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讲座: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王大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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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王大泉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与趋势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学校安全包括两个范畴:一个是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一个是防范校园暴力。核心是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括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解决的问题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当时主要存在的问题:责任不清楚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有关规章产生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的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适用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进行调解一些规则在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可促进了许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促进了校园责任险的健全与完善,成为保险理赔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学校伤害事故的规定: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案例讨论2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的羽毛球拍脱手,击中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导致摘除,七级伤残。2003年3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卞某认为应和学校共同赔偿吕某损失。而校方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问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与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界定的标准:时间空间民事行为能力与学生安全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到18周岁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对学校安全工作和伤害预防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基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定此后的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根据归责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确定事故的赔偿数额。《侵权责任法》中根据学生行为能力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规则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园、小学学生适用推定责任;对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行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及所形成的损害,还要考虑到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认定损害后果的特征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即首先损害必须在量上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被视为法律上可以补偿的损害,如果学生在伤害事故受到的仅是极轻微的伤害,如手指被刮破一个小口子等,可以被即时处理并没有产生其他影响的伤害,就不是法律所调整的损害具有补偿的可能性具有确定性,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在客观上能够认定的事实。因果关系的特征因果关系则解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关联问题。根据我国学者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说,一般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过错与过错程度所谓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状态。换句话说,过错实质是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可按程度的轻重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主观状态。判断学校过错的标准根据上述理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否是在学校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如果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学校一般的管理和保护能力,事故的原因是可以预见的,而学校未能预见,未能给与必要的注意与防范,则学校就有过错的。如果学校在合理预见的范围内做到了各个层面,应为的和不应为的行为,则学校就没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也就无责任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原则和思路首先要全面考察事故的原因,将与事故发生有关系的各种原因都要列入考察的范围,包括是否有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有意外因素等等。在原因明确后,要确定事故原因中是否包含了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以及这些过错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它们在促成事故发生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即确定“过错程度的比例”。在确定了过错因素后,则要分析包括过错在内的各种原因在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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