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概论2本章主要内容:1、电子商务法概述;2、电子签名法;3、虚拟财产保护;3、案例讨论;34.1电子商务法概述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务关系的规范体系。44.1电子商务法概述3、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是调和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既有强制性,又有任意性,同时还具有国际性。公法:调整国家间或国家和个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法规的总和。私法:调整个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法规的总和。公法以权利强行干预为特点,如行政法,刑法。私法以市场自行调节为特点,如民法,商法。5数据电文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或者传真。64、电子商务法的地位由现代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电子商务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因此,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75、电子商务法的主体政府: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企业:电子商务的主力军、发起者、响应者。消费者: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86、电子商务法的内容1)数据电文法律制度2)电子商务合同制度3)电子签名法律制度4)电子认证法律制度5)电子支付法律制度6)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7)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8)网上安全法律制度9)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10)隐私权法律制度11)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12)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等等97、电子商务法的特征1)国际性2)技术性3)安全性4)开放性5)协作性6)程序性,向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方向发展。108、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交易自治原则2)证据平等原则3)中立原则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5)安全性原则114.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2005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对指导电子商务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22、新合同法确认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3、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144.3电子签名法席卷全球的电子签名立法狂潮•1995:–俄罗斯《数字签名法》–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1997:–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意大利《数字签名法》–德国《数字签名法》和《数字签名条例》•1998:–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9:–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欧盟《欧盟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15席卷全球的电子签名立法狂潮•2000:–西班牙《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印度《电子签名和电子交易法》•2001:–我国台湾《电子签章法》–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16什么是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2.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连接,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能够使数据电文与电子文件联系。•3.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内容。17电子签名的形式?可以有多种形式,如: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包括采用生物笔迹辨别法所形成的图像;向收件人发出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工具,如指纹或是眼虹膜透视辨别法等。18《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效力•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规则;•明确了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认证程序;•规定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19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数据电文可以理解为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0电子签名法的意义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不利于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发展。21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的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22通过电子印章让电子签名“落地”现实中,人们都习惯在白纸黑字上签字、盖章来确认文件的有效性。我国是个印章国度,用电子印章方式来包装电子签名,把那些艰深难懂的概念都藏起来,并用人们习惯的方式来操作,配以简单易用的软、硬件环境,可以让电子签名“落地”。23通过电子印章让电子签名“落地”2005年4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4月1日零时刚过,瑞星公司和地产大腕潘石屹在书生电子印章中心,签署了我国第一份电子合同:潘石屹的SOHO中国有限公司购买一套瑞星企业级防毒软件,合同金额为6400元。久经商场的潘石屹虽然签署过无数合同,但这却是他第一次签署电子合同,这样潘成为我国电子签名第一人。瑞星公司代表马刚在与SOHO中国的《瑞星杀毒软件中小企业版销售合同》上盖上电子印章,使瑞星公司成为我国第一个进行电子签名的企业。24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通过后,“电子签名第一人”——著名的地产商人潘石屹先生代表SOHO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星公司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法》生效后第一份采购合同。25电子签名不适用(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26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一、概念与特点关于财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财产,本来是没有定义的。因此,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义一直在讨论中。27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因为:第一,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金币等满足的是虚拟人物在虚拟社区空间活动和发展的需要。并且,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需要耗费劳动的。以在虚拟社区空间使用的“金币”为例,在大型网络游戏中,这些“金币”的获得需要完成任务或者战斗;在棋牌游戏网站,这些“金币”大多以“对局费”的方式挣得或通过对局赢得。这一切都需要网络游戏玩家进行体力、脑力的劳动。目前,获得虚拟财产一般有两种方式,其中之一是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而获得的。一个练到40级的《传奇》玩家,按正常时间需要一年,如果按上网费2元/小时计,一共要花7300元;再加上月卡35元,一年就是420元,合计得花7720元。28•第二,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实际上,虚拟财产买卖一直大量地存在着,并且已经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市场。网上存在着许多专门提供虚拟财产交易的网站,易趣网上也有许多的专门的虚财产交易商店。例如在《传奇》游戏中,一个道具“传送戒指”的交易价格高达4万元人民币,“圣站套装”的价格也在1200元以上。现在已经出现了专门替人“练功”或者以出售虚拟宝物、ID谋生的职业游戏人,并且数量不断增多。29一般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消费者所控制的账号(ID)项下,所记载的该ID所拥有的网络游戏中的“宝物”、“武器”、“级别”、“段位”等可变的参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以下几个特点:(1)可修改(2)可交易(3)财产性(4)可量化30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消费者是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通过特定的行为来提高级别、获取虚拟财物的。这些虚拟身份和财物已不只是单纯数据记录,而是可以在游戏发挥作用的工具(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软件),因此具有了使用价值。由于网络财产是网络游戏消费者耗费大量金钱得到的,因此其本身有应有价值。31现阶段,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格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是运营商确定的价格;二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格产生于网络游戏消费者之间的离线交易,包括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的离线交易。由于网络游戏的发展,虚拟财物和现实货币之间的联系已经更加紧密与多样化。网络游戏已具备了电子商务的某些特征,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意义也越来越明晰。32就现阶段而言,大多数的虚拟财物并不直接体现现实价值,具体到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应当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的,因此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物的价值进行各案分析后确定。现阶段,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及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还较为滞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做出明确规定。33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物品的归属权是为游戏运营商所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些虚拟财产网络游戏消费者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所以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网络游戏消费者的。34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35虚拟财产保全虚拟财产的保全可以通过付费来进行,付费就意味着接受服务。运营商一旦接受了这个付费,就要提供服务:一是提供对该虚拟财产在服务器上的保管服务;二是建立起该虚拟财产的交易记录文件。以上服务形成了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业务,这实际上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36案例讨论CASE1:116元的二手帕萨特;CASE2:网游玩家的现实烦恼;CASE3:中国电子签名法第一案。37CASE4穗首例盗窃虚拟财产刑事案宣判罚款五千05年2月被逮捕的颜亿凡,在被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得以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