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大陆法的“协议说”英美法的“允诺说”《民法通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1.双方法律行为2.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合同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第一节概述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一节概述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法律规范)(一)国际条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3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二)国际统一示范法(国际惯例)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2010年修改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第一节概述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三)国内法1、大陆法系:民法典,债务法典2、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法律评述(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3、中国法:制定法1999年10月1日前:《民法通则》中的相关部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专门法律;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生效。第一节概述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CISG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PICC第1.1条: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中国《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第一节概述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CISG第7条第1款: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PICC第1.7条: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中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节概述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恪守合法合同的原则合法合同有法律约束力。第一节概述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合法性原则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与合同订立、履行等有关的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中国《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含义动态:订立合同的过程(程序)静态:合同的成立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二、合同订立的形式从要式向不要式的转变中国《合同法》: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要约(二)承诺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发价;报盘;发盘)1.要约的含义与要件(1)是关于订立合同的肯定建议(2)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辨析:要约与要约邀请中国《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关于内容具体与否的判断标准CISG: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且明示或暗示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只要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要约具备货物的名称和数量,就可视为一项有效要约,价格并非必不可少的条款.PICC:一项要约是否合乎要求不能以一般性条款来确定;即使重要条款,如对所交付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准确描述、价格、履约时间或地点等,在要约中可能尚未确定,也不能划定该要约是不确定的。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2.要约的生效及其效力要约自要约通知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大陆法系;CISG;PICC;中国合同法)要约的效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见P46案例)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3.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通知应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4.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要约在其有效期内不可撤销;英美法系:受要约人未接受要约前,要约人可随时撤销。CISG:要约可撤销,撤销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要约人。查:CISG中要约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形。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5.要约的终止A.要约被要约人合法撤销;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未做出承诺(明确的承诺期限或一段合理的时间);C.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D.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承诺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通知应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2)承诺通知应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与反要约)(《合同法》第30、31条)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1)承诺通知应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A致函B,欲出价30英镑购买B的马。B没有回复A,但通知C(该马匹的拍卖商)不要将其马匹出售,因为它要将该马卖给A。C出于疏忽,将马匹卖掉。A以他与B之间存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拍卖商侵占他人财物的诉讼。最后法院认为A、B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存在,判决A败诉。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2)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发出CISG:逾期承诺及其效力如果要约人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那么,逾期承诺就仍然有承诺的效力,即构成承诺。如果逾期是由于通知发送过程中的原因所导致的,则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要约人其要约已经失效,否则该承诺仍然有效。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镜像原则(承诺与反要约)CISG:(反要约)受要约人虽对要约表示接受,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反要约(“还价”)。(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但如果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变更要约中的条件,那么,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就不影响承诺的成立,除非要约人不过分迟延地向被要约人发出反对此种添加或不同条件的通知。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案例:原告在与被告通过电话谈判达成买卖一批大豆的合意后向被告发出一份确认书,其中除了对双方达成合意的交货数量给予确认之外,还规定检验标准为每蒲式耳54磅,可合13%的水分,耗损率为2%,杂质含量不超过1%等。此后,被告没有对该确认书做出答复,而是把这批大豆以更高价格卖给他人。原告在诉讼中称,确认书仅就原来双方谈判的必要事项作了补充,被告未在合理时间内就这些补充提出异议,因而双方之间合同成立,这些补充事项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告胜诉。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承诺2.承诺的方式承诺的做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CISG: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承诺3.承诺的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投邮主义(英美法)到达主义(大陆法、CISG、PICC、《合同法》)4.承诺的撤回承诺通知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时,由被要约人将撤回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从而收回通知。课后案例分析练习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十时(纽约周日晚九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问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2)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课后案例分析练习•3月10日,中国某公司(我方)应荷兰某客商(对方)请求进行报盘。3月13日,对方接到报盘后发来回电,请求我方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电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可延长装运期,并声明4月28日复到有效。对方4月20日回电表示接受,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我方接到对方接受电报时,发现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已猛涨,于是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受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对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要求我方或执行合同,或赔偿差价。第四节合同的效力注意:CISG不涉及合同效力的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各国国内法以及PICC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第四节合同的效力各国法律中影响合同有效性的主要因素:1、合同是否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2、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的标的和内容是否合法;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第四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状况:(一)有效合同(二)无效合同(三)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第四节合同的效力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1.大陆法: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英美法: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酗酒者3.中国法: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缔约能力1.公司章程的范围(传统公司法)2.国家限制订立管制类合同的主体3.中国合同法: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效力二、合同必须合法(标的物;目的)1.违法合同2.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3.违反善良风俗和不道德的合同《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第四节合同的效力三、当事人合意必须真实(一)错误:原则上意思表示错误的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PICC:1、对已存在事实或法律有不正确看法;2、当事人的错误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中国法: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第四节合同的效力三、当事人合意必须真实(二)欺诈: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PICC:欺诈是故意使他方产生错误的行为:1、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对事实所作的欺诈性陈述;2、沉默地隐瞒事实真相。中国《合同法》: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损害到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四节合同的效力三、当事人合意必须真实(三)胁迫:凡因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PICC:胁迫是以非法威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