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责任,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法律规定,能应用所学的基本法律理论,解决社会实践的具体问题。*教学重点:1、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2、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教学难点: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3、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商法》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个人独资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管理》魏平雄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王顺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思考题:教材p93本章主要内容:合伙企业财产事务执行普通损益分配合伙对外代表权的效力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退伙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企设立条件业有限事务执行合伙财产出质、财产转让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入伙、退伙合伙人的性质转变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为什么?(二)设立条件1、2人以上;比较: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比较: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的出资方式*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4、有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的性质----独立性和完整性(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比较: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比较: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质。(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3、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论其出资多少);(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比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①由合伙人协商决定;②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③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比较:有限合伙企业之规定。6、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问题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问题: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监督权;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外连带,对内按份)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例: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为个人购房,向非合伙人乙借款2万元,而乙曾与给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还欠该合伙企业货款3万元。当该合伙企业向乙催要货款时,乙提出因甲欠其2万元,所以他只需付合伙企业1万元即可。问题:乙的说法是否正确?不正确。(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比较: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较:有限合伙人入伙的责任规定。2、退伙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协议退伙(约定合伙期限)退自愿退伙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有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法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②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比较: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3)当然退伙情形: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们法院强制执行。特别注意:*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4)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用决议作出。情形: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特别注意:*除名决议应当用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比较:当然退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被动”出问题;除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主动”出问题。财产继承(5)退伙的效果*财产继承退伙结算①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第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第二,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第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②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总结: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依法定条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格:第一,有合法继承权;第二,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第三,继承人愿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格,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获得。*退伙结算: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②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赔偿的数额;③退伙时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④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⑤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较:有限合伙人退伙之规定)例题1、甲欲加入乙、丙为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下各项要求中,不属于甲在入伙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乙、丙一致同意,并与甲签订书面入伙协议B乙、丙向甲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C甲应向乙、丙说明自己的个人能负债情况D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活动C2、张某是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车祸被撞成植物人,后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也不同意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据此,张某当然退伙的日期应是:A全体合伙人同意其退伙之日B过半数合伙人同意其退伙之日C发生车祸被撞成植物人之日D依法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D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定,所以,宣告之日才是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实际发生之日”3、下列情形中,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A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B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