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页-共7页1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文本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京分-加工-2012-001定作方:北京东方盛雅国际艺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签订地点:江苏省徐州市签订时间:2012年02月06日第页-共7页2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北京东方盛雅国际艺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承揽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作物情况1.1品名:桑蚕丝米兰时装裙1.2规格:XL(15号:175/100A)1.3数量:300件1.4备注:V领,领口、腰间钉珠,侧边有拉链第二条合同价款2.1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十四万四千元整(480*300=14400元)2.2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扣留10%货款为一年期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到期无质量问题付清。2.3付款时间:2012年3月15日付90%,其余10%保证金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第三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3.1质量要求:达到行业标准,面料:桑蚕100%里料:涤纶100%3.2技术标准:5A级桑蚕丝蛋白纤维国际标准活性染色技术第四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4.1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4.2乙方于2012年2月10日之前提供原材料。4.3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3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第页-共7页3收到后5日内通知乙方调换或补齐。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5.1甲方负责提供服装的技术资料和图纸。5.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5.3乙方必须对材料和图纸的技术性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6.1验收标准:依照国家标准验收6.2验收方法:全部验收6.3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2012年3月12日6.4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厂内6.5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6.6如使用后3日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还。6.7双方就服装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第七条提取服装的时间和地点7.1由甲方自提服装。7.1.1自提服装的时间:2012年3月15日7.1.2自提服装的地点:江苏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厂内仓库7.2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8.1包装要求:采用立体包装,并且必须是真空包装,一件一包。8.2费用负担: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第页-共7页4第九条定作物的保修10.1服装保修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共三个月。10.2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第十条定金11.1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数额:肆万元整(40000元)11.2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时间:2012年2月12日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2.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服装,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12.2交付服装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12.3未按合同约定包装服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服装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12.4逾期交付服装,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服装总价的20%违约金。12.5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服装,甲方有权拒收。12.6不能交付服装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服装总价的20%的违约金。12.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12.8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材料或包装物,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3.1中途变更服装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1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向承揽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20%的违约金。第页-共7页513.3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服装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服装总价20‰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13.4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装总价20‰的违约金。13.5无故拒绝接收服装,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13.6变更交付服装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4.1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服装或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14.2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服装或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海天大厦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第十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法定代表人:李志国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委托代理人:赵晓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海天大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芙蓉街莱尔维思服装加工厂第页-共7页6电话:15237889504电话:189763392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027191230418723账号:62220987663212348762012年2月6日201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