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补平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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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补平衡项目时间:2017.01.03土地占补平衡项目•目录•一、土地占补平衡的内容•二、土地占补平衡的指标•三、土地占补平衡的准则•四、提出土地占补平衡的目的•五、土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六、国土局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制度土地占补平衡的项目•一、土地占补平衡的内容:(1)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2)深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把耕地保护责任制延伸到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并层层分解下达了耕地保护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将基本农田落实到了地块和户,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体系;加大对基本国策和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基本农田保护意识,以创建全国基本农田规范化建设示范县为契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土地占补平衡的项目二、土地占补平衡的指标:是由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依据当年复垦协议面积及调剂价格,计算市级及各区应负担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的标准。土地占补平衡的项目•三、土地占补平衡的基本准则: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各项制度,坚决实行先补后占,没有完成耕地补充的一律不予报批土地,建立健全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做到了管理规范,数据齐全。切实关注民生,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强化监管,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实现土地占补平衡。这是土地占补平衡的基本准则。四、提出土地占补平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耕地,提出建设用地占补平衡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另一方面是减少对土地植被的破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土地占补平衡的项目•五、土地占补平衡的基本要求:•(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3)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耕地占补平衡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批流程图国土局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顺利实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使其改造成为可利用土地。本办法所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特指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达到耕地占补平衡为目的,将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的行为。•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第二章申请立项条件•第二条在选择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区时,有下列情况的土地暂不纳入土地开发立项申请范围。•(一)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纳入土地开发的范围。•(二)项目受益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或个人以盈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暂不申报国家投资项目。(三)属于四荒承包经营范围,承包方不同意进行开发造地,或同意开发造地,但承包方、发包方达不成协议的,暂不纳入立项申请范围。第三条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原则。申报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拟定项目区土地必须为未利用土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不能作为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用地。(三)属于四荒承包经营范围,承包方不同意进行开发造地,或同意开发造地,但承包方、发包方达不成协议的,暂不纳入立项申请范围。第三条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原则。申报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拟定项目区土地必须为未利用土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不能作为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用地。(三)项目所在地村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四)对于拟立项地块已有“四荒”等承包经营合同的,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与承包方草签解除“四荒”等承包合同的协议,协议中应注明,待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立项后正式解除承包合同,如果立项得不到批准,则可继续履行原合同。(五)在项目实施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利生产、(三)属于四荒承包经营范围,承包方不同意进行开发造地,或同意开发造地,但承包方、发包方达不成协议的,暂不纳入立项申请范围。第三条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原则。申报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拟定项目区土地必须为未利用土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不能作为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用地。(三)属于四荒承包经营范围,承包方不同意进行开发造地,或同意开发造地,但承包方、发包方达不成协议的,暂不纳入立项申请范围。第三条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原则。申报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拟定项目区土地必须为未利用土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不能作为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用地。(三)项目所在地村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四)对于拟立项地块已有“四荒”等承包经营合同的,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与承包方草签解除“四荒”等承包合同的协议,协议中应注明,待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立项后正式解除承包合同,如果立项得不到批准,则可继续履行原合同。(五)在项目实施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六)禁止在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河道开垦耕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化石保护区、金属和非金属矿区等区域内开垦耕地。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条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项目资源调查,对符合开发造地要求的地块,可拟定占补平衡开发造地草案,并广泛征求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可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第六条项目论证可行后,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立项。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设计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实施与验收第八条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合理组织施工。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赔偿;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应予以配合。第九条开发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确保耕地质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第十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出具项目工程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第十一条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初验合格后,县国土资源局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验收;第五章部门职责与管护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申请立项和技术性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区已开发为耕地的重新承包和完善合同等事宜。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应负责协调关系,解决施工单位与当地村民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第十三条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完成后的管理。(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三)项目完成后必须按照耕地进行经营管理,禁止栽树、建房、养殖等其他活动。(四)土地开发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避免出现因分配问题导致的纠纷、上访。谢谢观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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