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规范》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内容增加了许多内容,其中在“就餐服务”和“采购管理”环节就提了不少明确要求,这许多要求在原有规范是不涉及的。4.3.4.3就餐区不宜铺设地毯。如铺设地毯,应定期清洁,保持卫生。5.4.1.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就餐区宜设置洗手设施。5.4.2.1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不宜直对就餐区。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5.6.1食品处理区(冷冻库、冷藏库除外)和就餐区应保持空气流通。8.2.2消费者就餐时,就餐区应避免从事引起扬尘的活动(如扫地、施工等)。12.2.1.1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13.8.2.1定期清洁就餐区的空调、排风扇、地毯等设施或物品,保持空调、排风扇洁净,地毯无污渍。13.8.2.2营业期间,应开启包间等就餐场所的排风装置,包间内无异味。6.1原料采购6.2原料运输6.3进货查验6.4原料贮存6.1.1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6.1.2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6.1.3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6.1.4鼓励根据每种原料的安全特性、风险高低及预期用途,确定对其供货者的管控力度。以配送为例,在旧版中说明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甜品店的要求,而在新版中先是明确了配送的整体管理要求,再分别说明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餐饮外卖的配送要求。8.3.1.1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8.3.1.2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容器的内部结构应便于清洁。8.3.1.3配送前,应清洁运输车辆的车厢和配送容器,盛放成品的容器还应经过消毒。8.3.1.4配送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应使用容器或独立包装等分隔,盛放容器和包装应严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8.3.1.5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同样的,对于“烹饪”,也是在提出一般要求后,重点介绍了油炸、烧烤、火锅、糕点和自制饮品的管理要求7.4.3.2油炸类食品7.4.3.3烧烤类食品7.4.3.4火锅类食品7.4.3.5糕点类食品7.4.3.6自制饮品在新版《规范》中,明确列出了12条禁止行为,涵盖我们近年来遭遇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7.1.3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a)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b)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c)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d)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e)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f)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g)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h)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i)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j)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k)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7.1.4对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食品及原料,应拒绝加工制作。在旧版《规范》的基础之上,将体系管理的要求系统化、明晰化。要求企业建立具有体系概念的管理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其中红色部分为新增制度要求。)13.3.1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13.3.2宜根据自身业态、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如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a)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b)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c)场所及设施设备(如卫生间、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冰机等)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d)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e)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f)有害生物防制制度。在新版《规范》中,结合餐饮卫生的具体实践,提出了许多细节化的要求,这些要求,让《规范》操作性不断增强。以卫生间为例,新《规范》中要求:5.4.2.1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不宜直对就餐区。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5.4.2.2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有照明;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设有易拆洗、不易生锈的防蝇纱网;墙壁、地面等的材料不吸水、不易积垢、易清洁;应设置冲水式便池,配备便刷。5.4.2.3应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洗手设施符合5.4.1条款要求。13.8.3.1定时清洁卫生间的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和展示。13.8.3.2保持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卫生纸充足。13.8.3.3营业期间,应开启卫生间的排风装置,卫生间内无异味。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义务,同样也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在新《规范》中,对于标注提出了许多的具体的可操作要求,这些要求,通过对时间和信息的追踪,来保障食品安全及可追溯。7.4.3.1.3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加盖存放,宜标注预包装调味料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开封日期。7.7.2应在清洁操作区内进行熟制成品的冷却,并在盛放容器上标注加工制作时间等。7.9.3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8.3.2.2包装或容器上应标注中央厨房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8.3.3.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配送)容器上应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8.3.4.5(餐饮外卖)宜在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在新《规范》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不只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独角戏,它需要也允许借助平台/第三方的力量,来实现食品安全的最终效果。自查:13.4.2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检测:9.1.1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制定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等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公示:13.7.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厨余:11.2.2应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餐饮服务关系老百姓的国计民生,这不仅仅体现在“食品安全”这一主题,还有许多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在新《规范》中一并关注。响应《国民营养计划》,积极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新《规范》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信息、餐食的数量或重量,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16.3健康促进16.3.1鼓励实行科学营养配餐,对就餐人群进行健康营养知识宣传,更新饮食观念。16.3.2鼓励对成品的口味(甜、咸、油、辣等)进行差异化标示。13.7.4宜在食谱上或食品盛取区、展示区,公示食品的主要原料及其来源、加工制作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13.7.5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加工制作过程。1.5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降低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1.6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示消费者开展光盘行动、减少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