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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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概述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汉朝法律主要内容司法制度第一节概述统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初步发展时期早期封建法律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汉朝法制特点:两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从西汉初年编纂律典,到诏令、科、比、律学章句的广泛适用,形成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用的法律体系。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重农抑商政策,满足农业社会稳定需要的同时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生机。第二节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一、立法思想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东汉时期章句律学的兴起二、立法概况汉律六十篇的制定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三、法律形式律、令、科、比立法思想(一)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无为而治。(二)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德主刑辅。(三)东汉时期:章句律学汉承秦制重重轻轻汉高祖虽然对百姓“苦秦苛法”表示同情,但并未彻底废除这些酷法。汉初法律思想的基础是法家思想,在这一基础上完成了汉代法制的恢复重建,形成了汉代法制基本结构。刘邦没有放弃重刑手段,但他用刑有重也有轻。对重大的犯罪,尤其是危害皇帝、侵犯刘氏政权的犯罪,坚决用重刑,对一般性的犯罪,从轻发落,多予宽赦。当这个过程完成时,儒家的轻刑和法家的重刑才在封建法律制度的系统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黄老思想汉初的文化主流,本质上是以道家学说为基础,吸收儒学而形成的所谓新道家思想,即黄老之学。真正建立起黄老之学理论体系的,一是司马迁之父司马谈,二是以刘安为领袖的淮南学派。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认为黄老之术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以先秦道家理论为基础,综合阴阳、儒、墨、名、法各家之善而形成,以道家的无为清静为框架,兼收儒法又改造儒法。黄老之学的无为不是无所作为。“圣人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也,而无不治也。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所谓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谓无不治者,因物之自然也。”无为之道因物之自然,顺事之常轨,这是黄老学派对待社会、政治的基本态度。因其所有,顺其自然,在道家的框架内运用道家的方法实现了儒法的合流。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礼”文化理论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礼的诸种内涵,统统植根于“人道亲亲”的“大端”: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礼”文化制度汉儒重建礼制,而且将其规范化、普及化、世俗化,具体化为从治国理家、求学问道直到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精细守则。汉儒将这些规范归纳为六礼、七教、八政: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六礼即社会典仪,七教即人伦关系,八政即生活制式。礼将一切囊括无余,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都从这里找到依据和评价尺度。礼文化制度世俗化的另一重要表现,是许多传统节日在汉代形成定制,或始于汉,或兴盛于汉。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清明节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乞巧节重阳节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儒学的经学化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汉武帝时代,《乐经》亡佚,故武帝只立五经博士。汉代提倡以孝治天下,所以到东汉,又增加《孝经》、《论语》,合称“七经”。唐代,《礼经》一分为三,成《仪礼》、《周礼》、《礼记》。三部释《春秋经》的“传”——《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也升格为“经”,这样加上原有的《诗经》、《书经》、《易经》,合称“九经”。宋代以后,“九经”又增添《论语》、《孝经》、《孟子》、《尔雅》,合称“十三经”。经学的谶纬化“谶”,本义是应验。“立言于前,有徵于后,故智者贵焉,谓之谶书。”此类书有的还附有图样,故又叫“图谶”。两汉谶书既讲一般的因果验证,更注重“言为王者受命之徵验也。”“纬”,本义是纺织品的横丝,相对于纵丝“经”而言,用神学迷信观点来解释儒家之“经”的书,就被称作“纬书”。立法概况(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1、西汉初期:废除秦代苛法,约法三章;《九章律》:《法经》六篇加户律、兴律、厩律。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张汤制《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连同《九章律》和《傍章》,合计六十篇。《酎金律》、《左官律》、《附益法》及大量诏令。3、东汉时期:沿用西汉旧律。(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问题: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二、笞代替劓、斩左趾,受刑者多死。景帝元年至中元六年,两次减少笞数。法律形式(一)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法典”。内容广泛,不针对某一事项颁布,不随时修订。(二)令:皇帝命令,“诏”或“诏令”。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三)科: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由秦“课”发展而来。(四)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第三节汉朝法律主要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二、刑事法律三、民事法律四、经济法律一、行政法律制度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地方行政体制职官管理制度职官考课与奖惩制度监察制度(一)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维护皇权至尊的行政法律制度中枢机关的变化三公九卿: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外朝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御史台内朝尚书台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丞、郎(二)地方行政体制郡县与封国并存削藩郡县两级、州郡县三级监察制度(一)中央监察机关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御史大夫寺,长官为御史大夫,为丞相副贰,执掌全国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御史中丞:御史中执法,西汉中期后成为专职的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府更名御史台,也叫兰台,成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机构,最高监察机关。武帝时在丞相府内置丞相司直。(二)地方监察机关1、司隶校尉:武帝时置,受御史大夫节制,后属大司空,位在司直下,但职权重,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三独坐”之一。属官:都官从事:察百官犯法者;功曹从事:州选署及众;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郡国从事、律令师2、州(部)刺史二、刑事法律刑法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犯罪刑罚制度(一)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前后几次变化: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在此年龄之内,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2、上请有罪先请:先请示皇帝裁断。公侯及其子嗣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刑或免刑。3、亲亲得相首匿: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4、恤刑:对犯罪的老、幼、妇孺、病残者,定罪量刑方面加以照顾。5、先自告除其罪: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2)犯罪集团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除其罪。(二)主要犯罪多沿秦制,新增罪名。(一)危害政权罪(二)侵犯皇权、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三)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四)违反伦常罪(一)危害政权罪大逆不道:反抗封建统治的农民为“盗贼”、“群盗”,即大逆无道罪。群饮酒罪首匿罪: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处以重刑。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以大辟(斩首)处之。见知故纵: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二)侵犯皇权、危害皇帝安全的犯罪不敬、大不敬:对皇帝轻蔑失礼。阑入宫殿门: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欺谩、诋欺、诬罔:欺谩,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的行为;诋欺,对皇帝的毁辱行为;诬罔,对皇帝污蔑欺罔的行为。非议诏书毁先帝:不仅不执行诏书,而且妄加议论诋毁先帝,依律从重处罚。怨望诽谤政治:因怨恨而诽谤政治,重大犯罪。左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三)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1、阿党与附益: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侯。酎金律: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质量不合标准的法律。左官律:舍弃朝廷官职而奉事诸侯,是对抗中央的犯罪行为。2、事国人过律: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3、非正: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免为庶人。4、僭越: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构成僭越罪。5、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凡出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死刑。6、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机密事宜。(四)违反伦常罪不孝罪禽兽行三、刑罚制度1、死刑:刑名多沿用前代,族刑、枭首、腰斩、弃市等继续使用。殊死:斩首。2、肉刑:宫、斩右趾3、笞刑4、劳役刑:沿用秦制,但有了明确刑期。5、徒边6、禁锢7、赎刑:女徒顾山:放归家,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三、民事法律集中在《九章律》中的《户律》、《杂律》中。等级身份、行为能力的确定所有权债婚姻与家庭继承立法一、等级身份、行为能力的确定男子从二十三岁起要在官府登记,为公家服徭役。后年二十始傅。人们社会地位不同,享受的民事权利范围也不一样。二、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是土地,除国家掌握一部分土地即“官田”外,大量土地掌握在地主阶级受理,特别是掌握在官僚贵族及大商人手里。西汉中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制定“田律”、“田令”、“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公私土地所有权严加保护。盗卖土地是严重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处以重刑。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要求人们如实报告应交租税的数额。占租就是自报地租数额,如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罚金二两,并把未报的农作物及价钱没入国家。自食其力的小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权毫无保障,主要靠耕种国家或地主的土地。(二)其他财物所有权。盗律:侵犯国家和官僚贵族的私有财产者要处以重刑。对一般财物损害要赔偿。拾得遗失物及家禽家畜者,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物件由官府收为公有,小物件归拾得人。三、债(一)买卖契约:券书。买卖关系的建立,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以契约为证。土地买卖及其他物品买卖都要订立契约。凡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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