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金融伦理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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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伦理学第三章金融体系的伦理冲突【本章目的】学习本章的目的,是了解金融学中的伦理视角的意义,了解金融学中“价值中立”的含义及其局限性,并深入讨论金融伦理和金融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理解金融伦理在维持健康的金融生态、遏制金融腐败和保障金融体系顺利运作中的重要性。内容提要本章从全球普遍频发的金融丑闻、金融腐败以及金融危机出发,探讨了金融学中的“价值中立原则”,即金融学是否应该摒弃价值判断问题。本章认为,片面强调金融学中的实证主义与价值中立,会给金融业带来严重后果,金融难以回避价值判断问题。本章深入讨论了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的关系,并基于金融体系的特殊性,探讨了金融业注入伦理原则的必要性。第一节金融丑闻、金融腐败与金融生态1、金融丑闻:全球性现象这个时代似乎是一个“丑闻”的时代,媒体的大量报道全球社会中发生的政治丑闻、体育丑闻、商业丑闻。与他们相比,金融丑闻的危害性也许波及的范围更广,危害的程度更深,因为金融体系是一种以广泛的信任和大规模的委托-代理关系管理支撑起来的商业体系,其对金融伦理的要求更严格和苛刻,一旦金融体系因为丑闻而受到影响,往往会波及整个经济体系,甚至会导致严重的金融危机。案例:安然与安达信事件2、我国金融业的腐败行为与金融生态根据狭义腐败的定义,腐败一般被认为是政府官员的行为特征,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产为个人谋私利的行为才是腐败。从广义腐败角度出发,一切利用某种垄断权所进行的不按交易规则或行政权力规则办事,为自身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腐败。广义腐败的定义不仅包括了金融监管腐败,还包括了金融机构涉及私利的违规行为。同时也剔除了与“金融”无关的行为,而仅仅是涉及资金交易或金融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金融监管腐败利用的是行政权力的稀缺性,一般金融交易腐败利用的则是资金配置权力的稀缺性。2、我国金融业的腐败行为与金融生态广义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第一,腐败群体掌握了某种稀缺(存在供求缺口)资源,由此可以追求市场实现;•第二,掌握稀缺资源的群体必须具有某种垄断性,由此可以侵占消费者剩余以实现供给者剩余的最大化•第三,文化上的接受性,即公众对于腐败交易的认同程度2、我国金融业的腐败行为与金融生态•我国的金融领域,金融腐败涉及监管寻租与共谋、证券内幕交易、融资信息欺诈、信贷交易中索取额外收入等多个层面。•金融体制的改革严重滞后于整个经济改革,使得目前我国实体经济开放发展的过程中许多金融漏洞不断时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及其他研究人员研究编制的中国首个金融腐败指数显示,2002年至2003年度,中国金融腐败指数为5.42,其中银行业腐败指数为4.17,证券业腐败指数为7.26,指数越接近10表明腐败越严重,由此看出我国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的腐败程度已经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2、我国金融业的腐败行为与金融生态金融腐败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国有银行贷款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关系型贷款,从而可能成为银行大量呆帐的源头;•投资银行可以在利益的驱使下为某些企业的恶意收购与兼并提供帮助,从而妨碍了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者可以为某些银行或保险公司的违规运作提供保护,收取高额的好处费,丧失作为监管者的责任感和基本功能2、我国金融业的腐败行为与金融生态•证券业的监管者可以为某些不良企业的上市创造条件,损害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挫伤股市投资者的信心;•金融媒体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传播的权力,从而为某些上市公司和某些金融机构的不正当利益服务,传播具有误导性的信息和新闻;•各种金融中介,尤其是一些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可以与企业合谋,歪曲和篡改会计报表,欺骗投资者,从而获得巨额利润2、我国金融业的腐败行为与金融生态在我国,银行业的腐败行为比较典型,银行利用其垄断权力获得大量寻租收入,直接导致企业和农户的贷款成本上升,并导致金融体系累积了越来越多的风险,孕育越来越多的腐败分子谢平等在《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一书中,将银行利用其垄断权力所获得的利益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银行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这实际是企业或农户申请贷款的一次性花费;第二类是银行及金融机构在账外向借款人额外征收的高利息,这实际是企业或农户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交易关系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2、我国金融业的腐败行为与金融生态金融腐败的孳生和蔓延是造成我国金融生态恶化的重要原因,因而改善我国的金融生态,首要的问题便是如何有效制止和惩罚金融腐败行为有效遏制金融腐败的举措包括:金融从业人员的金融伦理素质与自律意识的增强严密的金融监管框架及其有效实施新闻媒体及时而全面的信息披露对公众的监督权利的合理鼓励与保护2、我国金融业的腐败行为与金融生态我国近年来银行业腐败典型个案要览:朱小华案王雪冰案梁小庭案潘广田案第二节金融学的价值中立与伦理视角金融学的价值中立与伦理视角在经济学的所有分支中,金融学可能是最富于实证色彩的一个领域。运用经验数据对客观事实进行系统研究,是大多数金融学理论工作者一贯坚持的研究方法。大部分金融学家或金融实践者都一定会坚持,金融学是一门仅仅依赖于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在其研究过程中应该排除价值判断,它不涉及价值观的问题但是这些“金融学不作价值判断”的信条在现实中很容易碰到麻烦和挑战。在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乃至于金融监管部门里工作的人士,几乎每天碰到与“什么是好的”、与“什么是坏的”有关的问题。如果在金融学中不引入价值判断,那么这些困惑永远得不到清除。金融学的价值中立与伦理视角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伦理视角在金融学中的重要性。金融理论和投资理论的一个基本信条是,公司所有金融和投资活动以及其他行为的目的是实现股东财富和利益的最大化这个信条不仅仅是一个实证命题,而且是一个带有价值观念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股东财富和利益的最大化?第二个问题,什么才是股东财富与利益的最大化?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与所在社区利益、所在社会利益有何种内在关系?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社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如何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协调?这两大问题,实际上都与价值判断有直接关系。金融学的价值中立与伦理视角一个最近的案例可以说明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个金融理论信条在专业人士当中是如何根深蒂固以及如何有害2008年四川地震后,很多富有爱心的个人和企业倾囊相助,在很多企业捐出几百万,上千万以至上亿善款的时候,某集团总裁对外宣布该集团将捐助20万元。该集团总裁面对网友质疑所作的声明,说该集团的一切决策都是为了股东利益,20万元捐款已经达到了该集团董事会所能决定的捐款上限;他认为在四川地震灾害中,20万元的捐助是一个合适的数目,而且该集团也不鼓励员工捐出10元以上的钱金融学的价值中立与伦理视角从该总裁声明来看,表面上来说该总裁是在维护股东利益,是坚持了所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表面上看来,该总裁等作为一个经理人,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不擅自作决定,本身也是无可厚非,甚至是值得赞扬的。但是,从更深层的角度来说,该总裁这份声明却最终损害了该集团的股东利益。因为,在这场巨大的灾害面前,很多爱心企业已竭尽全力捐款捐物,而该集团就显得有些冷漠。所有这些语言和行动,都使该集团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和企业公众形象大打折扣。一旦出现公众形象危机和信任危机,尤其是一个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其后果将不堪设想;不仅不会保证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反而正好背道而驰。金融学的价值中立与伦理视角在公众,股东、董事会的压力下,一向特立独行的该总裁终于写下了恳切的致歉信,说明他确实也最终承认了其声明给公司股东和公司利益带来的巨大消极影响,明白了仅仅教条主义地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是非常肤浅而短视的。第三节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三、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关于伦理与法律的关系,已经是学术界争议多年的话题。法学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法律界定的清晰性及对社会经济各领域明显的强有力的约束与惩罚功能,以此来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伦理学家则认为,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伦理道德在社会中则有更广泛的约束与激励功能,其作用的领域更多,其实施的成本也更低。有些学者,甚至以为最好的社会其实是不需要法律的,在一个伦理秩序非常好的地方,传统伦理与道德习俗会自动调整多种利益关系,以非常低的社会成本来维持社会的运转三、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的关系: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的关系也同样复杂。在所有商业经济活动中,金融领域的法律规范最为繁复,在中国,除了一般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还制订了数目庞大的部门规章与暂行条例,但是再多的法律条文,不能自动保证金融市场的秩序与对金融机构的约束的有效性;在大部分时候,基于金融伦理的从业人员自律是金融市场更有效治理的基础。三、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金融伦理的作用:第一,它是金融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金融法律之所以能够使金融市场保持秩序,其管制功能之所以能够有效发挥,关键在于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的从业者能够进行以伦理为基础的自律。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证券法律似乎惩罚了很多违规的交易者和上市公司,但是这些惩罚似乎并没有震慑作用,而且“激发”了更多的交易者和上市公司的“违规热情”,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和上市公司还缺乏基于金融伦理的自律意识,仅仅依靠金融法律的“他律”是不能奏效的。三、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第二,金融伦理的作用还在于能够营造一种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健运作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文化,而这种伦理文化则是金融体系保持有效运转的前提,一旦这种文化遭到破坏,则整个金融体系很容易陷于危机之中。东亚金融危机从直接原因而言似乎是国际投机资本对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的袭击而引起的,但是其根本原因却在于这些国家扭曲的金融伦理与金融文化。三、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在正常的金融伦理原则下,商业银行应该成为稳健的经营者,关注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极力避免从事高风险的投机活动;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严谨的投资关系,商业银行应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进行严谨的审查,以此作为贷款的依据但东亚国家却鼓励了一种相反的金融伦理,商业银行作为存款人的代理人并不遵循稳健与信用的原则,而是将大量资本不适当地用于房地产、外汇以及资本市场的短期投机行为,结果推动了市场泡沫的形成。由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扭曲关系,商业银行并不十分严谨地对待企业的信用与财务指标,使商业银行累积了过多的不良贷款与风险。这种不健康的金融伦理所造就的“裙带资本主义”,彻底破坏了一个金融体系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结果导致东亚金融危机的发生三、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中国证券市场投资文化与金融伦理的扭曲对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长久损害也充分说明伦理的重要性。中国证券市场中流行着一种所谓“庄家文化”。所谓庄家,就是那些利用自身在资金或信息上的垄断性优势进行股票价格操纵以达到获取巨额垄断利润的集团或组织,他的使用的主要手段是欺诈等不法手段,其惟一的目的是攫取超额利润。三、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对于流行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庄家文化”,有评论者说:“中国证券市场投资文化的扭曲,可能是比制度建设滞后更为长期的一个危害。制度是可以短时间内模仿的,而文化则需要长期的学习。而一旦一个坏的投资文化已经定型,其纠正则难上加难。‘庄家崇拜’……这种恶劣的投资文化,广大投资者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用自己的血汗钱换来的至理名言。投资文化作为一种没有明示的制度,有时候会比明示的制度和规范作用更大。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是,投资人在做出投资行为时,往往是按照文化暗示给他的规则去做,而不是按照制度和规范告诉他们那样去做。”三、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这里所说的“文化”和“投资文化”,实际上就是“伦理”和“金融伦理”。一种崇拜庄家,惟庄家马首是瞻的投资文化和金融伦理,是一种远比各种违规操作更为恐怖的东西,它对证券市场的破坏性更强,也更持久。庄家最可怕的,在于摧毁了一种建立在谨慎、理性、诚信等基础之上的投资文化或金融伦理,投资者不再关注对经济基本面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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