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民事责任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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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专利许可合同民事责任的立法研究姓名:陈同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王建平20050101专利许可合同民事责任的立法研究作者:陈同峰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蒋逊明.朱雪忠.JiangXunming.ZhuXuezhong被许可人破产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处理探析-知识产权2006,16(5)本文根据Countryman教授对未履行合同的界定,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归纳为破产法上的未履行合同与破产法上的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合同,针对这两类合同的不同情况,依据破产法的相关理论及其规定,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与处理办法,指出了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转让制度适用于破产时未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处理存在缺陷,提出了建立破产法上未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制度的主张.2.期刊论文李绕娟.Rao-juanLi企业破产过程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处置分析-科技与法律2008,(6)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财产处置尤其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处置等问题,我国破产法涉及不多,国内也无有关破产与知识产权相衔接的其他立法.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破产法有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处置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企业破产过程中处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若干建议.3.学位论文刘德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风险研究2006本文欲通过分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中的风险,使合同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在许可谈判中能够对未来的风险因素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并尽量规避,即使发生争诉,也能够根据明确、详尽的合同条款沉着应对。专利实施许可是权利人实现其专有权的重要方式。专利发明人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投资生产,同时让所有意欲生产某种产品的潜在被许可人自己开发他人已经开发成功的项目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许可也就当然地存在广阔的市场空间。然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因其复杂性而固有其难以预见的风险。一方面,一份专利许可合同牵涉到多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合同标的的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更是造成了若干不确定因素。专利实施许可并非通过资产、设备等有形财产而是通过无形资产的重复许可使用来进行产业化扩张,与传统的经营方式相比,其发展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为保障。然而,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4种有名合同中,对知识产权贸易的有关合同尚付阙如。同时,对专利实施许可的研究还不够广泛,需要深化和梳理。在缺乏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最放心保护的务实有效的法律制度的环境下,使交易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并尽量减少争议就成为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文章引言部分指出了专利实施许可的重要性以及风险性。作为一种重要的将知识产权产业化、市场化的常用方式,专利实施许可在国内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领域的研究尚没有完全展开,对专利实施许可中的风险还没有清醒的认识,可以说专利实施许可实务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才刚刚建立,相关的立法还有待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在这个过程当中,知识产权许可当事各方还要在各色风险之中不断摸索经验。论文除引言和结尾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专利实施许可的概念、分类、许可的两面性、风险存在的原因以及我国的法律现状作简要的概述。第二至第五部分分别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的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作了探讨:第一,专利效力风险。在专利实施许可的谈判过程中,被许可人通常并不确知该专利是否有效,在许可合同中承担义务是否值得也就难以确定。因而,审查对方专利是否有效就显得非常重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对那些由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完全负担的风险进行分配。针对专利效力可能造成的风险,被许可人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往往希望订立权利保证条款;而从许可人的角度出发,则其更加青睐不质疑条款。对这些条款合法与否、利弊得失的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第二,专利实施许可中的侵权风险。被许可人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而享有使用该被许可专利的绝对权利。但是,那些许可合同以外的人可能在该被许可的对象上享有在先权利,使被许可人面临被起诉侵权的风险。另外一种情况:第三人也可能未经许可人的授权而使用被许可的专利,使被许可人处于竞争劣势。这两种侵权都可能给被许可人带来损失。对诉讼费用的承担、诉权的分配、侵权损失的补偿经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了减少受到第三人起诉侵权可能造成的损失,被许可人可以要求许可人做出担保,保护自己免于受到上述侵权指控的风险,在其受到侵权指控时进行抗辩,对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因此,有关减少或者分担这些侵权风险的条款就通常成为许可交易中详细谈判的对象。第三,专利实施许可中的权利滥用风险。专利权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这种垄断在专利实施许可过程中经常被滥用,使原本合法的垄断超过了专利法允许的界限,从而演变成专利权滥用,成为垄断行为。许可人在利益的驱动下经常会寻求对被许可人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等施加某些限制,这些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在我国反垄断法呼之欲出之时,分析哪些条款可能因损害竞争而构成权利滥用,不仅可使当事人在签订许可合同时权衡利弊得失,对我国相关立法亦有所裨益。第四,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风险。使用费是双方当事人谈判的重要内容,合同中应明确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方式。尤其是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因专利效力、侵权等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而更为当事人所重视。确定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而且有很多因素是如此地不确定以至于其中的风险相当大,估价过高或过低都是可能的,也是当事人所不愿意看到的。使用费基数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极大,是当事双方磋商的重要内容。对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本文介绍了一些国外有关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处理的司法实践,只要是我国的法律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都可以有选择性地参考,以便对签订许可合同有所帮助,减少因我国法律规定不明可能带来的争议和风险。同时,介绍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还有更加现实的意义,当前,引进国外专利技术仍然是重要的经济政策,在涉外许可合同中选择适用别国法律解决纠纷在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的今天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结尾部分指出,对专利许可的研究还需要更加深刻的民法以及合同法上的法学理论作支持,本文的讨论过于局限在实务方面,因而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受到具体条件的限制。让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规避未来的风险并进行充分的磋商以争取各自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固然重要,但是争议往往不可避免,务实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最放心的保护,法律不仅为解决争议而存在,指导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尽量不产生争议在任何人看来都具有更高的意义。4.期刊论文胡充寒国陈专利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探析-河北法学2002,20(3)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的限制可分为专利法和债法两方面的限制。专利法方面的限制是指为确定受方实施权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债法方面的限制是指合同中不是基于专利权所作出的限制。违反国际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只有在法律允许订立这些限制性条款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后果。5.期刊论文董美根.DongMeigen专利许可合同若干问题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09,(10)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所涉及的问题较多.理清其中的部分问题,如专利许可合同的标的、专利权无效导致合同法与专利法的冲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确定、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及专利许可合同的转让等,有助于专利的许可实施.6.期刊论文周敏.李玉洁.易波.ZhouMin.LiYu-jie.YiBo论专利实施许可下被许可人的诉讼资格-昌吉学院学报2006,(2)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可是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赋予被许可人专利实施权.但是,当出现第三人侵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项下的专利权时,被许可人能否提起诉讼在我国法律上存在缺失,使得这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专利实施许可三种方式的特征及其区别来探讨此问题.7.期刊论文包海波专利许可交易的微观机制分析-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25(10)专利许可交易是专利制度下实现技术转移的重要方式.通过对专利许可交易的微观经济分析,指出专利许可交易实现了经济效率的帕累托改进,并明确了在对称信息、不对称信息两种情况下许可交易双方的最优策略和经济资源的配置方式,提出了专利许可交易的边际成本控制机制、技术拍卖数量机制以及专利价值信息的泄露原则.对专利许可交易对R&D活动的激励机制进行了分析,指出在强专利保护制度下专利许可交易方式的合理运用可以大大提高专利权人的获利能力,从而可以有效实现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8.学位论文汪洋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之法律风险及对策2006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确立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导向,以期通过出让市场换取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在这一政策目标下,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转让实行了一些强制性措施。2000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同时,国家给予使用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设备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加入WTO后,根据入世的承诺,我国取消了对外资企业技术转让的硬性要求,相应放宽了专利保护期。此举一方面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跨国公司技术投入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为跨国公司凭借经济、科技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垄断地位,进而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提供了政策空间。这一点体现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尤为明显。宏观层面,由于技术贸易存在引进、消化、吸收的过程,因此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双方之间不仅仅是普通的买卖关系更有师徒关系。许可方在授权许可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培育自己潜在的竞争对手。出于维护自身技术优势的考虑,许可方往往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的手段来限制竞争对手。微观层面,由于技术转让市场供受双方谈判力量对比的先天性差距以及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迫切需要,技术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往往呈现“一边倒”的局面。主要的法律风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限制性商业条款;限制性条款妨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技术引进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型商业条款历来是国际技术转让立法的重点。197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拟订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第4章关于管制限制性条款的问题成为守则所有章节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成为守则历届谈判的焦点。谈判各国代表在限制性条款的含义和评定标准上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分歧;Trips协议在有限的篇幅内着重指出各国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并明确列举了应当“制止与控制”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限制性商业条款。2、权利保证与侵权责任条款;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地域性的特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与普通国际货物贸易方相比要承担更高的侵权风险。如何降低被许可方的侵权风险以及划分许可双方的侵权责任应为起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所应重点考虑的问题。3、技术许可使用费条款;尽管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技术许可使用费条款的数额、支付时间或支付方式以及许可协议中的其他金钱对价很少有限制而倾向于将这些条款的决定权留给自由市场的自愿交易。但从目前国际知识产权市场发展形势来看,跨国公司与竞争对手往往在对知识产权和市场份额的风险作出精细安排的情况下实行强强联合,加快在重大技术上的突破,谋求对未来市场的持续垄断,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的一个现象。从2002年起一直绵延至今的DVD专利使用费问题就已经昭示:在我国面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巨大压力面前,立法绝不能对技术使用费问题采取漠视或放任的态度,尤其在与国外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技术许可定价问题上更应有所作为。本文将在全面审视我国技术许可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与发达国家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并结合国外技术许可合同实务操作的成熟做法,就入世之后我国如何应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法律风险提出建设性的意见。9.期刊论文舒予.SHUYu论企业专利交叉许可的对内共赢与对外垄断-创新2007,1(5)交叉许可是指由两个相互依存、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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