避事项曾经担任客户董事、高级职员,且离职未满两年。持有客户发行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之间存在其他重要财务利益关系。与客户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合伙投资经营某一实体,且该项投资对注册会计师个人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与客户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客户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有近亲属关系。其他可能损害独立性的事项。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的业务或职务(可能损害独立性的事项):兼任客户的经常性工作,支领工资性薪金,例如兼任客户的董事、监察人、经理或职员。担任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客户代编会计报表,常年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担任客户信托财产受托人、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等。担任客户的法律顾问。客观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的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公正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害各方。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专业胜任能力通常包括四个方面:专门学识(会计、审计及其他)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后续教育)业务能力(分析、判断和表达)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具体规定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计划与督导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专家和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