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以职位分类为导向,以优化管理为目的,以激励保障为主线,创新中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是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之一。4.1建立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制度主要由职位类别划分、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三部分组成。4.1.1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构成4.1.2职务与级别制度的继承与创新4.1.3建立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意义(1)科学地划分了职位类别,提高了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2)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设置相应的职务序列,为公务员提供了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3)重新确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发挥了级别晋升的激励保障作用。4.2公务员职位分类概述职位分类(positionclassification):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职位:由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责任。4.2.2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人事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品位分类最早产生于美国,现主要实行于美国、加拿大、菲律宾、哥斯达黎加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历史悠久,我国自古以来的人事分类方法。职位分类的优点因事设职,依职择人,避免了品位分类中人事分离、人浮于事的情况。对全部职位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等因素在横向上划分类别、在纵向上划分级别,形成了条理分明的人事管理结构。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每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资格条件,为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奠定了科学基础。拥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谨、完备的法规文件,如职位说明书等,有助于克服人事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根据职位的工作负荷、责任程度的不同,明确规定了工资额度,避免了品位分类中同工不同酬的情况,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职位分类的缺点有关职位的硬性规定对那些专业性、事务性较强,易于量化、规范化的职位较为适用,但对于责任较大、职责范围不易确定的职位则不适合,限制了公务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职系、职级作了细致的规定,使公务员的发展空间局限在本职系内,既不利于人员的流动,也不利于通用型人才的培养。操作程序过于复杂,技术要求较高,费时费力,不宜推行,而且静态的分类也难以适应职位结构的不断变化4.2.3职位分类的程序1、职位调查2、职位分析3、职位评价4、职位归级1、划分职位类别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等类别。2、职位设置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公务员职位的设置需要考虑如下四个因素:(1)职能。(2)规格。(3)编制限额。(4)职数及结构比例。4.2.4我国职位分类制度的内容科学合理的职位设置应该符合下述三个标准:按照最低职位数量原则,把公务员机关职位数量限制在有效完成任务所需的最低数。各职位的职能不能交叉,能合并的职位应当尽量合并。职位设置的层次应该适当,即“就低不就高”。公务员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两个基本因素。如“总理”这一职务,“总理”是职务名称,“国家级正职”是职务层次。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只承担岗位职责。4.3公务员职务4.3.1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职务设置的前提,职务设置是职位类别划分的延伸。对于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我国公务员并没有直接规定其领导职务的设置,但规定了设置原则,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4.3.2各职位类别的职务序列在非领导职务方面,综合管理类职位被划分为八大职务层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这八个职务层次同时也是职务名称。根据现行法规,巡视员以下、副主任科员以上六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厅局级正职以下、乡级副职以上六个领导职务层次一一对应。设置公务员级别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构建公务员职业生涯发展的“双阶梯”。(2)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3)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4.4公务员级别4.4.1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及作用1993年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并分别与公务员的12个职务层次相对应。4.4.2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4.4.3特殊公务员群体的衔级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层次与级别职务层次级别(1)国务院总理一级(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11)科员九至十四级(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4.5国外公务员职位分类情况美国:1923年《职位分类法》,把职位分为5类,共44等;1949年新的《职位分类法》:一般类(GS)技艺保管类(CCP):18等级:10等级英国:一般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执行级人员文书级人员助理文书级人员英国:1971年改革后以职务为基础划分为10类:综合类(行政官员在内)科学类法律类研究类警察类训练类秘书类专业技术类社会安全类资料处理类德国:特别职位一般职位政治官员业务官员注:官员分为四级,高级官员、中级官员、初级官员、普通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