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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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工作方案(最新)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X〕4号)和省、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和推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走绿色发展道路,全面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形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二、指导原则1.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制,坚持部门协同,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等工作新机制,共同推进我县绿色矿山建设发展取得成效。2.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动矿地和谐共享共建。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按照“矿地和谐、绿色发展”的要求,鼓励矿产资源开发与农村“三变”改革融合,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矿山周边居民就业,积极开展互惠互利等惠民活动;大力改善矿山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和谐矿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3.坚持科技进步与创新。实施科学办矿、科技兴矿,加强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大力推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提高勘查、开发利用的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实施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加强对科技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使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由传统产业向现代化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4.建立完善X县绿色矿山规划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按照X市X年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分解表,X—X年期间,将我县7个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名单见附件1)落实到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合理调控资源开发总量,制定资源开发上限和开发强度,严格落实管理,统筹安排矿业活动,合理设置矿业权,从源头控制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三、目标任务(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宣传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要求,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共识,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广泛宣传我县绿色矿山建设企业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向纵深发展。(二)全面启动新建(改扩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和勘查项目绿色勘查。从X年开始,新设采矿权、技改扩能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并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时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确需申请延续的,应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地质勘查项目全面实施绿色勘查。(三)积极推进生产(在建)矿山达标建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推进生产(在建)矿山的绿色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加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力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强化“三率”和“三废”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绿色高效利用、安全生产水平。在已完成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四)X年底,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7家绿色矿业发展模式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五)X年底,全面实行绿色勘查,全部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废水处置达标率100%。四、组织保障为顺利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成立X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X(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X(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X(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X(县财政局副局长)X(县生态文明局主任科员)X(县水务局副局长)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X(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X(县督办督查局副局长)X(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X(县科技服务中心副主任)X(X镇武装部部长)X(X镇武装部部长)X(X镇党委委员)X(X镇人大主席)X(X镇人大主席)X(X镇人民政府副镇长)X(X镇武装部部长)X(X镇人大主席)X(X镇党委副书记)X(X苗族乡政法委书记、武装部部长)X(X社区党委副书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由县国土资源局代章。(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1.领导小组: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2.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需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检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负责筹备、组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纪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3.成员单位: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结合职责分工,明确具体人员承担联络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全县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三)成员单位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配合省、市级机关做好绿色矿山技术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会同环境保护、工信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现场调查评估验收。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县财政局负责绿色矿山建设验收第三方评估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的落实。县生态文明局负责负责监督管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县水务局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县安监局在权限内矿山开采设计、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等监管中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督促落实。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后涉及职责变化的,由职能划入部门承担本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勘查项目、矿山企业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探矿权人实施绿色勘查,督促矿业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五、绿色矿山建设保障措施(一)支持政策措施1.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投放和安排,优先安排其探转采;可以协议有偿方式给大中型绿色矿山配置深部资源。2.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一是规划计划保障。按照已批准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三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3.建立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一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二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二)强化监督管理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资源开发观,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转变过度消耗资源、低效利用资源、牺牲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方式。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落实矿业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对照行业绿色矿山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建设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对检查中存在:建设不规范、未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建设不达标的、未按整改时限完成整改的、对故意拖延时间不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矿业权公示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取消相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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