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给付条件二、人身保险的性质(1)从社会角度看,人身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方式。(2)从法律角度来看,人身保险是一张合同。(3)从经济角度,是资金积累工具。(4)从国民经济角度,是减震器、稳定器、和谐器。(5)从个人角度看,人身保险是一种延年益寿的方法。三、人身保险的特征1.保险标的的特殊性2.人身风险的特殊性3.赔偿金确定的特殊性4.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5.保险利益的特殊性6.保险期限的特殊性7.保险合同的储蓄性5.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只考察投保人有无保险利益,不考虑保险利益金额的量;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维持合同有效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三、人身保险的提供方法(1)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方法(自然保费)(2)一次缴清保险费方法(趸交保费)(3)均衡保险费方法(1)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方法“自然保险费”方法自然纯保费是指以各年岁的死亡率为基础所制定的该年岁的保险费。由于人在每一年岁的死亡率各不相同,而且随着人的年岁的增高而增高,因此各年岁的自然保险费也必将随着人的年龄的增加而增加,这样使许多人到了晚年都无力续保。保险人在制定保险费收取标准时,如按自然保险费逐年增加保险费,往往也不易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自然保险费一般仅适用于短期性的团体人身保险或定期死亡保险。它只提供一年期的保险,允许投保人到期更新保险单,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保险单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产或负债,每年缴付的纯保险费全部用来给付该年的死亡保险金,每年增加的保险费反映随着年龄增加死亡率逐渐上升。自然保险费法的缺点1、麻烦。2、会导致保不起。3、会产生逆选择。逆选择随着年龄增加,死亡率会以递增的速率上升,每年必须缴付的保险费也会以相同的速率增加,导致健康状况好的人终止保险,而那些健康状况差的人会不顾保险费增加继续更新他们的保险单。这种现象被称为“逆选择”,即继续参加保险的人的死亡率超过了正常或预期的死亡率。为了对付这种逆选择,保险公司通常会对更新保险单的年龄或次数加以限制,一般在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准展期,因此定期寿险不适宜于提供终身保障。给付金=纯保险费根据1958年美国保险监督官标准普通生命表(CSO),年龄30岁的男性死亡率是2.13‰。假定有10万个年龄30岁的男人每人投保1000美元,保险公司预计将有总计213000美元的213次死亡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公司将向每个人收取2.13美元的纯保险费。(2)一次缴清保险费方法这种方法是以一次缴清保险费方法来取得终身保险。该终身寿险的纯保费是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每年纯保费现值的累计数。由于大多数人不愿使用一次缴清高额保险费的方法,故这种终身寿险未得到广泛使用。(3)均衡保险费方法均衡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将人的不同年龄的自然保险费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各个年度,使投保人按期交付的保险费整齐划一,处于相同的水平,这种保险费即为均衡保险费。均衡保险费避免了被保险人到了晚年因保险费的上升而无力续保的不足,因此适合长期性的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在初期保险费高于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的保险费,在初期积累的资金加上利息收入能弥补后期保险费收入的不足。年均衡保险费方法可以把一次缴清保险费的保险费分摊到到一个有限时期。均衡保费示意图多缴的保费20岁40岁均衡保费死亡率风险净额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要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它承担了准备金少于保险金额的风险。在任何时候,人寿保险的纯粹的保障金额是那时保险金额与准备金的差额,这差额称为“风险净额”,它随着准备金的增加而减少。人寿保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和金额递增的储蓄或投资因素,把两者相加恰好等于保险金额。这种比喻适用于所有种类的均衡保险费方法。虽然这种比喻在鼓励人们把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手段方面是有用的,但从法律观点来看,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表述,因为终身寿险单是一种保障性合同。确定人寿保险金额的方法(1)生命价值法(2)收入置换法(3)需要法(1)生命价值法一、人的生命价值概念二、生命价值的管理三、人的生命价值的估计一、人的生命价值概念按照休伯纳的解释,人们挣得的钱要比维持自己生活所需的费用多,因此,他们对受抚养者来说具有货币价值。人的生命价值在数量上可以定义为一个人的预期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一个人拥有两种财产休伯纳认为,一个人拥有两种财产,一种是“已获得财产”,另一种是“潜在财产”。前者是指人们已获得的物质财产;后者则是指人们作为经济力量可能存在的货币价值,也就是一个人扣除了自己生活费用后的为他人挣钱的能力。在一定时候,这种挣钱能力会转化为“已获得财产”。这种能力取决于一个人的品质、健康、勤奋、智力投资的意愿、创造力和判断力、耐心和雄心等。由于个人面临着未老身故、丧失工作能力风险,所以人的生命价值或“潜在财产”有可能遭受损失。休伯纳以此说明对死亡和丧失工作能力提供保险保障的人寿和健康保险的必要性。生命价值法的缺陷生命价值法也有多种缺陷:首先,生命价值法忽视了社会保险等收入来源;其次,将来收入变化是难以预计;最后,生命价值法忽视了通货膨胀因素。这些缺陷限制了生命价值法的实用价值。(2)收入置换法收入置换法类似于生命价值法,但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是按家庭丧失的收入的一个百分率计算,并用年收入的倍数表示,它还考虑到社会保险和通货膨胀因素。美国有些人寿保险公司根据这种方法编制了各种年龄和收入的人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3)需要法需要法是根据假如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庭的各种需要来确定保险金额。家庭需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偿还债务、医疗费和丧葬费等。按照需要法确定的人寿保险金额一般是用来满足家庭最迫切的需要。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行至一个上坡的转弯处,由于超速转弯,客车从山腰翻下,车内旅客死亡10人,受伤者15人。这些旅客均投保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30000元。事故发生后,交通监理部门裁决:对受伤旅客,由客运公司付全部医疗费;对死亡旅客向其家属支付50000抚恤金和5000元丧葬费。(1)张某事前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三份意外伤害险,总保额为18万元。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身故,他一共可以获得多少保险金?多少赔偿金?(2)田某所在的公司为其购买过意外伤害险及附加医疗险,保额各10万。此次事故造成田某伤残(残疾率40%),客运公司支付医疗费11000元和残废补贴20000元,不久田某又持保单等相关证明向该县保险公司索赔。如何处理?[答案1]1.客运部门应按交通监理部门裁决意见,支付张某的家属抚恤金、丧葬费共55000元。2.两家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张某家属210000元保险金。3.张某家属共获得265000元的赔偿。[答案2]1.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责任方获得多少赔偿金,都无法弥补其损失,不能认为有额外获利。保险公司应在保额的限度内,依据残废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⑴30000元×40%=12000元(2)100000×40%=40000元2.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支付发生意外事故的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实际上是财产保险范畴,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得益。因此,田某所花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汽车方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就不能以“人生无价”的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给付。3、田某共获得赔偿83000元。五、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1.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残疾、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1.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2.保险责任与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3.保险立法及保费给付不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1.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目的不同:非盈利性——盈利性实施方式不同:强制——自愿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表现在:个人应缴纳保费多少并不取决于将来给付的大小或是风险的高低,而是决定于投保人当时收入的高低。人身保险的权利义务建立在合同关系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额的多少取决于根据危险率计算出来的保险费数额的多少和投保期限的长短,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2.保险责任与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经办主体不同导致保险责任不同:政府部门——保险公司保障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为保障对象,其作用在于当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对其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人身保险则是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当对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事故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3.保险立法及保费给付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强制——自愿保险立法:社会立法----民法保费给付与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只保障基本生活;人身保险保障程度的高低一般考虑投保人的意愿和缴费能力。联系1)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产物2)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相互补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比较表性质给付标准费用来源依据保险范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解决大多数社会成员最迫切的保险项目建立在商业原则基础上,是参与保险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只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保障项目泛,给付标准较高大多是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承担完全由个人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被保险人的需要社会成员最迫切的保险项目保障项目广泛,保障范围大小与缴纳的保险费成正比人身保险与储蓄的比较1.储蓄是自救,保险是互救。2.储蓄金的所有权归自己,保险费的所有权归保险人3.储蓄是个人均等,保险是整体均等。六、人身保险的作用一、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二、对企业的作用三、对社会的作用一、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1、经济保障,安定生活2、储蓄资金以备养老3、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4、投资手段,理财增殖5、保证信用6、合理避税7、消除忧虑,延年益寿生活的保障医疗的保障养老的保障价值的体现人寿保险是经济生命的延伸经济生命是身体生命的延伸保险是用经济保障延伸每个人的生命长度二、对企业的作用1.为企业提供重要雇员的人身风险保障。2.帮助企业留住人才。三、对社会的作用1、积累建设资金2、促进社会稳定3、扩大社会就业4、促进经济发展美国学者把社会保险、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比喻为“三条腿的椅子”,再加上个人储蓄,就成为“四条腿的椅子”。第三节人身保险所遵循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保险经营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作出签约决定的全部重要事实。由于投保人在接受保险条件之前可以审查保险单样本,而保险人却因难以检查保险项目中所有至关重要情况而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只有投保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有关风险的情况。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法律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充分告知有关重要事实,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原因: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诚实守信,原因:信息不对称、技术壁垒;适用于双方;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的保险人也有充分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隐瞒有关信息,使投保人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