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公务员辞职与辞退辞职和辞退,是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两个正常的“出口”,在公务员制度中是一对相互对应的制度,是体现和保障公务员个人自主择业权和各级机关自主用人权的一种双向选择机制。14.1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14.1.1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含义和特征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的职务,解除与公务员机关关系的行为。辞职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公务员的权利是有保障的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辞职的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特点14.1.2辞职与自动离职、免职、开除的比较1、辞职与自动离职的比较自动离职是指公务员不经批准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现象,对这种行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两者的不同:1、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自动离职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2、辞职是公务员依据本人的意愿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并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而自动离职的公务员的法律后果是个人所无法预料到的,要由公务员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其所能享受的待遇也要依据公务员机关作出的处理而定。2、辞职与免职的比较免职是公务员任免机关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行政行为,免职是与任职相对应的,属于职务关系的变更。两者的不同:1、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作出的;免职是公务员机关的权利,公务员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2、辞职是公务员根据个人的原因;而免职则必须有法定的原因。3、辞职是公务员解除与机关的关系,其公务员身份也随即丧失;免职只是职务关系的变更,免职者仍有公务员的身份。3、辞退与开除的比较开除是公务员惩戒中最严重的一种纪律处分,它只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失职、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屡教不改的公务员。两者的不同:1、性质不同辞退不是行政处分,其原因可能是公务员具有违纪行为但尚且未达到开除的程度。2、法律后果两者都是终止于公务员机关的职务关系,解除公务员的身份,但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而被开除者则不能享受。14.1.3公务员辞职制度的历史沿革1983年《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决定》1986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1990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4年《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98年《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4.1.4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1符合人事制度改革方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对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3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促进人才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14.1.5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和程序公务员辞职的条件(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有3-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2、公务员辞职的程序1、提出书面申请2、任免机关审查批准3、办理公务交接手续14.2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还是公务员队伍中一员,还可能被安排别的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4.2.1因公辞去领导职务14.2.2自愿辞去领导职务14.2.3引咎辞去领导职务14.2.4责令辞去领导职务14.3.1公务员辞退的含义和特征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各级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辞退不具有惩戒性,不是一种行政处分。14.3公务员辞退制度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必须有法定事由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各级机关法定的基本用人权利特征14.3.2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历史沿革1982年《吸收录用干部问题若干规定》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1992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正式确立公务员的辞退制度1995年和1996年原人事部发布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200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14.3.3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改革传统干部人事管理制度2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活力3有利于各级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14.3.4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和程序1、公务员辞退的条件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适当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使其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2、公务员辞退的程序公务员辞退的程序应当遵循两个原则:要保证辞退权利得以顺利实施;要防止辞退权力滥用,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4)《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3、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1职务关系的消失2被辞退公务员享受相关的辞退待遇3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的限制14.4国外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概况强调个人意愿,相应的程序较为简单1公务员辞职后其身份也随之丧失2公务员辞职后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314.4.1国外公务员辞职条件:本人的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12公务员违背国家利益或不忠于政府的3因单位撤销而裁减工作人员或单位地点改变工作人员不愿前往14.4.2国外公务员辞退辞退的程序11、要求事先发出辞退预告,使被辞退者有所准备。2、征求有关公务员组织的意见,征求本人意见。3、书面通知被辞退者,说明理由,被辞退者有权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