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概述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概念1.工程建设勘察的概念工程建设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处理、监测活动也属工程勘察范畴。2工程建设设计的概念工程建设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对工程建设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话动。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由于勘察设计的特殊地位,使其成为了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都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关键环节。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要求1市场准入2科学设计的要求3依法设计的要求三、工程建设勘亲设计的发包与承包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采用招标发包方式进行。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殴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可将除工程建设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第二节设计文件的编制一、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一)工程设计原则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2综合利用资源;3满足环保要求;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二)工程设计的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二、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一)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决定。1一般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如有需要,可先行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轻,即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一些牵涉面广的项目,如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联合企业等,存在总体开发部署等重大问题,这时,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和总体设计。(二)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1勘察文件工程建设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建设规划、选址、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2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定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工程建设合理使用年限。3材料、设备的选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三)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1总体设计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和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和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判。2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有关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期限、总概算等。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定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3技术设计技术设计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4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三、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一)设计文件的审批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审批。2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3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4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5施工图设计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二)设计文件的修改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不得修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设计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1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2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第三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的独立审查。它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一)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各地的具体审查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施工图审查的内容1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1)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2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的关系施工图审查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图审查主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与公众安全方面的问题。至于设计方案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保守、设计方案是否可以改进等这些主要只涉及业主利益的问题,是属于设计咨询范畴的内容,不属施工图审查的范围。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台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得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城市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5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6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2级以上(含2级)项目工程设计;(2)获准注册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3)年满35周岁并不超过65周岁;(4)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四、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一)施工图审查的报送在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连同该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包括消防、环保、抗震、卫生等内容,这涉及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范围,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暂行办法》规定,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二)施工图审查的要求1审查机构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日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2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3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个期限范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目前规定的具体审查期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4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能实施。5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三)对审查结果有争议的解决途径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五、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一)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它并不因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免责。(二)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对自已的失职行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将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它对设计文件的质量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对其审批工作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节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案例P158---P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