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的存在论意义和生存论根基朱耀平/文提要:在海德格尔那里,现象学已从先验现象学转变为存在论的现象学,这就是现象学的存在论转向。这种转向最为突出地表现在海德格尔对胡塞尔现象学的三个重要发现的存在论意义的揭示和生存论根基的追问上:1.胡塞尔把意识的意向性作为最后的根据,海德格尔则强调此在的生存论结构的超越性对一切意识行为和实践行为的意向性的奠基作用;2.与胡塞尔把感性直观作为范畴直观的最后根据不同,海德格尔认为无论是感性直观还是范畴直观都不具有源始性,因为它们都奠基于此在的存在之理解,都只有在生存论的理解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3.与胡塞尔强调本质或范畴的先天性不同,海德格尔把先天与后天的区别最终归结为存在与存在者的存在论区别。关键词:胡塞尔;海德格尔;现象学;范畴直观;先天;存在论;生存论中图分类号:B516.52文献标识码:A现象学的存在论意义和生存论根基人们十分熟悉的《现象学运动》一书的作者施皮格伯格在谈到海德格尔与胡塞尔的分歧时指出,与胡塞尔把纯粹自我和纯粹意识看作是奇迹中的奇迹不同,海德格尔认为存在者的存在才是真正的奇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88页。。实际上,对于海德格尔而言,现象学就是使存在者的存在得以显现的科学,就是存在论,因此,在海德格尔那里,现象学已从先验现象学转变为存在论的现象学,这就是现象学的存在论转向。这种转向最为突出地表现在海德格尔对胡塞尔现象学的三个重要发现(即意向性理论、范畴直观理论和对先天概念的源始意义的澄清)的存在论意义的揭示和生存论根基的追问上。一、从意识的意向性到此在的超越性在胡塞尔现象学的三个重要发现中,意向性理论不仅表达了意识的基本特性,而且也是另外两个发现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因此不妨就从它开始谈起。胡塞尔是通过布伦塔诺走上探寻意识的意向性之谜的道路的。布伦塔诺把意向性看作心理现象不同于物理现象的主要特征:每一心理现象都把某物当做对象而包容于自身之中,尽管方式可能不同。在表象(Vorstellung)中总有某物被表象,在判断中有某物被肯定或否定,在爱中总有某物被爱,在恨中总有某物被恨,在欲望中总有某物被欲求,如此等等。这种意向的内存在仅限于心理现象所独有。物理现象没有显露出任何与此相似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它们说成是通过意向的(intentional)方式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倪梁康:《面向实事本身--现象学经典文献》,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译文有改动。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不同首先在于,他反对将意向对象的存在理解为内在于意识中的存在。胡塞尔强调:不能把意向对象等同于现实对象,因为只要有意向体验就有属于此体验的意向对象,不管现实中是否存在这样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意向对象是真实地内在于意识(如知觉)的,在它之外还有一个与之相对的现实对象,似乎意向对象就是对这个现实对象的摹写;原因在于上述这种所谓的现实对象已被现象学的还原放进了括号。简而言之,意向体验行为必然有其意向对象,但是此意向对象并不真实地存在于意识之内。举例来说,当我们对某棵树的叶子的颜色发生兴趣时,在我们的知觉体验中,真实存在的只有作为颜色的侧显的颜色感觉,而没有颜色本身,后者作为意向对象虽然从属于知觉体验,但却不现实地存在于知觉之内,因此不能把意向对象(颜色本身)理解为现成存在于知觉之内的现实对象的图像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46页。。可见,被感觉的内容的存在完全不同于被感知的对象的存在,后者通过前者而得到显现,但却没有被体验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451。。胡塞尔认为对象的显现与显现的对象的上述这种区别是一个最基本的现象学区别。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429页。但胡塞尔并没有因为强调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的区别而忽视意向对象对意向行为的依赖性,相反,他不止一次地指出,意向对象不是现成地被给予的东西,而是由意指方式所决定的东西,即:相对于每一个不同的意向行为,都相应地存在着一个不同的意向对象。正是意向对象(的意义)对意向行为的这种依赖关系,向我们提出了把意向对象本身(被意指的对象本身)与处于一定的意向行为中的意向对象(一定的意指方式中对象)进行区分的要求。对于海德格尔而言,胡塞尔关于意向对象的存在性质问题的上述讨论的主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对自笛卡儿以来在近代哲学中盛行的似是而非的心物二元论提出了质疑和挑战:首先,胡塞尔关于意向对象的存在性质的问题的讨论表明,意向对象既不是实在的存在,也不是意识中的存在,而是一种观念的存在,这就对西方传统哲学认为一个事物的存在或者是自在的、超越于意识之外的实在存在,或者是意识之内的存在,除此之外不可能有第三种存在的心物二元论观点提出了质疑;其次,上述那种二元论的存在论偏见造成了这样一种认识论,这种认识论把所有自然的认识,无论是前科学的还是科学的认识,都看作是超越的、客观的认识,即它将客体设定为存在着的,它要求在认识上切中事态,而这种事态在认识之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被给予的,并不'内在'于认识。胡塞尔:《胡塞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9页。这就必然产生认识如何能够切中超越之物这样一个难题。这样一个难题最终使传统认识论陷入相对主义和怀疑论的泥潭而不能自拔。而胡塞尔对作为传统认识论的存在论基础的心物二元论的质疑,对传统认识论及作为这种认识论的必然归宿的相对主义和怀疑论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施皮格伯格在试图对胡塞尔与海德格尔两人的思想的异同进行比较时指出:即使海德格尔非常明显地避免使用'意向性'这类字眼,这个词所指的现象在他的'在世'概念中是一贯存在的。这决不是一种巧合。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08页。因此,怀疑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是否对海德格尔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值得探究的毋宁说是在于,海德格尔拒绝全盘接受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以至于在《存在与时间》中几乎非常明显地避免使用'意向性'这类字眼的原因何在?或者说,对于海德格尔而言,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究竟存在着什么问题,以至于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宁可只谈此在的在世或超越结构而闭口不谈意识的意向性结构,尽管它们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简直是一目了然的?在海德格尔看来,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至少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没有对纯粹意识本身的存在性质作出应有的规定。在海德格尔看来,尽管胡塞尔也曾对纯粹意识进行了这样或那样的规定,如把它规定为内在的、纯粹的和绝对的等等,但所有这些都不是对纯粹意识本身的存在性质的规定。因此在缺乏对认识或意识本身的存在性质的存在论追问这一点上,胡塞尔的现象学与传统认识论并没有什么不同,对于海德格尔来说,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对意向性之谜的澄清尚缺乏可靠的基础。海德格尔认为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的另外一个问题在于它只谈意识行为或理论行为的意向性,而没有看到包括此在的实践行为在内的一切行为都具有其意向相关物。当然,这不应理解为海德格尔认为实践行为高于理论行为,并试图从实践行为的意向性引申出理论行为的意向性。因为在海德格尔看来,无论是理论行为还是实践行为都只有在此在的在世或操心结构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用他本人的话来说,操心作为源始的结构整体性在生存论上先天地处于此在的任何'行为'与'状况''之前',也就是说,总已经处于它们之中了。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修订译本),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3页。对于海德格尔来说,此在的理论行为和实践行为对此在的操心结构的依赖性,决定了我们只能从此在的操心结构本身的意向性或超越性当中去寻找此在的各种行为的意向性的根据。他这样写道: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中,潜伏着未经讨论的超越问题超越问题根本不能与意向性问题划等号。后者作为存在者层次上的超越,只有在'在世'这样一种更源始的超越的基础上才成为可能。只有这种根本的超越才是使一切与存在者的意向关联成为可能的东西。Heidegger,MetaphysicalFoundationsofLogic.Bloomington:IndianaUniversityPress,1984,p.135.简而言之,意向性建立在超越性的基础上,并且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成为可能--人们不能相反地从意向性出发来解释超越性。Heidegger,TheBasicProblemsofPhenomenology.Bloomington:IndianaUniversityPress,1982,p.162.至此我们可以肯定,对于海德格尔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人们不能像胡塞尔那样,把纯粹意识及其意向性看成是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东西的最后根据,而应进一步追问意识及其意向性本身的根据是什么。二、从范畴直观到理解现象学的第二个重要发现是范畴直观理论,胡塞尔提出这个理论的源初目的在于解决判断行为的意向充实的问题。我们知道,判断具有不同的类型,例如E是P(这里E代表专有名称)、一个S是P、这个S是P和所有S是P等等。胡塞尔认为,在这些不同的判断中的E、S、P等字母所代表的是能在感性直观中得到直接充实的材料因素,但其中的一个、这个、所有和是等词语表示的对材料因素起联结作用的判断形式或范畴形式,却显然无法在感性直观中得到直接的充实。胡塞尔认为,上述这种情况即使是在称谓表述中也是存在的,只要它们不像专有含义一样恰好是无形式的。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例如,这张白纸中的白这个词的意向只是局部地与显现对象的颜色因素相合,在白的含义中还有一个多余,一个形式(即白的是或白的存在),它在显现本身之中没有找到任何东西来证实自身。这种情况也出现在纸这个概念中,因为只有那些在纸这个概念中得到联合的各个特性含义才在感性直观之中具体地得到确定,但纸(的存在)本身显然不能像纸的各种特性一样在感性直观中得到直接的充实。胡塞尔认为,判断的范畴形式之所以无法在感性直观中得到充实,原因在于我们无法在可能的感性直观的对象领域中,找到它们的客观相关项。我可以看见颜色,但不能看见颜色的-存在。我可以感受光滑,但不能感受光滑的-存在。我可以听见声音,但不能听见音响的-存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存在绝然是不可感知的东西。在胡塞尔看来,上面所说的适用于存在[是]的东西,显然也对判断中的其他范畴形式有效。一个与这个、并且与或者、如果与那么、所有与没有、某物与无物以及量的形式与数的规定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意指性的命题的(形式)要素,但是,在实在对象的领域中,在可能的感性知觉之对象的领域中,我们只是徒劳地寻找它们的对象相关项(如果我们还可以认为它们具有这种相关项的话)。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150页。胡塞尔强调,上述这一点既对外感官的领域有效,也对内感官的领域有效。换句话说,存在概念以及其他范畴的起源既不处在外感知的区域之中,也不处在内感知的区域之中。有一种自洛克以来普遍流行的学说主张:逻辑范畴,如存在与不存在、一、多、全、数、原因和结果等等,是通过对某些心理行为的反思而产生的,亦即产生于内感官、内感知的区域。胡塞尔认为这种学说是根本错误的,原因在于逻辑范畴根本不能被看作是心理行为的概念,或心理行为之实在组成部分的概念。例如,'判断'这个思想在对一个现时判断的内直观中得到充实;但'是'的思想却没有在其中得到充实。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存在[是]既不是判断行为本身也不是一个判断行为的实在组成部分。因此正如存在[是]不是某个外部对象的实在组成部分一样,它也不是某个内部对象的实在组成部分。如果判断的范畴形式无法在感性直观中而得到充实,那么它们是在哪里得到充实的呢?在胡塞尔看来,首先必须肯定的是,范畴形式确实也会得到充实,或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